试析债法基本原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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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

债法部分第一编(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要素三、债法的结构四、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第二节债的发生一、债的发生原因的概述二、债发生的具体原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可在这里详讲,也可单独讲)第三节债的类型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四、依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五、以债的标的是否有连续给付的特征为标准的分类六、自然之债第四节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概述二、债的效力(一)概说(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四)债务不履行的效力(体系化之考虑,要涉及债务不履行与违约、债务与责任)第五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概述二、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第六节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二、债权让与三、债务承担四、债的概括承受第七节债的债权性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二、保证三、定金第八节债的绝对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二、引起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一)清偿(二)提存(三)抵销(四)免除(五)混同第二编合同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定义二、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主合同与从合同八、涉他合同九、射倖合同十、本约与预约十一、合同的其他分类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定义二、合同法的立法例三、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四、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特色五、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契约自由(二)契约正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成立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的构成要件三、要约邀请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六、要约的失效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二、承诺的构成要件三、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生效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节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一、招标投标方式二、拍卖方式三、交错要约四、意思实现五、强制缔约六、悬赏广告第五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三、合同的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四、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形式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51讲_债法基本理论(2)

第51讲_债法基本理论(2)
A.受领迟延是指债务人违反诚信原则
B.构成受领迟延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领受状态
C.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
D.构成受领迟延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
E.受领迟延是指债务人超过时间未予给付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违反诚信原则。(2)选项E: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债务人超过时间未予给付可能构成给付迟延。

自始不能:在债成立之时给付即不能
嗣后不能:债成立后发生的给付不能

客观不能: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如国家禁止进口,而无法如约交付进口汽车
主观不能: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不能,如歌手声带嘶哑无法演唱

永久不能:在债务的整个履行期间给付不能
一时不能:在债务履行的部分期间内给付不能

全部不能:给付的全部履行不能
【提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撤销权
1.可撤销的行为——“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以对待给付为目的所为的有偿行为及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行使撤销权。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

债的一般原理

债的一般原理

债的一般原理
债的一般原理是指在借贷合同关系中,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则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

具体来说,债的一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原则:债的一般原理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贷款人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等,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借款人通过签署借款合同,承诺按时还款,体现了借款人的信用承诺。

2. 等价交换原则:借贷合同属于等价交换的关系。

贷款人提供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本金。

这种等价交换的原则确保了借贷关系的平衡和公平。

3. 还款义务原则: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全额还款。

借款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者未按约定方式还款,将面临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利息原则:借贷合同通常约定了一定的利率。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需支付相应的利息给贷款人。

利息的数额由贷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期限等因素共同决定。

5. 抵押物原则:为了保证贷款安全,贷款人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障。

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者发生违约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追回借款本息。

总之,债的一般原理是在借贷合同中确保双方权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贷款人通过借贷行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借款人则有义务按时全额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样的原则和约定使得借贷合同能够在信用、公平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障。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1周讲义)债法总论之一·债法体系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一)债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二)债法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物权、亲属、继承)二、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1.确定性规定2.附加性规定3.修正性规定4.排斥性规定三、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中规定的债的类型(一)民法其他各部分1.总则2.物权3.亲属4.继承(二)其他民事特别法1.仲裁法2.证券法3.银行法4.期货法5.土地法6.航空法7.铁路法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一、债的概念罗马法——obligatio(法锁)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我国债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假一罚十——偷一罚十二、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债的逻辑【问题1】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可以构成债的关系这一概念的共同因素?买卖合同:弥补当事人约定的空白合同中的量词:一盒,一车无因管理:干涉别人事务的边界侵权行为:关爱你的行为所能影响的人,使受到损失的人的损失能够弥补不当得利:制度价值?构成要件?【问题2】侵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一)给付一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律效果形式上的相同性)。

(二)债的特征1.主体特定:与绝对性法律关系区别2.债权债务的依存:互为条件3.效力特征债权平等及相容性债权存在的期限性:约定/法定/时效(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从物债二分看债法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看债法1.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3.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

债法原理读书笔记债法原理是一门关于民事债权和债务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主要涵盖了债法原理、债权财产关系、债权归责、债权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债法的发展正处在快速的发展阶段,债法的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便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人们的利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法原理》的读书笔记,将债法的原理、基本要点及其有关的现实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加深读者对债法的理解。

