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抗菌药物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规范使用管理制度引言概述:抗菌药物是一类用于治疗细菌感染的药物,但由于滥用和不当使用,导致了抗菌药物耐药性的迅速增加。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护公众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抗菌药物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抗菌药物规范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1.1 确定适应症:根据临床指南和相关研究,明确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确保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1.2 禁忌症的限制:明确抗菌药物的禁忌症,例如对药物过敏的患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禁止使用抗菌药物,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不良反应。

1.3 个体化治疗方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包括剂量、给药途径、疗程等,确保抗菌药物的最佳疗效。

二、抗菌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原则2.1 优先选择窄谱抗菌药物: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优先选择能够覆盖目标细菌的窄谱抗菌药物,以减少对人体正常菌群的干扰。

2.2 合理选择联适合药:对于复杂感染或者多重耐药菌感染,可以考虑联适合药,但需遵循抗菌谱互补、药物相互作用和合理剂量等原则。

2.3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时间: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避免过长或者过短的疗程,以减少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三、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和评估3.1 抗菌药物使用数据的采集:建立健全的抗菌药物使用数据采集系统,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药物种类、剂量、疗程等。

3.2 抗菌药物使用评估: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疗效评估、不良反应监测和耐药性监测等,及时调整和改进抗菌药物使用策略。

3.3 教育和培训: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理解,促进规范使用。

四、抗菌药物使用的管理和监督4.1 制定规范使用指南:制定抗菌药物规范使用的指南和标准,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和管理要求,为医务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

4.2 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建立多学科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团队,包括感染科、药学、微生物学等专业人员,共同制定和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明确抗菌药物管理职责,加强抗菌药物培训和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五条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第八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方面尚不确切或存在争议的抗菌药物;单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采购和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细菌耐药状况和药品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抗菌药物采购计划,确保抗菌药物的供应。

第十条抗菌药物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抗菌药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储存管理制度,保证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抗菌药物的配送和使用第十二条抗菌药物配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确保抗菌药物按时送达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诊断和细菌耐药状况,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规定,不得滥用、乱用抗菌药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提高医疗质量,防止细菌耐药性的产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抗菌药物的定义本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用于治疗和预防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药物。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原则(一)合理使用: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二)严格审批:抗菌药物的使用应经过医生处方,并经药师审核。

(三)监测耐药:定期监测病原菌的耐药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

(四)教育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抗菌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第四条抗菌药物分类根据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细菌耐药性及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第五条抗菌药物采购(一)采购抗菌药物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选择具有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供应商。

(二)采购抗菌药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规格进行。

(三)采购抗菌药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药物质量。

第六条抗菌药物储存(一)抗菌药物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

(二)抗菌药物应按照有效期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药物质量。

(三)抗菌药物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七条抗菌药物使用(一)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前,应进行详细的病情评估,并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物敏感性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

(二)药师在审核抗菌药物处方时,应检查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等,确保处方合理。

(三)护士在执行抗菌药物注射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药物安全。

(四)患者在使用抗菌药物期间,应遵循医生的指导,按时按量服药。

第八条抗菌药物监测(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原菌耐药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病原菌的耐药情况。

(二)医疗机构应将病原菌耐药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指导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三)医疗机构应将病原菌耐药监测结果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合理利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内抗菌药物的选择、配方、使用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科学指导,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第二章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原则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在循证医学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患者病情、细菌药敏试验结果等科学依据进行选择和配方。

(二)推行个体化用药:根据患者个体差异、年龄、病情等因素,制定个体化的抗菌药物使用方案,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生素。

(三)严禁滥用和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禁止未经医生诊断和开具处方的人员购买和使用抗菌药物,严禁医务人员利益驱动下滥用抗菌药物。

(四)加强监测和报告:及时掌握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和耐药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畅通和数据准确。

