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处理办法
银行柜员考试:票据与支付结算找答案四

银行柜员考试:票据与支付结算找答案四1、判断题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正确答案:对2、多选小额支付系统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的()业务。
A.借记支付B.贷记支付C.金(江南博哥)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借记支付D.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正确答案:A, D3、单选票据的出票日如为11日,应写成()。
A.壹十壹日B.拾壹日C.壹拾壹日D.一拾一日正确答案:C4、判断题营业机构办理支付密码器的发行、账户加载、密钥更换、停用、启用、解锁以及账户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等管理类操作,必须联机进行,并确保支付密码器与业务终端通讯正常。
正确答案:对5、判断题往账录入要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确认以录入清单为依据。
正确答案:错6、单选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
A.债务人B.债权人C.当事人D.收款人正确答案:A7、多选关于小额支付系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B.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共享行名行号库,应用小额支付系统的机构增设、变更、撤销等管理同大额支付系统C.小额支付系统普通贷记和普通借记业务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D.差错处理须坚持“更改有据”的原则,对有差错或有疑问的报单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正确答案:A, B, D8、多选签发银行本票,以下操作正确的有()A.严格依据申请书内容按照系统提示输入汇票信息,特别要注意系统自动显示的户名与申请书内容是否一致B.本票专用章保管柜员盖章时应认真审核申请书一、二联要素与银行本票内容是否一致C.用于转账的本票,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D.因系统原因或机器问题造成本票打印错误,经运营主管同意后由原经办柜员作抹账处理,重新签发银行本票正确答案:A, B, C, D9、多选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包括()。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操作规程(模版)

商业承兑汇票与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操作规程为加强我行纸制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及托收承付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按照《xxxxxx银行电子票据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商业承兑汇票1.1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售申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信誉良好、无不良结算记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是在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授信客户(不含低风险授信)(柜台人员需填制三联《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向放款审核中心查询申请人授信情况)。
我行不向个人出售商业承兑汇票,亦不受理持票人为个人的提示付款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即付款人。
客户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需向开户行提交盖有预留印鉴的一式三联《收费单》,柜台人员应与客户进行电话核实,记录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经柜台经理签批(审批意见签署在第一联《收费单》背面),对于购买数量超过25份的,由支行主管行长签批。
审批通过后,柜台经办人员使用“7106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交易出售商业承兑汇票并联动9569交易收费,系统自动销记表外账。
柜员将《收费单》第一联做收费交易传票,第二联作为表外付出传票,第三联交客户作为收费回单。
存款人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自行出票和承兑。
1.2 已售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购买商业承兑汇票的存款人在销户时,需将未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退开户行,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表明如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对于出现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三联《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一联专夹保管,待收回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后一并处理;第二联交付款人并签收;另一联交相关客户管理部门并签收),说明情况,向存款人收回未使用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屡次出现无理拒付、拖延支付的,开户行除应停止为其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证、保贴等业务外,还可以中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10号2002年1月15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承兑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保证金和担保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处理办法

晋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处理办法晋市商银办[2007]220号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5日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委托收款业务(以下简称“托收”),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托收背书(一)贴现票据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会计岗人员按我行《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提出票据,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本行法定代表人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条形章。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条形章。
(三)对于办理质押贷款的票据,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的,托收背书比照本条(一);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且背书人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的,本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托收背书比照本条(二)。
第三条托收凭证的填写在填写托收凭证时,业务类型选择委托收款的“电划”;付款人“全称”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付款人“账号”栏不填写;付款人“开户行”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大、小写“金额”栏填写与票据票面的“出票金额”一致;“托收凭据名称”填写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号码;“附寄单证张数”处填明票据张数。
同时,持票人须在托收凭证贷方凭证联(第二联)“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本行为持票人可不签章),持票人开户银行在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签章”处加盖结算专用章。
在填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时分以下情况:(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填写为贴现账户账号或支行在业务处理中心开立的系统内往来账户。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问题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最终环节。
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
因此,托收对于贴现银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贴现行来讲,我们不仅应关注票据资金是否能够收回,同时也应重视资金的回款时间是否及时。
本文拟重点就托收回款及时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委托收款问题的法律规定自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这实际上是分别从托收的主体(收款人或持票人),客体 (付款人)以及内容(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所代表的权益)等方面规定和明确了托收这一法定的结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对付款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其中要求并特别强调: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来讲,承兑银行在审核相应票据、凭证及要素并确认无误后,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将票据款项及时足额汇划给收款人。
在这里,相关规定强调的是一个“当天”的概念。
这样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在异地票据托收中,虽然票据法作出了贴现时加计三天邮寄时间的规定,但这并非是说在到期托收时,承兑银行就可以拖延三天付款。
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
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票据,承兑人都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执行其付款行为。
二、关于及时托收回款的重要性尽管相关的票据法规及会计制度对托收问题尤其是付款时间及纪律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托收业务不能及时回款的现象依旧比较突出。
经与同业咨询,如果以票据到期日当天为标准的话,当日回款率约为九成左右。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背书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背书案例2008年10月30日青海煜展公司与马有全签定汽车买卖合同,马有全从青海煜展公司处购得东风牌自缷车一辆,价格264000元,支付现金64000元后,另由大通县塔尔砂石厂给原告背书转让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办理汇票背书时在背书栏内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
之后青海煜展公司又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青海青藏合力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委托建行格尔木巿分行收取该款项时,被广发郑州经三路支行以该银行承兑汇票在第十手背书时写明了“委托收款”字样之后不能再背书转让为由拒绝付款。
青海青藏合力工贸有限公司向青海煜展公司行使追索权,青海煜展公司支付对价后将汇票收回并持有,并随即向大通县塔尔砂石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福澳森汽车销售公司、承兑人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进行了通知,要求大通县塔尔砂石厂支付对价货款后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大通县塔尔砂石厂及其前手中冶京唐青海桥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为协助青海煜展公司收款给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出具证明,后因马有全购车后青海煜展公司未能及时交付车辆相关手续,在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对出具的证明向大通县塔尔砂石厂电话进行核实时另有纠纷。
至此青海煜展公司诉来大通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大通县塔尔砂石厂在马有全购车后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福澳森汽车销售公司,承兑人为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青海煜展以付购车款,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合法有效,为第10手背书转让,且在背书栏内载明了“委托收款”字样。
因青海煜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该票再次背书给青海青藏合力工贸有限公司青海青藏合力工贸有限公司后被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依法拒绝付款,汇票退回青海煜展公司,该票据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青海煜展公司成为最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结认为,出票人被告福澳森汽车销售公司、背书人被告大通县塔尔砂石厂、承兑人被告广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金融专业《委托收款》

