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侵权行为是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它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怎样承担。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一元论说。
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2、二元论说。
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3、三元论说。
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新二元论”。
“新二元论”分述:(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联系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又有违法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错及违法行为有前因后果联系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应由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新二元论的意义:1、理论意义。
2、历史意义。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与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个体和社会带来了许多损失。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方式。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核心内容是赔偿责任,即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还包括追溯性、充分补偿、法律优先等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主体责任和客体责任。
1. 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指侵权人对其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主体责任涉及到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无过失侵权三种情况。
(1)故意侵权故意侵权是指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违法,且具有侵权目的或主观恶意。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完全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其他必要的经济补偿。
(2)过失侵权过失侵权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造成了侵权行为。
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可能根据过失的程度作出适当的调整。
(3)无过失侵权无过失侵权是指侵权人并未违反注意义务,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他人的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无过失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和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赔偿。
2. 客体责任客体责任是指拥有、管理、掌握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事物、场所或活动的主体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客体责任主要包括丧失管制能力责任、环境责任、产品责任和交通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仅能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电影院即使证明李某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电影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2、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
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
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和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且此种加害行为不属于无过错侵权
的适用公平责任。
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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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公平责任、混合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⑦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三)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公平责任的理解(1)《侵权责任法》第23条该条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补偿义务”。
其构成要件是:①受害人从事了见义勇为行为。
②见义勇为行为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受害人的损害不能从侵害人那里获得充足的补偿.包括几种情况:(a)没有侵害人,如在抢险救灾中为了抢救他人的财产而被坍塌的房屋砸伤;(b)不能确定侵害人,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未能查获犯罪行为人;(c)侵害人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者完全没有赔偿能力;(d)侵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具有其他合法的抗辩事由,使得其免除责任。
④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而受益.受益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人身利益.符合前述要件的,见义勇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依照下列顺序填补:①如果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赔偿;②②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有一个不太引人注意的变化。
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将补偿的范围限制得很窄,不太合理。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上限的限制.〖例一〗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女,甲对乙暗恋已久,于是义无反顾地上前制止,抢劫者因此抢劫未遂,于逃窜前用刀将甲持成重伤。
此例中:①如果抢劫者已经捕获,甲遭受的损害拥有抢劫者承担,乙不承担责任。
②如果暂时尚未破案,或者抢劫者无力赔偿,则乙应当对甲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③到底补偿多少,主要考虑甲、乙的经济状况,以及甲遭受损害的程度。
〖例二〗甲见乙饲养的狗追咬4岁的丙,立即上前救助,丙安然无恙,甲被狗咬伤,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乙赔偿1万元后,无力赔偿。
此例中:①甲遭受的4万元损失,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乙暂时无力赔偿,对于剩余的3万元损失,法院可以酌情由丙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补偿.③如果乙以后恢复赔偿能力,丙的监护人有权向乙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33条《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两种情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没有过错的,适用公平责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仅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的情形,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不适用本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a)因突发心脏病、癫痫等疾病而失去知觉,致人损害的;(b)梦游中致人损害的;(c)身体被强制,没有行动自由的。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具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其主观上为有过错。
〖例三〗小S患有梦游症,但自己并不知情,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无意识,因而无过错,小S不承担侵权责任;②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小S对大S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例四〗小S患有梦游症,曾数次于睡梦中侵入他人家中伤人。
某夜,小S在睡梦中梦游,侵入邻居大S家中,将大S打伤。
此例中:①小S在给大S造成损害时虽属无意识,但小S知道自己的毛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类似损害的发生而未采取,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小S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例五〗著名影星钟某于COCO酒吧举行生日Party时,好友文某于钟某的饮料中掺入大量K粉,钟某不知而饮用后,文某电话报警。
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
此例中:①钟某对于陷入无意识状态没有过错,钟某不承担责任;②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警察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③如果文某无力承担责任,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钟某对警察的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
〖例六〗著名影响钟某因获“票房毒药"奖而郁郁寡欢,于自己的生日Party上食用大量K粉。
好友文某见状后立即电话报警.警察到来时,钟某意识恍惚,莫辩是非,于无意识中将某警察打成重伤。
此例中:钟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87条《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②但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③存在可能的加害人。
(2)本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确定“可能的加害人",主要根据被告占有的房屋与损害发生地的空间位置来确定,主要考虑三个方面:(a)距离,损害发生地距离被告的房屋遥远的,一般无造成损害的可能性;(b)高度,原则上被告的房屋必须高于损害发生的地点。
一般而言,一楼的住户不属于可能的加害人;(c)角度,比如,如果受害人于某建筑物的北面被坠落物伤害,则该建筑物南面的住户一般不可能是加害人。
(3)免责事由是: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房屋占有人不承担公平责任.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张免责的房屋占有人须承担举证责任。
〖例七〗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
一日,该商品楼的屋顶大面积脱落,将路过楼下的行人甲砸死。
此例中:①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的规定,楼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此例中的加害人是确定的,即楼顶的共有人300名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④此例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公平责任。
〖例八〗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
经警察调查查明,原来由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相约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