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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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征期日历(12月27日正式发布版)

2014年征期日历(12月27日正式发布版)

2014年度北京国税、北京地税常用征期日历

1-18日
1.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季度预缴(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汇算清缴。

2.在国家税务局实行按季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3.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5.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6.此表未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的入库期。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8.此表备注栏内无文字说明的,为正常申报期和入库期。

2014年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重庆地区

2014年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重庆地区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办税流程一、开通方式1.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网上申报登记申请表》、《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领取时生成协议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2.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电子申报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提交开户银行签章后,连同《网上申报登记申请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3份)一并交管理员处开通网上申报及认证;3.首次使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凭《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联系相关服务单位上门安装、开通软硬件;已开通电子申报纳税人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二、办税流程及操作步骤(一)办税流程网上认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抄税打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网上抄报税→税务报表采集系统网上申报→税务报表采集系统网上电子缴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IC卡“清卡”(二)操作步骤1.网上认证第一步发票认证(1)扫描认证(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待认证的发票放入扫描仪→选择菜单栏【认证处理】/【实时认证处理】中自动扫描认证→若校验信息全部正确→系统自动返回认证结果→查询核实认证结果。

若校验信息有“认证不符”→如下图点击【认证处理】/【实时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数据修正】→系统将自动调出认证未通过的发票→按照原始发票与电子信息核实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销方税号及密文信息,修改后点击“确定”→系统再次认证,如通过,返回“认证通过”结果;如仍未通过,须重复上述过程。

(2)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待认证的发票放入扫描仪→选择菜单栏【认证处理】/【运输发票认证处理】中扫描识别→若校验信息全部正确→系统自动返回认证结果→查询核实认证结果。

若列表内扫描识别的发票认证结果显示为已通过,则表示该发票已经扫描识别通过;若结果显示为未通过,则表示该发票未通过扫描识别。

若校验信息有“认证不符”→如下图点击【认证处理】/【运输发票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修正】→系统将自动调出认证未通过的发票→按照原始发票与电子信息核实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销方税号及密文信息,修改后点击“确定”→系统再次认证,如通过,返回“认证通过”结果;如仍未通过,须重复上述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2014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一、营改增政策1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明确:(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自2013年8月1日起: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上述①的规定执行。

同时需注意三点:一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是未注明起始日期的政策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2014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2月1日
2月21日
资源税
2月1日
2月17日
三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3月1日
3月17日
资源税
3月1日
3月10日
四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4月1日
4月18日
资源税
4月1日
4月14日
五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5月1日
2014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4年度各月份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征收项目
纳税期限
申报期起
申报期止
一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1月1日
1月15日
资源税
1月1日
1月10日
二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8月1日
8月11日
九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9月1日
9月18日
资源税
9月1日
9月15日
十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月、季
10月1日
10月22日
资源税
10月1日
10月17日
十一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11月1日
11月17日
5月19日
资源税
5月1日
5月13日
六月份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

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江苏常州国税2014年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指南【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适用2012年第57号公告)1、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2、政策要点从2013年度开始,跨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应缴或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参与分配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视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参与分配表的分配,但不就地预缴和参与汇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报时的分配表不再包括“已撤销分支机构”及份额。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3、信息维护汇总纳税企业基本信息维护仍按照《关于做好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所便函〔2011〕7号)(附件1)要求开展,介于政策变化,2013年报需要新增以下维护:总机构:“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标志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机构,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预算级次”信息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

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 、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25日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项(应纳)税额23456789=1+3+5+710=2+4+6+811=9+101213=11-12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13%税率3--------11%税率4。

2014年办税日历

2014年办税日历
十一月
11月1日-11月15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月
12月1日-12月15日
十月
10月1日-10月24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10月1日-10月24日
按季:2014年三季度房产税、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4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2014年三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五月
5月1日-5月20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5月1日-5月31日
按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月
6月1日-6月16日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委托代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预缴)、社保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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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4月
4月18日
4月18日
4月18日
4月18日4Βιβλιοθήκη 18日4月18日5月
5月19日
5月19日
5月19日
5月19日
5月19日
5月19日
6月
6月16日
6月16日
6月16日
6月16日
6月16日
6月16日
7月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7月15日
8月
8月15日
8月15日
8月15日
8月15日
8月15日
8月15日
9月
9月18日
9月18日
9月18日
9月18日
9月18日
9月18日
10月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22日
10月22日
11月
11月17日
11月17日
11月17日
11月17日
11月17日
11月17日
12月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12月15日
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
月份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
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1月
1月15日
1月15日
1月15日
1月15日
1月15日
1月15日
2月
2月21日
2月21日
2月21日
2月21日
2月21日
2月21日
3月
3月17日
3月17日
3月17日
3月17日
3月17日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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