(五)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水平,推广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抗菌药物使用管理措施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一)建立和完善抗菌药物使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药事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抗菌药物的处方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二)加强临床药师和微生物实验室的合作:临床药师可以提供抗菌药物的咨询和监测服务,微生物实验室可以及时提供药敏试验结果和抗菌药物选择建议。

(三)建立抗菌药物使用信息系统:记录抗菌药物的配方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耐药情况。

(四)制定并执行抗菌药物使用指南:制定具体的使用原则、适应症和剂量等,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方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行为。

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及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对控制、预防和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和围术期感染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可以引起各种不良反应。

目前,抗菌药物的滥用问题已日益突出,滥用抗菌药物不仅可引起耐药菌株的产生,还可引起细菌变异,菌群失调和二重感染,也是医院内感染的原因之一.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规范, 以便在保障病人能得到最佳疗效前提下,选用毒副反应最小的抗菌药物,同时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并降低医院内感染的发生率.(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1、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1)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者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

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者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者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4) 普通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5)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者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伤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

(7)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普通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 72—96 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 48-72 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者调整剂量(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 ,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病毒性疾病或者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管理(5篇)

抗菌药物管理(5篇)

抗菌药物管理(5篇)第一篇:抗菌药物管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一)抗菌药物的应用及管理1、医院药剂科及院感染科负责抗感染药物应用率的监测统计,并定期向全院公布。

2、负责全院抗菌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3、检验科和药剂科定期(每年1~2次)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4、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合理选用药物。

5、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治疗。

6、医师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与本原则有冲突时,应在病程日志上注明原因。

7、药剂科对于细菌耐药性高的抗生素有权提出暂停使用的建议。

8、药剂科负责全院医护人员的有关知识的培训。

9、患者需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高一级抗生素时,需由上级医师签字方可使用。

(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指导原则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强有力的抗生素问世,感染依然是治疗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合理化、规范化利用抗生素,对延缓耐药细菌快速增长,延长抗生素的有效使用期限,减少术后并发症,肠道菌群失调及双重感染等有着深远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医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特规定以下原则:1、病毒性疾病不使用抗菌药物。

2、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其他可疑感染指征者,不宜使用抗菌药物。

病情严重且细菌感染可能性大者,可针对性地选用抗菌药物,但要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在此期间要密切注意病情变化,一旦明确为非细菌性感染应立即停用抗菌药物。

3、凡细菌感染的病例,应尽可能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血、痰、尿、脓、咽拭子等)进行体外药敏试验,根据细菌学结果,必须结合临床,选用敏感性抗菌药物或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

4、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有更严格的指征。

一般适用于一种扰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包括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混合感染、难治性感染、二重感染以及需长期用药而细菌又容易产生耐药的病例,以两联为宜。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合理规范抗菌药物使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抗菌药物的疗效,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培训,提高其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定期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宣传,增强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意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对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医生进行审批,并记录该医生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因、剂量、疗程等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与评估,定期制作抗菌药物使用报告,分析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使用的建议。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追踪制度,对特殊病情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进行处方的审核与指导。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会议,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和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药店的联动管理,共同提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水平,设立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员,负责药店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导与培训。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储存、配送和销毁规程,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临床药学专业人员,负责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使用奖惩制度,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问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宣传教育机制,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注: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科学、安全地使用抗菌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和改进临床抗菌药物使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使用效果,减少抗菌药物滥用和抗菌药物耐药性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行为,保护患者的利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配送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应强调科学、规范、合理和安全的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抗菌药物的有效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使用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不断优化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抗菌药物选择和使用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和抗菌药物敏感性监测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建立和完善抗菌药物使用档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药敏试验结果,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方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抗菌药物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审查制度,对不合理使用做出及时纠正。

第三章抗菌药物库存及配送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抗菌药物库存管理制度,做好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的购进和调剂手续,杜绝非法流通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库存量,避免过度储备造成浪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使用纪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造成的后果,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擅自流通、非法销售抗菌药物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有关国家规定的抗菌药物范围。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6、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觉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解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景遇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讨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攫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景遇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