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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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课件第四章 越轨

社会学课件第四章 越轨
降低社会生活的可预期性、危害群体生 活的信心。
二是,越轨的正功能
越轨行为有助于社会规范的明确 越轨行为促进社会群体的团结 越轨行为能带来和促进社会系统的变迁 越轨行为也可能从反面督促人们遵守社
会规范
二、越轨的理论
1、生理学理论 越轨(犯罪)者具有不同的生理特征 龙布罗索(Lombroso):生物有机体在导致
儿童向周围的人学习越轨技术和价值观
理论缺点:最早的越轨理论是如何产生的,有 些越轨者在和其他人接触前就有越轨行为
社会解组论
一个社会组织起来时,从人类相互依存 (亲属群体、情爱关系、朋友关系)中 自然生长起来的个人之间的面对面的社 会关系比正规的社会关系重要的多,前 者称为首属关系,后者成为次属关系, 一个社会中前者比重越大,则组织程度 越高,越轨行为越少。
某些对越轨行为进行纠正的地方,成了 传授越轨行为知识的地方,比如监狱, 老犯人向新犯人传授知识。
差异交往理论
每个人都会有越轨和遵从两种行为影响,哪种 行为会对人得行为引导,取决于周围的人对他 的期望,出现越轨是因为与他交往的人得影响
影响因素:与教唆越轨的人的联系越密切,与 之交往的次数越多越频繁越持久,与其接触的 年龄越小,越轨的可能性越大
涂尔干:规范通过人们相互交流、彼此 影响而发生作用,社会发生变迁后,交 流减少,规范制约作用减少
墨顿:四种越轨类型(五种行为)(结构紧张理 论)
1、遵从,社会成员接受并追求社会规定的正统目标, 并运用社会正统的手段去实现。
2、创新:社会成员愿意追求目标却得不到正统手段 3、形式主义:能得到正统手段却对正统目标不感兴趣 4、隐退主义:对正统目标和正统手段都不感兴趣 5、反叛:以非正统的手段去追求非正统的目标
为什么农村犯罪率低于城市

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

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

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从社会学角度看越轨行为一、对社会越轨行为的阐述社会越轨亦称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依据社会规范对当时社会进步的作用,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创造性越轨行为和破坏性越轨行为。

不过,人们在论及越轨行为时多狭义地定义为破坏性越轨行为。

即社会成员(主要是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的所有行为。

二、越轨行为原因的理论分析(一)天生犯罪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提出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把人类生物、生理方面的特作为社会越轨的原因,他经过研究发现犯罪人的头骨与正常人不同,而与类人猿相似,他们具有生物学上的低劣的、野性的遗传特征。

所以他认为社会越轨是由于人的体质中的生理缺陷造成的。

(二)精神分析论。

著名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理论解释了越轨的原因。

在弗洛伊德看来, 人的人格有本我、自我和超我构成。

个性结构中的本我代表着生物性本能, 它是按“快乐原则”行事。

如果人的社会化不完善,个性发展有缺陷,则个性结构中的对本我起压抑作用的自我部分难以对本我进行有效的控制,是本我有可能盲目释放,与规范相悖,这便使个体表现了越轨行为。

自我是通过与周围环境的接触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过程,如果其认识过程中接触到违反社会规范的事物,就会存在潜在的越轨。

另外, 由于个性发展不良, 使个体的个性结构中的第三部分一超我不完备,这种人常缺乏明确的罪恶感,会以越轨的方式来发泄其受到压抑的本能。

弗洛伊德的理论中还包括人的生本能和死本能的观点。

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和建设的欲望;死本能表现为一种求杀的欲望。

当后种欲望向外发泄时, 便成为破坏、损害、征服的动力, 即侵犯性越轨倾向。

(三)社会失范论。

这种理论始于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

他认为,产生越轨行为的原因在于社会结构。

而社会规范是社会结构最重要的一部分。

社会规范通过人们互相交流、彼此施影响而发挥强制作用。

用社会学理论分析越轨行为

用社会学理论分析越轨行为

用社会学理论分析越轨行为在社会学的领域里,但凡不符合群体、社会标准、社会期盼的行为都可以看成越轨行为。

大学生越轨行为是指违反教育标准的行为,从类型上,可详细划分为违法行为,违警行为及违规行为,其中违法行为是越轨行为的极端形式,违法行为是指触犯刑律而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违警行为介于违法行为与违规行为之间,是违反社会治安及公共秩序的行为,比方违反交通规那么、寻衅滋事、**酗酒等,紧要的违警行为有可能转化为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是指超越或违反某些详细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不符合社会传统习惯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因此违规行为又叫做偏差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社会越轨。

