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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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为确保公司内部交易的公正、公平、透明和合规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投资公司等所有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合规原则,规避利益冲突,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五条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在公司信息披露系统上披露。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符合现行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治理要求,审议内容应涵盖交易方的身份、交易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由独立董事参与,实现全员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采取投票方式,在经过充分讨论和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后,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应当向股东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交易价格原则第十条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避免利益输送和关联自贸。

第十一条如因交易量大、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无法确定市场价格,可参考相关行业价格指导。

第十二条如因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开说明,避免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四章披露和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具有关联关系的双方应当互相做好记录和档案的备份,便于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第十六条如发现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约束和惩戒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关联交易比例和规模,防止过度关联化趋势。

财务与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财务与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财务与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背景简介: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涉及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日益增多。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潜在影响。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保障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财务与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立透明、公平、公正的财务与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原则,规范和控制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保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所有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和采购、借贷、租赁、担保等。

二、主要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和条件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相一致。

2. 信息披露原则: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等,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3. 独立性原则: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交易条件应按市场原则确定,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或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

三、操作程序1. 交易审批:企业应建立明确的交易审批程序,确保所有涉及关联方的交易都经过充分审慎的评估和审批。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交易进行独立评估,并提供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2. 交易定价: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按市场原则确定,可以参考独立第三方的报价或者市场价格指标进行定价,确保价格公正、合理。

3. 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及时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等,通过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内部通知等形式进行披露。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与关联方交易时应评估和控制相关风险,包括经济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价值输送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避免或降低风险。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财务状况的公正、透明,防止利益冲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购买或出售资产;(2)提供或接受劳务;(3)提供或接受担保;(4)提供或接受资金拆借;(5)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6)租赁;(7)提供或接受服务;(8)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四条关联交易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如下:(1)交易发起部门提交关联交易申请,包括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方等;(2)财务部门对交易进行财务分析,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3)法律部门对交易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5)交易实施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交易。

第三章交易定价第六条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方法如下:(1)参照市场价格;(2)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3)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等。

第九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信息披露报纸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但不应限制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2. 关联交易的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本制度另行制定。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或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按以下交易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两者数值较大者为标准: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报独立董事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监事会。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过审计或评估后由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属于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关联交易议案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后报独立董事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告监事会。。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六章规定,可豁免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可不履行本章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协议签订和履行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订立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按照下述程序履行协议签订审批流程: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完成关联交易协议初稿后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资产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审核,报总经理复核,并送董事长审批,完成协议签订。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背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部门或个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以及潜在的财务风险。

为了确保企业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建立一套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关联交易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标准,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企业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关联公司等之间的交易。

4.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所有关联交易需经过事先审批。

涉及金额较大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包括详细的交易说明、金额、交易对方及利益分配等信息,以确保完整的决策依据。

5.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基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遵循市场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与独立市场交易保持一致。

- 如无法根据市场行情参考进行定价的关联交易,应进行公正可行的定价方法,以实现平等交换和互惠利益。

6. 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关联方身份、交易内容、金额、利益分配等。

- 关联交易披露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7. 监督和审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风险预警。

-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8. 处罚和追究责任- 对故意或滥用关联交易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9. 员工培训和宣传-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关联交易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理解,确保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维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关联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二)其他股东;(三)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四)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五)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六)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七)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八)其他对本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权;(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委托经营;(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经理拟订,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应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并通过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条????本公司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财务预算中作出特别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第七条????关联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净资产0.5%以下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其中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下或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净资产5%以下的,由经理说明关联交易的理由、内容及其对本公司利益的影响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02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02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业务目标规范XX集团总部及下属各片区、事业部及其分(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因关联交易不规范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或企业资源无端占用,确保企业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业务风险2.1企业关联交易规定不明确或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披露违反国家法规,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2.2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未经授权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发生重大差错、舞弊或欺诈行为;2.3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范围界定不准确,可能发生潜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2.4企业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影响公司股市信誉;2.5企业关联交易活动缺乏监管或执行不当,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3业务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各业务板块的实体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原料采购、委托和受托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

适用于XX集团下属各业务板块。

以下条款中,各片区、事业部、肉食运行中心,简称为各片区;XX集团所管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统称各分公司。

4关联交易相关规定4.1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4.1.1XX集团总部财务部是公司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下属各片区及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操作及本制度的监督执行;4.1.2各片区财务总监和片区总经理,负责关联交易活动及交易价格的审核把关,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成败负有最终责任。

4.2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界定集团内部分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应视关联交易:—不同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代加工;—屠宰加工企业从种畜禽场采购禽雏;—分公司从集团商贸原料部采购原料;—种畜禽养殖场从饲料企业采购饲料;—商品畜禽养殖场销售活畜禽给屠宰加工企业;—熟食加工企业从屠宰加工企业采购肉食原料;—不同分公司之间原材料调拔或固定资产转移。

4.3关联交易的审批4.3.1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双方,由产品或劳务提供方负责填写《关联方核查表》,经双方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片区财务总监审核;4.3.2片区财务总监审核同意的,签字后上报中心总部财务部审核;4.3.3中心总部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回复片区财务总监,授权分公司实施相关交易活动;4.3.4产品及劳务提供方,根据产品及劳务核算成本、市场销售价格、合理利润率等确定产品价格,填写产品交易价格单和书面交易合同,上报片区财务总监审核、片区总经理批准;4.3.5获得批准的交易价格单和书面交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内部管理或市场因素变化需变动交易价格时,由变动申请方提交书面价格申请,双方确认后,重新上报片区财务总监审核、片区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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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 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须按我国财政部颁布之《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认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存在以下关系的企业或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到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第六条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4)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按本细则第一章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八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总经理须在办公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公司董事会审查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总经理报告。

第十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

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

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本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

当本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采购成本可包括运输费、装卸装等。

(2)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
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1〜3%)确定交易的成本价。

(3)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如该项关联交易为与公司董事或与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进行的,则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表决;在进行表决时,关联方股东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独立董事和出席会议监事均须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公允性意
见。

第六章关联交易执行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
(或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若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并须即时签约履
行的,公司董事后可经审查后,与有关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即

效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在经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往来主要有物料配送、签单消费、房屋租赁费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本细则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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