首先,债法原理的根本原则是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其次,债务及其保障义务有效性的确认,是债法原理的基础。

债务及其保障义务的有效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仍有法律保护,包括甲方认可债务的合法性,债务的完整性,以及乙方有能力承担债务的确认。

此外,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执行债务义务,且在债权争议发生时,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诉讼令,要求债务人执行义务。

此外,债法原理中也有一系列财产关系,它们确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拥有担保权,以便从担保的财产物的价值中取得债务的偿付;从另一边来看,债务人也可以以担保的方式,减轻其承担的债务。

在担保的主体可能是债权人,主体也可能是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也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债权与债务在不同的案件中也存在不同的变化,例如共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分别与其他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

此外,债法原理中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债权实施。

简单来说,债权实施就是对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的特定行动,通常是没收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自己的债务。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实施还可以通过其他特殊的行动来实现,例如,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的方式索取抵押品,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

最后,债法原理中还有一些实践性的现实问题,也需要充分考虑,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索赔的案件等等。

在这些实践问题中,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债务人也能得到公平的审理和判决。

债的基本原则

债的基本原则

债权相对性是债法的基本准则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产生于双方之间,因而权利义务的效力也只发生于债的双方之间,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罗马法上将债比喻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它有两层涵义: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的双方才受债的约束,即“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1]商品社会是一个充分自由的社会,每个人都有行动自由,且仅受其自愿做出允诺的合同约束。

如果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课以合同上的义务与责任将导致交易不安全、不公正和低效率。

正因为债的相对性原则最充分地弘扬了人的个性解放,因而成为保证个人自由最基础性法律规范之一,直至现在仍然是债法中的一个基础准则。

了解债券投资的基本原理

了解债券投资的基本原理

了解债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债券投资是一种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的投资方式,它是指投资者购买债券作为一种固定收益的金融工具。

债券作为债务工具,由发行人发行给债权人,即投资者,以获取资金。

投资债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本文将介绍债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内容。

一、债券的定义和特点债券是指债务人通过发行债务工具来向债权人筹集资金的一种金融工具。

债券的特点包括固定利率、约定还本付息日期、债务人承诺支付利息和本金等。

债券的不同类型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金融债等。

二、债券市场的基本参与方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债券发行人、债券投资人和债券中介机构。

债券发行人是指需要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如政府、企业等。

债券投资人是指购买债券以获取利息和本金的个人或机构。

而债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券商等,它们在债券市场上充当发行、承销、交易和结算的中介角色。

三、债券的投资原理债券的投资原理主要包括收益和风险两个方面。

1. 收益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可以获得两种类型的收益:利息收益和价值收益。

利息收益是指根据债券面值和利率计算得到的固定收益。

一般情况下,债券利息的支付具有确定性和固定性,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时间收到利息支付。

价值收益是指债券的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收益。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的买卖获得价值收益。

因此,债券价格的波动对投资者的收益具有重要影响。

2. 风险债券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风险。

在购买债券时,投资者需要关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以评估其违约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债券价格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而发生变动。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降;相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

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场利率的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流动性风险是指债券市场上债券的交易和变现存在一定困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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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债法基本原理的学习
论文摘要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书笔者存了不少,但真正潜下心来研读一番的实属不多。

王教授在大陆学界享有崇高声誉的著作包括《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1-8册)等系列。

王教授的书略带台湾文书的文言特点,所讲解所引用法律也是以台湾法律为文本,难免给人找到畏难而弃读的借口。

但是问题不解决,就永远是问题。

本文从本科开始学习法律基本原理,也锻炼自己作出一些法律判断,并在实务中不断积累。

但是法律思维终未养成,原理性知识掌握的不实仍是思维的屏障。

这一屏障在写作专业论文时便成为一大痼疾,且没有药到病除的良方。

笔者经历这样的体会后,认为只有重新捧起经典原理读本,“自能有得”。

论文关键词法律基本原理债法基本原理法律判断
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译序中言:“经典学术著作……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