随着高校生源的扩招,网络媒体的迅猛开展,现实生活中,大学生越轨行为的例子数不胜数:比方2021年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人藏尸案,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手持菜刀砍死教授程某案以及2021年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车后**行凶案。

血的事实赤裸裸地反映出了这些有着较高文化素养的大学生对生命的极大漠视,道德品质的紧要缺失以及法律意识的冷淡。

一、大学生越轨行为的缘由探析大学阶段是人作为个体,心理开展进入断乳期的关键阶段,出现依靠性和独立性共存的现象,他们目标增多,但时间精力的有限性,致使许多目标难以实现。

一旦通过合法的手段无法促使目标实现,便会出现社会失范现象,默顿认为:所谓失范,就是在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发生的,而对于这种情形的一个共同的反响,就是越轨行为,即用不符合社会标准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

①大学生采纳非制度化的手段以期实现自己的目标的方式就是社会越轨行为。

分析导致大学生越轨行为背后产生的缘由主要有:〔一〕学校教育内容及学校管理工作滞后我国高校长期实行一模一样的、流水线式的教育,僵化无趣的教育内容和简洁生硬的教育手段,使许多学生缺乏志向,厌学心情紧要。

同时学校管理工作也不够科学和人性化,效劳工作时时不能到位,对一些问题的处理也很难做到真正的公允,学生心理出现落差,假如再没有适当的宣泄方式,就会出现许多人生观、价值观偏差,心理的失衡甚至障碍,进而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越轨 社会学解释3

越轨  社会学解释3

• 价值命题:对个人而言,行动越有价值, 就越会去进行这类行动 • 剥夺——饱和命题,可以看成人对某种感 知或是报酬出现厌烦,比如原本你钟爱的 人,有可能随着接触频率的增加而失去了 原有的引力
• 进取认可命题:当越轨行为没有得到预期 的报酬,或是得到了未曾预料到的惩罚, 越轨者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其次,当一 个人的行为收到期望的报酬,尤其是比他 期望更大的报酬,或没有受到惩罚,她会 更有可能去做这种受到认可的行为
二.具有相对主义色彩的标签论
越轨行为之所以为越轨行为完全取决于他人 的负面反应, 与行为的本质无关。 行为( 的负面反应 , 而 与行为的本质无关 。 行为 ( 无论 是杀人还是救人) 并无所谓好坏, 是杀人还是救人 ) 并无所谓好坏 , 外在的社会反 应才是重心。 应才是重心。
三.标定的负向效应
三.羞耻感重整理论
• 羞恶过程是一个很危险的游戏,反而会使 事情变得更加糟糕,因此,需要重新整合, 在羞恶犯罪的同时保持对人的尊重和爱护, 用谅解结束他人的非难,而不是抛弃越轨 者使他们恶行愈演愈烈。
社会交换理论
• 一.理论来源: • 古典经济学:利益 • 人类学:交换 • 行为心理学:刺激、报酬、惩罚
社会学视角中的越轨
之三
一.标定论:以冲突理论和互动理论为基础
◆理论核心 在人们变成越轨者并持 续作为越轨者的过程中, 续作为越轨者的过程中,给 人们贴上标签是一个关键因 素
越轨的社会学解释(多层次) 越轨的社会学解释(多层次)
• 标定论 标定论(labeling theory) • 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 • 社会交换理论
羞耻感重新整合理论
• 一.羞耻感的心理机制 • 羞耻感是一种遏制越轨的心理因素,人作为一

