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在医疗领域,抗菌药物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可以有效治疗各种细菌感染病症。
然而,抗菌药物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细菌耐药性的增加,为此,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至关重要。
1. 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为了有效管理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应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
由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感染科、临床药学、护理等多学科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抗菌药物的应用管理政策。
2. 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针对不同病种、不同患者和不同病情,应制定个体化的抗菌药物用药方案。
在确定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耐药性情况、过敏史等因素,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生素,减少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3. 强化用药监测和评估在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用药监测和评估制度。
定期对患者进行用药效果评估和药物浓度监测,及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4. 提倡合理用药原则医疗机构应提倡合理用药原则,遵循“最小抑菌浓度、最短抑菌时间”的原则,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和剂量,避免不必要的药物暴露,降低细菌耐药性的风险。
5. 加强药物知识宣传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会议,普及药物知识,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用药水平。
6.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抗菌药物使用档案,记录患者用药信息、用药效果评估和相关检测结果等内容,为医务人员未来指导用药提供依据,并为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所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多学科联动、个体化用药、用药监测和评估、合理用药原则、药物知识宣传以及使用档案的建立等重要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水平,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治疗服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1.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2.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3.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4.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1.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2.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3.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1.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3.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1.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2.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3.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是指对临床使用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抗菌药物是现代医学技术的重要成果,但其不合理使用已经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耐药菌株的产生和传播等。
因此,为了确保抗菌药物的有效使用和减少不良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处方和销售1.抗菌药物只能由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在处方上注明使用目的、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
2.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购买、储存和销售环节的可追溯性。
3.药房必须制定专门的销售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包括对购买者进行身份验证和用药目的的询问,同时记录销售信息以便跟踪使用情况。
二、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督和评估1.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科学的抗菌药物使用评估指标和评价体系,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合理使用进行纠正,并推动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
2.在临床使用抗菌药物的过程中,医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临床路径和指南,避免滥用和不当使用抗菌药物。
3.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日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的发生,便于监督和追踪。
三、提供培训和教育,加强应用的合理性1.医院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宣传和教育。
2.各临床科室应组织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化操作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使用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合理用药的意识,从而降低不合理使用的风险。
3.针对患者,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告知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的目的、效果、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提醒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四、加强监管和督导,提高管理水平1.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和督导,定期检查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2.医院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统计制度,并上报相关数据给卫生主管部门,便于相关部门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分析和研究,加强管理水平。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_办法_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由于临床上抗菌药物种类繁多,不仅使抗菌类药物滥用问题越来越突出,且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和耐药性都走火增加。
超级细菌的出现更是为因抗生素滥用而无药可用的境地敲响了警钟。
那么读者们对于抗菌药物管理了解多吗?今天就跟着小编的脚步来探讨一下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xx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并实施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二、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三、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四、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呼伦贝尔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非正式的讨论稿,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 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是除抗病毒药物外抗微生物药。
第三条【】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临床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 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抗菌药物监测】卫生部对抗菌药物实施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卫生部细菌耐药监测网》,统计分析、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相对应的分网,确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监管。
第七条【第一责任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关系民生和公共卫生, 是落实医改政策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把手和各临床、药学主任负责制,亲自组织实施本机构或者本科室抗菌药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管理机构和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二)202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二)第四章临床使用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师的指导下,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规范和治疗指南,制定合理使用的策略和措施,并加强对临床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小组,负责监测和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
监控小组应定期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临床医师和患者的教育,提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认识和意识。
医疗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知识的传授和宣传。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南,明确各类感染的诊疗原则、抗菌药物的选择原则、用药剂量和疗程等,供临床医师参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储存和配送管理。
抗菌药物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洁净的环境中,避免受潮、曝光和污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审批制度,对符合使用指南的患者进行审批,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记录制度,记录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名称、剂量、疗程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药师和医生,做到抗菌药物的使用信息透明化。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抗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进行评估,评价抗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不断改进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合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进行警示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抗菌药物的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南和相关政策,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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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非正式的讨论稿,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 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是除抗病毒药物外抗微生物药。
第三条【】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临床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 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监督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抗菌药物监测】卫生部对抗菌药物实施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卫生部细菌耐药监测网》,统计分析、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相对应的分网,确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监管。
第七条【第一责任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关系民生和公共卫生, 是落实医改政策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把手和各临床、药学主任负责制,亲自组织实施本机构或者本科室抗菌药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管理机构和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临床科室、护理、医院感染、临床微生物检验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长,医务和药学部门负责人任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副组长。
第九条【制度建设】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 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第十条【机构职责】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处方集和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推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
第十一条【感染科和临床微生物室】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科,负责……。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培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
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落实执行法规与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抗菌药物评价、遴选与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抗菌药物遴选】医疗机构应对抗菌药物实施定期轮换使用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遴选决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数和药品名、规格、剂型与生产企业,按规定采购抗菌药物。
第十九条【“一品两规”与品种限制】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和正确理解“一品两规”和药品使用通用名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品种与数量,执行同一种药品只遴选两个以下规格的规定。
三级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中抗菌药物(限口服和注射剂品种数(按照通用名计算不得超过 6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 40种。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3个品规、注射剂不得超过 10个品规;碳青霉烯类: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1个品规、注射剂不得超过 2个品规; 三代及四代喹诺酮类: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4个品规、注射剂不得超过 4个品规; 抗菌药物占医院药品收入比例不得超过西药的 20%。
第二十条【新药引进管理】抗菌药物的引进、评价与遴选应当有管理制度与流程。
新品种的引进由临床专业科室提交申请报告, 药学部门提出评价意见,得到70%以上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并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须取得 2/3以上委员同意;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低或使用中发现有违规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 专业科室、或者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委员等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申请,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 50%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备案即可。
第二十一条【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规定各级临床医师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认定“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名单。
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可依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处方; 因病情患者需应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治疗时, 应经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同意, 并签名;对应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应当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 经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 由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如需继续使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分级原则】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按照分级原则确定三类抗菌药物目录:(一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 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三特殊使用: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五年内的抗菌药物, 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 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 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品种目录应当单独制定,定期调整,严格管理。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 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 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抗菌药物使用剂量和时间应符合临床药动学原理。
第二十三条【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获得】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医生只准使用上述单位使用目录内的抗菌药品(??第二十四条【中医师使用抗菌药】医疗机构中医师应当经培训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后, 只准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处方。
社会药店坐堂执业的中医师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西医师不得在社会药店坐堂执业。
第二十五条【采购规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二十六条【临床急需临时购入】因特殊感染患者的用药需求, 而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又未列入的急需抗菌药物时, 应当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即由需要使用的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数量,说明采购理由。
由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交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抗菌药物短期内连续申请临时采购时,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需要开展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超说明书使用】医疗机构超适应证、常规性超剂量使用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等超说明书使用抗菌药物,应由临床相关专业科室提供权威性循证医药学文献依据,经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由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写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备案。
开具处方时,医师应向患者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八条【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药学等相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进行处方、医嘱和专项处方点评,将点评结果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第二十九条【控制指标】医疗机构需按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 年版)》定期统计分析临床抗菌药物用药指标和清洁手术抗菌药物用药指标,严格控制预防性用药和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 60%;门诊就诊人次使用抗菌药物处方率不超过 20%;清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 30%,外科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
第三十条【临床应用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医院及各临床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
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对抗菌药物非常态的使用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
第三十一条【细菌耐药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 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后续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第三十二条【鼓励与推广应用研究】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研究,推广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管理】医疗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电子处方和临床用药信息化管理,实施处方或医嘱在线审核监测、计算机抗菌药物临床用药医嘱自动停止时限控制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