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实务全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品质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答:卖方最多交105公吨,最少交95公吨;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要按合同价格作价;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家应该少交;2、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国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A、B和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B型的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B型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台A型代替B型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地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答:我公司应与买方交涉,坚持仅就品质不符负责;对于海关要求,由买方处理;买方有责任提货,并对货物保全,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本案下,买方应付货款确认质量问题后,部分折价;否则全额、变质商品处理费;卖方可考虑承担仓储费;运输案例分析: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船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天气,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 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那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2、一份CIF合同,出口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包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3、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方同时也以相同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方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有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 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当中的1500公吨货物全部灭失;事件发生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在CFR条件下有C方承担;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A方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案中,A方将发运给B、C 两方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方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4、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仓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要求进行赔偿;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因为以CIF条件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只要卖方在装船后,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本案中,风险已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因而,船方擅自转运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5、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6、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货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天气,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棉花部分受损,放在甲板上同一批货物的五个集装箱,其中一个集装箱共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为什么答: 1. 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支付1、我国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够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后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答:银行做法有理;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了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我国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行即付款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后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2鉴于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1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4、我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有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月份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5、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 银行处理的方法是否合适2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2本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7、A与B两家视频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 9/6,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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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案例8: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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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案例1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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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前
申请出口许 可证
市场调查与 研究
交
易
磋
的准备工作
选择交易对 掌握货源情
象
况
商
阶
段
合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签定合同(CIF、L/C条件为例)
同 的 履 行
履
行
合
同
备货、制 运输标志
向商检 局报验
租船订舱 配载后送至码头库
向海关报验放行
装船后凭大副收据换取B/L
阶
段
催证、审 证、改证
向保险公 司投保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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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贸易术语一般可与其他问题一起 表示,如:
Per M/T
USD
500 CIF New York INCOTERMS2000
(计量单位) (计价货币) (单位金额)
(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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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可以用来确定交易条件,也就是说,它可以 说明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 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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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交易
编制计划并 上报审批
磋商
填制进口 订货卡片
前的准备
进口公司 市场调研 审查卡片 选择卖主
工作
制定商品 经营方案
口
交易磋商和合同签定阶段(FOB、L/C条件)
合 同 的
履
行
合
催装通知
租船 投 装
接
同
阶
段
订舱 保
船 货
申请开证 审单付款 买汇赎单
履
向海关报验
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用来表示交易商品的价格构成 因素和价格的高低。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是国际贸易发 展过程中的产物,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简化交易手续
缩短磋商时间
减少贸易纠纷和节约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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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E组:EXW F组:FCA、FAS、FOB C组:CFR、CIF、CPT、CIP D组:DAF、DES、DEQ、DDU、DDP
行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提货拨交、结算
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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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磋商中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买卖双方在何地、以何种方式交接货物;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和通关过境等手续;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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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组:DAF、DES、DEQ、DDU、DDP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目 的地,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该地前的全部风 险和费用。 D组术语属于到货合同。
13种术语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有: FAS、FOB、CFR、CIF、DES和DEQ六种, 其他七种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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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组:CFR、CIF、CPT、CIP
要求卖方按照通常条件自付费用订立运 输合同 卖方要支付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 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费用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在货物以适当 方式交付运输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 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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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
如按CIF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交易,履行出口合同主 要包括:备货;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 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运 输、保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 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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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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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组:EXW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 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 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运输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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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组:FCA、FAS、FOB
要求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至 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不支付主要运费。F 组术语属交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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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CFR----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价( ...指定目的港)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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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单 , 连 同 L / C 交 银 行 议 付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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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贸易的一般程序
交易前的准备
主要包括:对国外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当的 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 格方案等。
商订合同
与商订出口合同的程序与做法基本相同。
履行合同
如按FOB条件和信用证对方口岸接运 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核单据;付款赎单;办理 进口报关手续;验收货物等。
(一)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
交易前的准备
主要包括:对国外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 和客户;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落实货源和做 好备货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等。
商订合同
即通过函电联系或当面洽谈等方式,同国外客户磋商交易, 当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就算订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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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又称 为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 用以明确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 点或到货地点,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 用等问题,并用英文缩写形式(三个大写字母) 表示的一种专门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