越轨的名词解释社会学

越轨的名词解释社会学

越轨的名词解释社会学
越轨在社会学中是指个体或群体超越或违背社会规范、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违法犯罪、道德败坏、不正当的或不受接受的。

越轨的行为常常被视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可能引起社会的不满、不安和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和价值观。

越轨的行为可以有很多形式,例如偷盗、欺诈、腐败、家庭暴力、性犯罪、违法行为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

越轨行为的出现通常与个体的动机、价值观、社会背景和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社会学家通常会研究越轨行为的原因、影响和后果,以便更好地理解社会问题和寻找解决方案。

此外,社会学也关注越轨行为对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社会管控、教育以及道德规范来预防和应对越轨行为。

越轨行为的社会学解释

越轨行为的社会学解释

越轨行为的社会学解释一、社会规范与角色社会规范是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对个体行为的期望和要求。

越轨行为的发生往往与个体违反社会规范有关。

社会角色是指个体在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和权利,越轨行为可能源于个体对角色的不当扮演或对规范的漠视。

二、社会结构与不平等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中各个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地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可能导致某些群体在社会资源分配、机会获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增加其成员的越轨行为。

三、文化冲突与认同文化冲突是指不同文化间的矛盾和冲突,可能导致个体的认同危机,从而引发越轨行为。

个体在面对文化冲突时,可能因为无法适应或无法选择合适的文化认同而产生越轨行为。

四、群体压力与从众行为群体压力是指群体对个体产生的心理和行为上的影响,可能导致个体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群体一致的行为,即从众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从众行为可能引发越轨行为,例如在群体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个体可能因害怕被群体孤立或排斥而采取与群体一致的越轨行为。

五、社会控制与惩罚社会控制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手段对个体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惩罚则是控制越轨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合理的社会控制和惩罚有助于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但过度的控制和惩罚可能引发逆反心理和反抗行为。

六、社会变迁与适应社会变迁是指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变化,可能导致个体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和规则,从而产生越轨行为。

适应能力较差的个体可能无法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和观念,从而成为越轨行为的受害者或实施者。

七、越轨行为的形成与预防越轨行为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结果,包括个体心理、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

预防越轨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提高个体的心理素质、加强家庭教育、优化学校教育环境、改善社会环境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控制和惩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越轨行为的发生。

1.个体心理因素:个体心理发展过程中的挫折、冲突、焦虑等心理状态可能导致越轨行为。

例如,自卑感、自我概念不明确等心理状态可能使个体偏离社会规范。

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

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

社会学: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越轨行为从社会学角度看越轨行为一、对社会越轨行为的阐述社会越轨亦称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依据社会规范对当时社会进步的作用,可以把越轨行为分为创造性越轨行为和破坏性越轨行为。

不过,人们在论及越轨行为时多狭义地定义为破坏性越轨行为。

即社会成员(主要是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违反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的所有行为。

二、越轨行为原因的理论分析(一)天生犯罪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是提出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把人类生物、生理方面的特作为社会越轨的原因,他经过研究发现犯罪人的头骨与正常人不同,而与类人猿相似,他们具有生物学上的低劣的、野性的遗传特征。

所以他认为社会越轨是由于人的体质中的生理缺陷造成的。

(二)精神分析论。

著名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精神分析理论解释了越轨的原因。

在弗洛伊德看来, 人的人格有本我、自我和超我构成。

个性结构中的本我代表着生物性本能, 它是按“ 快乐原则” 行事。

如果人的社会化不完善,个性发展有缺陷,则个性结构中的对本我起压抑作用的自我部分难以对本我进行有效的控制,是本我有可能盲目释放,与规范相悖,这便使个体表现了越轨行为。

自我是通过与周围环境的接触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过程,如果其认识过程中接触到违反社会规范的事物,就会存在潜在的越轨。