业务一委托收款晋州市创展科技作为收款人发出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登记,票据号码,票据金额202100元,转账收取手续费,附寄张数1张。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见表6-15,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文件提交开户行。
2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认真审查。
委托收款结算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收款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作贷方凭证,并登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第三联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第四、五联无需加盖章戳;将托收凭证第一联及业务收费凭证客户留底联交还给客户,第三、四、五联与汇票原件及证明文件一起邮寄到付款人开户行。
表6-15 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托收凭证〔受理回单〕委托日期2021年02月14日 1款人账号017 款人账号088 作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受理回单地址开户行模拟银行地址开户行模拟银行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万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2 0000000款项内容货款托收凭证名称商业承兑汇票附寄单证张数1商品发运情况正常合同名称编号2021备注:复核记账款项受托日期年月日收款人开户银行签章2021年02月14日3经办柜员对客户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及票据背书人处加盖的预留印鉴进行验印。
验印通过后,加盖“验印相符〞章及验印人名章。
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进行系统录入,系统中选择“委托收款登记〞交易,向付款行发出委托收款,操作界面如图6-77。
交易成功后,打印业务收费凭证及凭证,复印票据原件正反面一份含粘单及其他证明文件一份。
图6-77 委托收款登记二、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明收到日期。
根据委托收款凭证逐笔登记“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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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业务处理办法
晋市商银办[2007]220号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委托收款业务(以下简称“托收”),依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托收背书
(一)贴现票据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会计岗人员按我行《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提出票据,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本行法定代表人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条形章。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条形章。
(三)对于办理质押贷款的票据,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的,托收背书比照本条(一);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且背书人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的,本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托收背书比照本条(二)。
第三条托收凭证的填写
在填写托收凭证时,业务类型选择委托收款的“电划”;付款人“全称”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付款人“账号”栏不填写;付款人“开户行”栏填写为票据上的“付款行全称”;大、小写“金额”栏填写与票据票面的“出票金额”一致;“托收凭据名称”填写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号码;“附寄单证张数”处填明票据张数。
同时,持票人须在托收凭证贷方凭证联(第二联)“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本行为持票人可不签章),持票人开户银行在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签章”处加盖结算专用章。
在填写“收款人全称”、“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时分以下情况:
(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填写为贴现账户账号或支行在业务处理中心开立的系统内往来账户。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收款人全称”填写为持票人名
称;“收款人账号”填写为持票人在本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XX支行”。
(三)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依法实现质权的,“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为“晋城市商业银行”;“收款人账号”填写为其他应付款账户账号;“备注栏”填写“质押票据收款”字样;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履行了债务,票据解除质押后办理托收的,比照本条(二)。
第四条票据托收发出
(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贴现票据托收时,在托收凭证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后移交票据业务部保管,贷方凭证联(第二联)专夹保管,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登记”交易进行登记,将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汇款依据联(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第五联)连同票据邮寄给承兑行。
(二)支行受理持票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在托收凭证的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票据受理专用章退持票人,贷方凭证联(第二联)专夹保管,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登记”交易进行登记,将托收凭证借方凭证联(第三联)、汇款依据联(第四联)、付款通知联(第五联)连同票据邮寄给承兑行。
(三)票据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本行依法实现质权办理托收时,业务处理中心在托收凭证受理回单联(第一联)上加盖“晋城市商业银行票据受理专用章”后交给客户经理保管,其他比照本条(一);票据办理质押贷款到期,背书人履行了债务,支行受理背书人办理的票据托收时,比照本条(二)。
第五条票据款项划回
(一)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据款项,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备注”栏“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日期”处签注收到日期,连同贴现凭证第五联(底卡联)作为“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二联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处理中心通知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款项己收妥入账,将打印的“收账通知”交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二)支行收到承兑行划回的票据款项,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备注”栏“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日期”处签注收到日期,将其作为“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一联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支行通知持票人款项己收妥入账,将大额支付来账报单第二联交持票人,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第六条票据退回处理
(一)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承兑行发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票据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全部(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下简称“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该票己退回。
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在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上签收后,业务处理中心将票据、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移交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
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将票据按《贴现票据及抵(质)押物保管操作流程》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业务处理中心在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的“备注”处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和托收凭证第二联保管备查,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票据被退回后,票据业务部(客户经理)依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贴现申请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在收回款项后,将票据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退还贴现申请人,或在贴现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由业务处理中心重新办理票据托收。
(二)支行收到承兑行发来的托收凭证第四联、第五联、票据和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收账通知联(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持票人该票己退回。
持票人在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上签收后,支行将票据、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和拒付理由书收账通知联(第四联)退给持票人。
支行在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的“备注”处注明“拒绝付款”字样,将拒付理由书贷方凭证联(第三联)和托收凭证第二联保管备查,同时通过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委托收款发出核销”交易进行核销。
第七条本办法由晋城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