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3.控制权: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
4.关联方交易管理委员会: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关联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原则,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申报、审批与公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示。
1.关联方交易申报涉及到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方名称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2)交易的内容及金额;(3)交易的时间及执行方式;(4)交易的有关情况。
2.关联方交易审批(1)公司应当设立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负责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确保交易内容符合市场条件和公司经营需要;(2)在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审批前,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等;(3)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关联方交易公示(1)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执行情况、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到期情况、金额和收益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有保障地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与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与规章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权益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
一、关联交易管理业务流程1.识别关联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和识别所有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当事人,并建立完善的关联关系判断准则。
相关的关联关系可能包括企业间的母子公司关系、兄弟公司关系、同一股东持股关系等。
2.交易信息披露:在进行关联交易前,交易各方需要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易的内容、标的物、价格、数量、合理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等。
4.决策程序:在关联交易决策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流程,并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各方需要充分讨论和评估交易的利弊,以做出合理的决策。
5.协议签署和履行:经过决策程序后,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的协议并签署。
协议中需要明确交易的合同条款、履行期限、责任和权益等,并确保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交易。
6.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效益。
监督和审计机构需要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管理规章制度1.关联交易管理原则:建立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信息透明、利益平衡等。
规章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利益。
2.关联交易审批制度:规章制度应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范围,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审批程序应根据交易的大小和影响程度进行调整。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章制度应要求交易各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披露要求应包括交易的内容、标的物、价格、数量、合理性及可能的利益冲突等。
4.关联交易独立审核制度:规章制度应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审核。
审核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对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和效益进行评估。
规范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范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活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购销、技术开发、服务提供等各类交易。
第三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利用其职权或信息优势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督。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审议和决定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公司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出资划拨相应资金,开设关联交易审议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关联交易资金管理。
第三章关联交易程序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初制定关联交易计划,明确年度关联交易指标,合理安排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具体的关联交易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及时公告公司的关联交易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合法的义务,严格按照关联交易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关合同。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关联交易的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对象、目的和标的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关联交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日常监督,发现并防范关联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关联交易监督人员,定期进行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推动公司经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联、资金关联、业务关联、人员关联等关联交易行为。
1.3 定义(1)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同一财务控制界定集团内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涉及资源、资产或利益的交易、协议、协议安排。
1.4 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有效、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当维护公司法定及股东权益,避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监督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1)审查和核准公司关联交易,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2)监督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3)适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三、关联交易管理流程3.1 关联交易申请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事项需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方式及对公司影响等必要信息。
3.2 审查核准由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准,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3.3 公告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交易内容、相关方、金额、核准机构及审批流程等信息。
3.4 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关联交易合法、规范进行。
3.5 公司利益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优先考虑公司整体利益,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法定及股东权益。
四、违规处理及风险控制4.1 违规发现一旦发现公司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关联交易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
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实体或集团内,或者实体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因此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等。
2.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披露:规定了如何识别关联交易,并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信息和具体内容,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决策机制和相关责任人,确保交易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避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交易。
5. 关联交易的限制与控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限额和限制条件,以防止关联方滥用权力进行非法牟利或操纵市场。
6. 关联交易的监督与追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并规定了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追究责任和法律后果。
7.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定了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以减少相关方的风险敞口和损失。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还可以提高交易透明度和市场信任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关联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
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利益冲突。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范围1.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销售、购买、租赁、承包等交易;2.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融资、担保等金融交易;3.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交易;4.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利益转移、费用分摊等交易。
三、关联交易流程1.提交交易申请:公司与关联方需按照公司的交易申请流程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交易的金额、交易的标的、交易的目的等信息。
2.交易审查:公司设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关联交易申请,审查内容包括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
3.交易谈判:如果交易申请获得审查委员会的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将进行交易谈判,确保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公正。
4.交易签订:交易谈判通过后,公司与关联方将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交易。
5.交易监督: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有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包括查看交易的执行情况、评估交易的效果等。
四、关联交易报告与公告1.关联交易报告:公司每年度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报告包括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关联交易的利益分配等内容。
2.关联交易公告:公司还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标的、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的目的等。
五、违规处理公司对关联交易行为违规的情况将予以严肃处理,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终止交易:如果发现关联交易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公司有权决定立即终止相关交易。
2.追究责任:对于违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包括承担相关损失、限制其相关职务等。
3.合规培训:公司将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合规培训,提升其对关联交易的认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与定义2.1 本制度适应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由5.2.1至5.2.5界定的组织或人员。
2.3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5.2.6界定的交易。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3.2 《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3.3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4 职责4.1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4.2 审计部负责收集并更新关联人信息,组织交联交易学习培训。
4.3 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披露。
5 内容、要求与程序5.1 总则5.1.1 本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5.1.2 本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5.2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5.2.1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5.2.4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XX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利益冲突及伤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方指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以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及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的决议及相关规定,做到公正、透明、规范处理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章关联交易范围第四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均视为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一)合同签订(二)技术、移民、Trademark转让(三)资产出售与采购(四)融资、担保(五)闲置资产借用(六)人力资源共享(七)关联方人员任职(八)其他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审批程序,交易审批应当遵从以下原则:(一)关联交易需报经公司决策机构审批;(二)关联交易须法律、合规、安全、合理,必须符合市场公平原则;(三)关联交易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并满足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需求;(四)关联交易应当坚决避免利益冲突,遵守保密原则;(五)关联交易应当满足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关联交易事项,经审批应当有充分证明及文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合理性,价款等的确定;(二)诚信保障机制,风险评估及控制;(三)任何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重大风险和影响;(四)社会公益性质的关联交易;(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第七条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采取以下措施:(一)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所有涉及公司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在相关报告中披露;(二)上市公司应在股票交易所披露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及时披露;(三)如果涉及公开信息的披露,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周期内披露;(四)对需披露的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应当避免不必要的信息被泄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六条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九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疋:(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第二^一条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联双方签署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不含5%的单项关联交易(含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下同);金额低者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鸠下(含5%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担保除外);金额低者为准。
(三)对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担保除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终止或变更原协议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新的交易金额和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确认后签署。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价格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如该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直接适用此价格;(二)如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三)除实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成本毛利率计算)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上述原则并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与交易对方商定的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实行以下方法:(一)关联交易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二)在关联交易协议中确定的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可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原则重新调整价格;(三)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交易价格应予以调整:1、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或政府指导价被取消,则重新商定交易价格,并自取消之日起开始生效;2、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被调整,则自调整实施之日起比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某项交易的政府指导价被调整,则应在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3、协议方商定某项交易的价格后,国家制定了该项交易的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则自强制或指导价格实行之日起执行该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