另外, 由于个性发展不良, 使个体的个性结构中的第三部分一超我不完备,这种人常缺乏明确的罪恶感,会以越轨的方式来发泄其受到压抑的本能。

弗洛伊德的理论中还包括人的生本能和死本能的观点。

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和建设的欲望;死本能表现为一种求杀的欲望。

当后种欲望向外发泄时, 便成为破坏、损害、征服的动力, 即侵犯性越轨倾向。

(三)社会失范论。

这种理论始于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

他认为,产生越轨行为的原因在于社会结构。

而社会规范是社会结构最重要的一部分。

社会规范通过人们互相交流、彼此施影响而发挥强制作用。

越轨社会学

越轨社会学

第一讲越轨社会学概述一、什么是越轨社会学越轨社会学是研究越轨现象的各种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的一门学科,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又称为异常行为社会学。

越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越轨现象,包括越轨的思想、情感和行为。

越轨的现象非常普遍,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越轨,因此研究越轨不是研究“他人”而是研究“自己”。

社会学从某种程度上是对人类生活的反思。

越轨社会学引导我们去发现、理解被我们的日常经验所忽视了的东西——发生在我们周围和自己身上的越轨行为。

什么是越轨一、常识性理解:社会应加以禁止或纠正、个人应避免的不良行为。

二、关于越轨的传统理论观点传统的越轨社会学理论将越轨行为理解为违反普遍公认的社会规则(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实际上,他们把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看成是一样的东西理论前提:绝对主义的价值观——即认为在社会层次上存在着或应该存在着一套稳定而一致的、被社会成员广泛认可的社会规范。

传统观点对越轨的认识:关于越轨的绝对主义思想——即认为社会生活中越轨和非越轨的界线是清晰和明确的、显而易见的;越轨就是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因而是社会必须加以禁止的不好的、坏的行为;而非越轨则是好的、对的、值得社会提倡的行为。

三、关于越轨的新的理论观点越轨的相对性:自杀日本:切腹自杀是道义的行为西方:自杀是一种不良行为。

在澳大利亚自杀未遂着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不确定越轨相对性的表现:1.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对同一行为有不同看法2.同一社会对不同群体对同一行为有不同认识3.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同一行为不同认识4.同一行为因动机不同有不同评价5.同一行为因结果不同而有不同评价新观点对越轨的认识:把越轨理解为某些人或团体用来描述他人行为的一种社会定义。

越轨与非越轨的界线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越轨并非某种行为固有的性质,而是社会行为者对它的一种创构或建构(即认为一个行为本身并没有某种固定的意义,这种意义是被人们创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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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中送法下乡的困境——对影片《被告山杠爷》的法社会学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了深刻的变化,以习惯法为宗的乡土社会在面对现代文明的冲击时,如何做到迎法下乡,并内化到熟人社会之中,面临着传统思想与现代文明的二重困境。

本文以影片《被告山杠爷》为切入点,审视熟人社会中送法下乡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熟人社会、习惯法、送法下乡、国家法
电影《被告山杠爷》讲述的是四川省一个非常偏远的山村—堆堆坪村发生的故事。

赵山杠是村党支部书记,更是村子的“当家人”,他把村里的秩序管理得井井有条 ,深受村民的爱戴和尊敬。

职责和耿直的品性也使山杠爷与村里少数的刁汉泼妇不时发生冲突 ,在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 ,他甚至采取了一些法律看来相当过激的手段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把这些视为山杠爷犯了法 ,这在堆堆坪村引起了轩然大波……
《被告山杠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 其表现出的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 法的“不近人情”、“不通人性”, 使许多人深受震撼 , 他们困惑不解 , 甚至忿忿不平:为什么法律不去惩罚贪官污吏、地痞流氓 , 却将山杠爷这样具有高尚品行的人逮捕入狱 , 法律究竟意义何在?看完影片,有不少人为山杠爷的人格魅力所折服,也有人谴责山杠爷的家长式作风;对其那些行之有效但却违法的“土办法”, 有人喝彩,有人反对,也有人表示理解;对山杠爷的结局,有人潸然泪下,有人扼腕叹息……山杠爷的故事的确令人沉重、酸楚,却又回味无穷。

更重要的是,他的悲剧性结局留给了我们许多法社会学的思考。

一、乡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碰撞
山杠爷所在的堆堆坪村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生活节奏缓慢,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

