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小贷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公平性,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债权等;(二)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三)提供或接受担保;(四)租赁或被租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的界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以下类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四)与公司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以下原则:(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的关联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为公司的关联人;(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公司的关联人;(四)与公司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后,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第六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公司职能部门提出关联交易议案,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关联交易涉及以下情况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二)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核心业务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关联交易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第八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合理成本确定。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公司关联人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定价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劳务、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应公允、合理,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费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组成。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小贷公司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小贷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本小贷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资产租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贷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关联方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一)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人员;(二)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三)与本公司存在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一)关联交易发生前,关联方应主动向公司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二)公司董事会应设立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议工作;(三)关联交易审议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决策;(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一)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二)关联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的背景、目的、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交易条件等内容;(三)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回顾,评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条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一)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成本加成或协议定价等原则确定;(二)若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公司应提供合理说明。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关联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XXX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间接大概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天然人间接大概间接控制的,大概由关联天然人担负董事、初级办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XXX、XXX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天然人,为公司的关联天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初级办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初级办理人员;四)本条第(一)XXX(二)项所述人士的干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XXX、XXX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二)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三)潜在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情形的。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1. 关联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2.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3)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其他与证券公司存在股权、债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认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认定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 关联交易发起、定价(1)关联交易发起: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确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3. 关联交易决策(1)决策程序: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决策机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决策。
4. 关联交易披露证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 关联交易审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计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关联交易责任追究证券公司对关联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关联交易风险控制1.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评估体系,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关联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3.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相关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相关方的定义1.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其他表决权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实际控制人:指在公司控制架构内具有控制地位的自然人。
3.董事:指公司董事及其共同控制的公司。
4.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5.亲属:指相关方的配偶、直系血亲及其配偶。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交易。
2.公司与董事及其共同控制的公司之间的交易。
3.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与限制1.公开透明原则: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尽可能在交易前向全体股东进行披露。
2.自由竞争原则:关联交易应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和条件合理。
3.公平合理原则:关联交易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或中小股东权益。
4.利益回避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其职务、地位从关联交易中获得不当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1.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
2.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公告披露。
六、对关联交易的监督与管理1.审计监督:公司应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2.内部监督:公司设立内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
3.外部监督:公司应接受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检查。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方,公司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书面警告,并批评教育。
2.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对违规方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如子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等。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实施细则。
一、管理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交易的类型、金额、时间等。
对于与公司日常经营关系紧密的关联交易,应列入管理范围,强制进行审批和披露。
此外,对于潜在的关联交易,如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共同投资项目等,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从初步意向到正式签约,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制度实施细则应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
对于金额较大、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应设置专门的审批机构,由有关部门和独立董事等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以备查证。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制度实施细则应明确约定价格的确定原则、方法和依据。
价格应公平合理,反映市场价格水平。
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充分考虑价格传导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与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对于出现价格异常的关联交易,应加强审查和监督。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关联交易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应规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披露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与公司经营的关系等。
披露应及时、准确,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判断。
五、监督和处罚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应规定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的监督、外部机构的审计等。
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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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
(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第十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
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
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
(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编制关联交易结算清单,包括拟结算项目、业务量、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等信息,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领导审定确认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报总会计师审批后办理结算业务。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月末检查结算情况,并将未结算情况汇总编制关联交易未结算情况报告,报总会计师和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领导,由双方制定处理办法。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记录与审核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建立关联交易的台帐,每季与关联方相关人员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编制[关联交易核对清单](至少包括关联交易的时间、金额、关联方名称、交易事项等信息),对不符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拟定处理办法,交关联交易双方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根据关联交易台账和审核后的[关联交易核对清单],编制[关联交易明细表]。
关联交易明细表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次,并报送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监督:各单位财务部每季将[关联交易明细表]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并编制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明细表],交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核确认。
对下属子(分)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财务部应报并通过总会计师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