豎既读之,定安之。

本文拟通过梳理王教授著作其一《债法原理》的章节体系,重点谈谈自己在研读其第一章“基本理论”过程中的感想。

结合思考克服上述“屏障”,自己学习的困惑在于无法在头脑中建立其起法律意义上的“债”,总与生活常识中的债相混不清,简单的问题尚可理清,稍事复杂就乱了阵脚,难以专业起来。

故寄于学习本书,找到思维的切入点及分析相关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点。

本书在体系编排上包括基本原理(第一章)、契约(第二章,债之发生)、代理制度(第三章)及无因管理(第四章)。

王教授对“债的基本原理”的阐释,秉承了其经典的法律思维,即采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

鉴此概括成三点。

一、更深刻的理解理论(原理)与实践(实务或经验)的辩证关系
本书秉承了王教授的经典法律思维,这里我们想先谈其一“实例引导”(例题解说)。

显区别于一般原理性书籍的是,本书第一章基本理论部分,内部的一节一款多以实例为开端,至多三、四个案例也稀稀不超十行文字。

作者以提出问题、引导思考为目的,并小心不加重读者在阅读伊始的文字负担。

这种方式的独到在于:其一,它颠覆了读者在章节开始便被铺天盖地的背景、概念、特点、分类砸的头晕脑胀的境况,帮助读者绕过了死记硬背的路径,取而代之的是教导读者在思考中寻求对理论概念的理解;其二,它将具体实践或经验的东西放在了理论之前,为读者所了解。

作者非常体恤读者对抽象理论理解的困难,也是作者对自己阐释的理论颇为自信;其三,人人皆知促使人类作出思考的行为,往往是遭遇问题与矛盾之时。

理论的隽美之处不在于其行文表达起来多么的磅礴与流畅,而在于其所到之处能给所用之人以提点,以解实践之困惑。

本书特点是以“实例”引导读者,读者心中有了初步答案或者不解后,必然会迫切的想知道答案及原因,这个过程就产生了对知识的饥饿感,也可以说读者自身就与书中的知识相关联起来,不再是读者无关痛痒的单向学习。

读者有了获取答案的需求,而书籍则有了回答问题的使命。

笔者认为,这一方法对与法律思考助益甚巨。

详举一例,书中讲到“债权保全豏令我体会颇深。

民法为确保债权的获偿,特赋予债权人两种权利,以资救济,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这一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有采纳。

论知识点而言,这对于经历法本教育进而专修民商法方向的读者来说,肯定不算是新知识了,在我的记忆当中,无非概念、要件、区别、联系,逢考必背,遇考时也十分欣然答之,但是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始终停留在试卷上面,对知识的理解太过表面化和理想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如何的完备,没有想过与实践进行着怎样的关联。

像对类似理论的学习,既不能与实践关联,又不能与相关制度关联理解应用。

在头脑中乃死水一潭,只等记忆消退。

但在此处通过案例学习,笔者感觉效果有所不同。

书中讲到,“为债权的实现而奋斗”的理念在该制度中不可或缺。

“债权人的代位权及撤销权,对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裨益虽巨,但尚不足确保债权的获偿”,并分析的三点原因,包括债务人财产的散逸非债权人所能预见或控制,债权的平等性难期全获清偿,法定优先债权情形尚存。

“处此情势,一般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

豐接着,作者阐述了债权担保中有关人之担保与物之担保制度,并指出“债权的实
现及优先次序,事关当事人利益、资金融通(如银行贷款)、社会政策(如劳工工资)及公共利益(如租税债权)”。

而按照以往学习的思路,在债法篇则仅着眼于债的平等性,有关债的优先次序仅在企业法人破产清算中记忆过,在此,笔者不禁心生唏嘘思维度上的宽窄是多么重要,而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是时刻存于职业之中,更存于生存智慧之中。

二、学会在体系下掌握法律概念
不看体系,只阅章节的读法,即使是寻求答案也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断章取义、匆匆了事,这样一个科目学下来,知识七零八碎,一团浆糊,毫无体系可言,凭记忆记住的几个概念却毫无高低并列,相互割裂。