而这种农业经济就决定了堆堆坪不可能产生现代的法治观念和人权观念 , 山杠爷的传统治理模式恰恰与这种小
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吻合,堆堆坪根本还不具备“法治”这棵大树生存的气候和土壤。

这是村民们认可山杠爷、服从山杠爷的重要原因之一。

山杠爷是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的交汇处, 他既是国家权力的末梢, 也是乡土社会成员。

他是偏僻山区堆堆坪的最高领导人。

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他为党的事业勤勤恳恳地做着实实在在的工作。

因此, 他深受堆堆坪村民们的爱戴和拥护。

然而 , 山杠爷在工作中却违法了。

费孝通先生描绘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其一,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其二,乡村人口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其三,大多的农民聚村而居;其四,村民活动范围受地域限制,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形成一个“熟人社会”;其五,维持乡土社会中人际之间关系的是“礼”、“孝”、“悌”、“信”等道德伦理。

法律追求严肃、平等、一致,其工具性掩盖了那深埋于底下的人类对公正的需求。

山杠爷的入狱本身就体现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

位置的闭塞导致了文化的落后,在这样的环境中能有多少人知法、懂法?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又从何谈起?在充满“背景”性的对话中,我们充分感受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不同,以及彼此之间的强弱对比,以及前者融入后者的艰难过程。

二、习惯法与国家的冲突
中国处在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而地势偏远的山村更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水平、文化繁荣程度等的劣势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上最薄弱的一环。

习惯在这些地区有着高于法律的意义;在执法活动当中,很难保障所谓的程序正义;村支书、村干部等个人的意志与法律条文等同;执法手段强硬,损害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更为典型的是,这些地区根据自身的风俗习惯,将国家法律具体化为适合自身的简单行为规则,在现实中,这些简单的行为规则,显然比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更有执行力。

传统的执法意识与现代执法规则发生的碰撞,面对社会对规则、程序、正义等价值越来越深层次的追求,传统执法手段自身面临严重危机。

山杠爷的做法不仅没人抱怨,反而得到了当地居民的支持和肯定。

此时此地,人治与法治我们该如何取舍?
笔者认为,乡村社区秩序不能由习惯法来塑造 ,而应当由国家权力来塑造。

司法权之所以交付公权力 ,是由法律的公共意志性、权威性、稳定性与国家性决定的。

在现代的法律制度中 ,习惯法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即使习惯法在当今的乡土社会中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权力留下的空白
点 ,但是宗族审判仍不能以一种法律制度的形式存在 ,习惯法可以引入村民纠纷的调解制度中 ,甚至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 ,但是却不能作为法律而运用到实际审判中。

只有这样 ,法律法规才能取代陈旧的村规、习惯 ,法治理念才能取代传统落后的思想 ,也就是说 ,公权力对宗族权的替代 ,是当今乡土正义实现的现实手段。

三、送法下乡,依法治国
朱苏力教授认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于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是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识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

”笔者认为,送法下乡是唤醒农民法治意识,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法治一元化的必经之路。

送法下乡实际上就是在农村传播法治意识,这无论是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历史工程。

但是如何送法下乡在当下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说,必须针对我国乡村法治的现状走一条循序渐进的法治渗透路线:
1.建立灵活的司法考试制度,为乡村法治建设吸取更多法律人才;
2.鼓励法律人才做村官,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长久的智力支持;
3.以调解解决纠纷,实现法治意识的渐进传播。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重伦理道德、轻法制的社会,许多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领域都由道德、习惯、乡规民约来规范,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堆堆坪是一个例子。

但法律在堆堆坪暂时遭遇困境并不说明堆堆坪永远与法律无缘,山杠爷一时违法也并非无可救药,法治社会同样需要良好的道德发挥作用,需要山杠爷这样正直的基层干部做执法者 , 法律与道德应当共生共存,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乡土中国》, 三联书店 1985 年版
2.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 ,1998;
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陈柏峰,《治理、法治与现代国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 11月;
6.周忆,《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法理学思考》,《安阳工学院学报》,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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