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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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 4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 成品2.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

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调味品(除食盐类)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使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

(一)酱油。

酱油是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类别编号为0301。

(二)食醋。

食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包含甜醋。

甜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

类别编号为0302。

(三)味精。

包含谷氨酸钠(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谷氨酸钠(99%味精)是指以碳水化合物(如淀粉、玉米、糖蜜等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 1 —酵、提取、中和、结晶、分离、干燥而制成的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状调味品。

加盐味精是指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混合物。

增鲜味精是指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5'-肌苷酸二钠(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味剂的混合物。

类别编号为0303。

(四)酱类。

酿造酱是指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

包含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和其他酿造酱。

类别编号为0304。

(五)调味料。

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酱类、食盐外的其他调味品,包含液体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固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和水产调味品。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现场检查的流程和 要点
审查效果分析结果
问题点分析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点进行分类和分

效果评估
评估审查效果的方 法和标准
整改情况
对整改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估
调味料行业的未 来趋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调味料行业的市场需求将 不断增加。未来,行业将 更加注重健康、营养、绿 色、环保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 调味料的生产技术和质量 控制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味道和口感将更加丰富和 细腻。
谢谢观看!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细则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2章 调味料产品原材料的品质要求 第3章 调味料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第4章 调味料产品检验检测 第5章 调味料产品的质量控制 第6章 总结
● 01
第1章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 证审查细则
审查目的
材料
调味料产品原材料的质量 对产品的品质和口感有重 要影响。选择高质量的原 材料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如品牌信誉、原材料来源、 检测和筛选等。
常见的调味料产品原材料问题及处理方法
杂质和异物
需进行筛选、清洗 或手工剔除
失水、变形
需进行适当的处理, 如浸泡、调整湿度

标签不清
需检查并纠正,避 免对消费者产生误
03 化学原料
包括合成香料、化学添加剂等
原材料的存储和检验
原材料的存储 条件
温度、湿度、光照、 通风等条件对原材 料的保质期和质量
有重要影响
原材料的检测 手段和方法
需要对原材料进行 感官检查、外观检 查、化学检测等多 种方式进行检测
原材料的筛选和配比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审查味精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主要细则:
1. 申请资料要求:申请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环保措施等方面的详细申请资料。

2. 审查过程: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资质、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合规性、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环保措施的完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3. 环保评估: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环保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排放情况。

4. 设备检测:申请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5. 产品检测:申请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6. 企业条件要求: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包括厂房、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7. 监督检查:申请企业获得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许可证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细则,具体要参考当地法律法规。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审查细则,详细的细则应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准。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模版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模版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模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制定《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模版》,以保证味精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质量。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范味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确保味精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味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味精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的一种许可证件。

第四条本细则的内容包括味精生产企业的申请条件、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发证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味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法定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合法经营营业执照。

2. 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包括生产车间、储存区、实验室等。

3. 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4. 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原辅材料采购和供应控制措施。

5. 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人员素质和数量,包括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6. 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等。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六条味精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法定资质。

2. 生产场所和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适用性和合规性。

4. 原辅材料采购和供应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5. 人员素质和数量的符合性和合规性。

6.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审查程序第七条申请味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资质证明、生产场所和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说明、原辅材料采购和供应控制措施的制度及执行情况、人员素质和数量的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等。

2. 受理审核:国家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补正的内容和要求。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4篇)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4篇)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味精生产许可证是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允许企业生产、销售味精的证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和合理利用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许可证审查。

下面是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的味精生产企业。

2.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表格,需详细填写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生产地址、联系人等信息;(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生产车间的平面布局图;(4)生产设备的购置合同及设备清单;(5)生产工艺流程图;(6)原料及辅料的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7)产品标签及产品规格书;(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如HACCP计划、GMP(良好生产规范)、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9)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审查内容和流程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包括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审查阶段。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生产味精的能力;(2)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是否达标;(3)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如是否有HACCP计划、GMP实施情况等;(4)原料及辅料是否合格,是否有相关的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5)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6)产品标签和规格书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3.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将被退回,并告知具体的问题。

三、审查结果及后续处理1.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味精生产许可证。

2.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将被要求整改,整改期限为通知书的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整改完成后,企业可重新申请。

3.如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则将被拒绝申请。

四、许可证管理1.味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按要求进行生产,并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抽检工作。

调味品审核标准细则

调味品审核标准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大中小】【打印】【关闭】一、发证产品范畴及申证单元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旳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旳其她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提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涉及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多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多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涉及多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涉及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涉及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旳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旳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核心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解决(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解决→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解决(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解决(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核心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浮现旳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规定。

三、必备旳生产资源(一)生产场合。

公司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旳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解决、加工、调配、杀菌、后解决和包装旳工艺规定。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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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

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味精及其品种(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味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发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谷氨酸含量未达到产品要求。

2.成品中铅、锌、硫酸盐等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
2.培养基制备设备;
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
4.发酵设备;
5.空气净化系统;
6.谷氨酸分离设备;
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
8.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半成品(麸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业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

分装企业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QB/T1500-1992《味精》;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旋光仪;(二)分光光度计;(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计(仅生产含盐味精的企业可不要求);(六)紫外分光光度计(生产特鲜(强力)味精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味精质量检验项目表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等食品的生产。

(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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