书,不论教科类还是文学纪实类等,作为阅读的对象,应该以一个体系的形态出现,任何一字一句其生命力都存于这个体系的生命力之下,脱离整体性而去摘引任何一字一句、一段都免不了会断章取义,其虽可能满足读者一时之用,但对该书真正意义的解读难免带来偏颇,从而也就偏离了阅读的意义豑。

举一例证之。

《债法原理》在阐述“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豒在理解债权(债之关系)时,我以前不知道区分一个概念的广义与狭义原因是什么。

在这里,首先概括了债权之本“在于受领给付而保有之,并得依法律途径强制实现。

”“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的履行负其责任。

豓对于债务人的义务怎么全面理解,不在于定义成怎样,而是需要在一个体系下理解。

书中阐释到,广义债之关系,除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等各种义务外,尚包括其他权利,如选举权、解除权、终止权等以及各种法律地位(如受领相对人解除或终止契约意思表示)。

又言,“债之关系之要素,并非个别单独存在,毫不相干,而是为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尤其是双务契约上之交换目的而互相结合,组成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性。

”这种“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性就是体系下掌握概念的基础载体。

以前我认为要素概念的体系的基础,但现在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偏颇的,或者说更为重要的是,体系更是理解要素概念的基础,不从这个角度去学习,理解概念是不透彻的,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障碍。

就像这节最后作者总结的,对债结构的分析有助于认识债的构成要素、内在逻辑及变动发展。

若无此项认识,对个别问题的了解,终属零碎知识,未能构成完整的体系,不足妥善处理错综复杂的债的关系。

我很认同作者这种观点,其对法律思考助益甚巨。

三、学会用复杂思维看事物,学会用论证的方式去表达观点
简单思维好不好?有一句广告词讲:简约不简单,简约是一种智慧的浓缩,而不是直来直去的不加逻辑辩证的结果。

在本书中,作者不仅阐述了自己研究的学术成果,更难等可贵的是让读者看到了他在表达自己观点时详实论证上所作出的坚持与努力,表达的语言中要充满力量和激情。

用论证的方式去表达观点会促使行为人想方设法变换思维的多角度去看同一个问题或知识。

法律学习的过程就是论证说理、说服的过程。

论证过程包括演绎、推理,思维的正向、逆向,既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但有时候又会跳出逻辑、抛弃固有定式。

在这里我对论证的理解是,学术观点可以求同存异,并不是行政化、帮派化的消灭不同的观点。

作者的责任明确自己的观点,并努力、勤勉的论证以说服他人认同自己的观点。

试举一例,本书在阐释债的关系中“契约”的概念。

通常的思维可能从契约的概念入手,要件、分类、地位等一一展开。

但王教授在这里的论证思维很新颖,首先从“契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入手,取代照本宣科的阐释了身份到契约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进程。

豔进而引出契约在形成过程中的功能,契约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同期兴衰。

“以契约为机制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体系之上,市场经济、契约和信用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

”在讲到“契约法”的机制中,作者道出读者可能的疑问。

“契约系当事人以其合意自由决定其权利义务。

本诸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得商定其内容,为何还要契约法?”这显然不仅仅是契约法存在的疑问。

王教授认为,法律制度负担的重要任务是,任意性法律规定了交易的通常情形,给当事人以指导,虽不是强制适用,但对契约的风险做了合理的分配,以将当事人的意思补充完善,给
当事人的谈判商议提供基础,从而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

同时,契约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在程序及实质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豖使得当事人得经由法院实现其契约的请求权。

王教授所著中引用部分十分丰富详实,其作用不仅仅在于为论证观点增强可信度,也为如我这样的年轻法律学生学习提供了在其学术观点上更进一步研习的路径与空间。

王教授阐释观点的另一经典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为其论证提供了很好的逻辑基础。

这种思维不仅仅在债权法原理中得到体现。

任何一个学者的观点都有它的“前世今生”。

每一部著作对都处于双重序列之中:一方面,它处于共时性的序列之中,是整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历时性的序列之中,也就是说,它处于时间的脉络关联之中,每一个作者都被以往的时代限定。

豗知识与能力相混淆,是因为知识的范畴被人们狭义化了。

知识不应仅仅是一个静态的(知识)点或群,而是包括了主体(人)去动态的论证、批评、指教、修正,并被不断的提炼、检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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