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合同(完整版)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范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立定当被保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职工、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合同成立,应当先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订保险合同,并为被保险人开立保险单证。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费,并支付首期保险费。
第二条缔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应当安诚信原则执行合同,及时足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应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费支付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通常按年度规定,保险费的支付通常也以年度为单位。
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通常以固定金额为主,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被保险人身故、确诊重大疾病等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隐瞒病史等情况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金的给付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通常按约定给付给指定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给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付款,也可能按期给付。
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不同受益顺序的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和核定保险事故,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故意拖延通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团体人寿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如保险合同解释权、争议解决方式等。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加、修改、解除保险合同。
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通用5篇)

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通用5篇)公司团体人寿保险篇1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__________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_____%以上且不少于8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的内容及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身体上的伤害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中毒、触电、溺水等引起的伤害。
1.2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费率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具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4.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责任。
5.2 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酗酒、吸毒、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8篇

保险合同(团体人寿)8篇篇1甲方(投保人/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事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被保险人)为甲方在册全体员工,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并通知乙方。
被保险人的人数以实际投保时的人数为准。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包括如下保险种类:1. 死亡保险;3. 医疗保险;4. 其他相关附加保险。
具体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的保险产品设定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保险费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表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3. 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及其员工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伤残或患病等承担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3. 疾病(具体疾病范围见附加条款);4. 其他约定原因。
具体保险责任以乙方保险条款为准。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理赔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程序等详见乙方保险条款。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在保险期间,如甲方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需解除本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解除原因。
八、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保险合同(团体人寿)6篇

有关保险合同(团体人寿)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以应对因其雇员面临的生命安全风险产生的经济负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甲方团体所属的雇员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疾病、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损害。
具体保险金额和保险项目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三、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承担因甲方团体成员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2. 乙方对甲方团体成员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且未能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如双方协商续签,则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甲方应如实提供投保信息,如发生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 乙方有权对甲方团体成员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保险费用或保险项目。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团体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的名称:团体保险合同二、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由以下各方组成:1. 主合同签订方:(以下简称“公司”);2. 保险公司: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3. 受益人:公司及公司员工三、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2)分期支付。
四、保险责任:1.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团体人身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五、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及受益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理赔并支付保险金。
六、保险合同终止:1. 保险合同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满、公司解散、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公司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等;2. 若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返还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为本团体保险合同范本,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双方签署的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祝双方合作愉快,保险期间平安!篇2团体保险合同范本一、各方合同双方:甲方为保险人,乙方为被保险人,共同订立本合同,按照合同内容和投保单的约定签订合约。
甲方在乙方缴纳保费的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团体保险合同基本内容1. 保险合同的名称:团体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乙方是团体保险计划的参与人员,具体包括公司员工、家属等。
3. 保险事故范围:本保险合同覆盖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住院医疗、身故赔偿、残疾赔偿等。
4. 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根据投保单的约定,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不同,具体以投保单上的信息为准。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篇

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寿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甲方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凝聚力。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保险的对象为甲方在册员工,具体名单由甲方提供。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疾病、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等风险。
三、保险金额及期限1. 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选择确定,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保险名单》。
2.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金额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率表及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计算得出。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乙方按照残疾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其他约定保险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解除。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投保人解除本合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2. 乙方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承担解释和说明的义务。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保险合同6篇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同意承保该保险,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员工,具体投保人数及名单由甲方提供,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保。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 被保险人应了解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投保人及乙方。
六、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
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理赔资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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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7165-85团体保险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团体保险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
保险期间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3.受益人身份证明;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