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doc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的时候⼀般都会载明⼀些违约条款,⼀般来说在合同履⾏中,合同的⼀⽅或者双⽅甚⾄多⽅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也叫做先期违约,是违约的⼀种。
那么关于合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57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民法典》第563条第2项规定:“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这在中国是⼀种创新的制度,对中国《民法典》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具体操作中的困难。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在履⾏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的⼀个特点。
在实践中,鉴于明⽰预期违约当事⼈采取明确的意思表⽰,民法典根据客观事实进⾏判断,⽽不仅限于依当事⼈的⾏为判断,《民法典》563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的⾏为”⽅⾯判断默⽰预期违约,⽽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并有违⿎励交易的合原则。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毁约的合理理由。
在具体操作中,⼀般可以适⽤《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以让债权⼈请求债务⼈为履⾏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恢复他的履⾏能⼒,如果债务⼈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没有恢复履⾏能⼒,债权⼈则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认定债务⼈构成预期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8条规定:造成预期违约的,⾮违约⽅可以要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但《民法典》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个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原则上讲,有⼏种⽅式可以适⽤。
(1)适⽤赔偿损失责任时,履⾏期到来之前,法院让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期间是债务⼈本应当享有的期间利益,那么在这之前就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的期间利益。
论预期违约制度

一
、
预 期 违 约 之 理 论 渊 源
的规 定 行 事 ( 27 4 )” 于 进 一步 判 定默 示 预 期违 约 , 第 -0 条 。关 第 26 9 规 定 : 买卖 合 同双 方 都有 义 务 不 破 坏对 方 抱 有 -0 条 “ 的 获得 己方 正 常 履 约 的 期 望 。 任 何 一 方有 合 理 理 由认 为 当
合 《 同法 》 6 条 、 6 条 、 9 第 2 、 1 8 等 合 第 8 第 9 第 4条 项 第 0条
序的双务合 同中, 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应后履行 的一方因财
产 状 况 恶 化而 难 为 对 待 给 付 时 所享 有 的 、 于应 后 履 行 一 得 方 未 履 行 且 未提 供 担 保 之 前 拒 绝 先 为 履行 的权 利 “ 《 同 合 。 法 》 的不 安 抗 辩 权 主 要 规 定在 第 6 中 8条和 第 6 9条 。第 6 8 条 规 定 ,应 当先 履 行 债 务 的 当事 人 , 确 切 证 据 证 明对 方 “ 有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以 中止 履 行 : 1经 营状 况 严 重恶 化 ; 可 () () 移 财 产 、 逃 资 金 , 2转 抽 以逃 避 债 务 ; 3 丧 失 商业 信 誉 ; () ( ) 丧 失 或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 能 力 的其 他 情 形 。当 事 4有 人 没有 确 切 证 据 中止 履 行 的 ,应 当承 担 违 约 责任 ” 。第 6 9
法系传统 民法的 内容, 德国 民法 典》 3 1 《 第 2 条对此作出了
详 细 规 定 。所 谓 “ 安抗 辩 权 ” 是 指在 约 定 了先 后 履 行 顺 不 ,
与默示预期违约分别加 以规定 , 免认定上 的困难和适用 避 上 的混乱 。 具体来说 , 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 当合理整 应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若不 采取预期违约制 度 ,则非违约方 除 _ r必须为履行 做准
备方 的 最 终 不 履 行 成 为 这 不 必 要 , 而 导 致 难 以 弥补 的损 失 。相 反 , 果 适 用预 期 违 约 从 如
预 期 违 约 ( n c a r rahocnr t,又 称 先 期 违 A t i t ybec ot c) ip o f a
约、 期前违约 , 起源于英 美法 ,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
约 定 的履 行期 限 届 至前 , 方 当 事 人 肯 定 地 、 一 明确 地 向 另 一
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 的 自 身行为或 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 能按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国 内大多数 学者将预期违 约划分为 明示 预期违约 和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认 为 前 者 指 当 事人 明确 地 、 定 地 并 无 条 件 地 肯 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 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 , 表示既可以是 口 头 的, 可以是书面的。认 为后者指 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 也 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 另一方 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 但 默示其将 不能到期履行义务。笔者认 为, 种分类并不妥当。 这
把 预 期 违 约 的 形 态 分 为 预 期 拒 绝 履 行 和 预 期 不 能 履 行 更 为 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 一方当
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 放出来 以追求其他更大 的利益 。 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 , 使得债 权债务关系得 以重新 回到了稳定 , 而也实现 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进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 的首要价值。首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文档4篇)

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文档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合同法根本违约的规定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我国《合同法》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第一篇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相对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学理界对于此项规定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对不完全履行以及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实际上是对根本违约的明确规定,这一项规定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以及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导致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中的原因,将于下文做出分析。
有学者认为,由于根本违约是从违约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对违约所作的分类,那么它是可以与其他标准对违约行为所作的描述和分类并存的,比如根本违约可能与迟延履行、不履行并存以及不完全履行并存。
但笔者认为此处学者所言“并存”的概念似乎并不明确,因为”根本违约”是根据违约结果严重程度对违约行为所做出的分类之一,其相对概念应该是一般违约或者普通违约。
而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等概念均是违约行为的某种具体方式,它们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违约的方式不同。
故而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是不同意义上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并存”,莫如说是当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之结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如使合同相对人合同目的落空时),则其行为可被视为根本违约。
故而,有学者将根本违约分为四类,即“迟延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不完全履行场合的根本违约”、“履行不能的根本违约”。
这样的分类方式很好地诠释了根本违约与迟延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不能之间的关系。
论预期违约的法律适用

、
预 期 违 约 的 界 定
确 定 预 期 违 约 责 任 的 核 心 是 界 定 预 期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 所 谓 预 期 违 约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履 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示 或 默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 此 在 当 事 明 由
难 、 付 能 力 欠 缺 、 债 过 多 难 以 清 偿 等 ; 是 不 履 行 支 欠 二
明 示 违 约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 1违 约 方 必 须 明 确 肯 定 . 地 向 对 方 提 出违 约 的 表 示 。 约 方 在 自愿 、 定 地 提 出 违 肯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主 要 债 务 时 .构 成 预 期 违 约 。有 人 认
人 之 间 发 生 一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制 度 合 同 法 将 预 期 违 约分为 两种 : 示 预期 违约 和默示 预期 违约 。 明
在 履 行 期 限 到 来 时 将 不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预 见 的
情 况 包 括 几 种 情 况 : 是 没 有 能 力 履 约 。 出现 资 金 困 一 如
法 状 况 。使 具 有 中 国特 色的 合 同法 律 制 度 得 以 完善 。新 合 同 法借 鉴 英 美 法 系 国 家的 合 同制 度 ,规 定 了预 期 违 约 制 度 。
我 国 《 同法 》 设 置 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为 预 期 的 受 害方 提 供 了救 济基 础 。 在 实际 中 , 明确 界 定 、 准 确把 握 预 期 违 约 的 合 适 用 条 件 是 充 分发 挥 这 一 制 度 功 能 的 前提
关 键 词 :预 期 违约 ;适 用 ;法 律救 济 ;合 同 法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人 一 方 有 另一 方不 能 履行 合 同 的确 切 证 据 时 ,
情形 。这 种立 法 上 的缺 憾 , 致 了司 法 实 践 中 导 在 处理 预期违 约 的合 同 纠纷 时法 官 难 操 作 , 甚 至 出现 了司法 实践 突破 法律规 定 的案 例 。由于
了 明确 规 定 。这 是 我 国 立 法 上 的 一 个 重 大 突 破 。预期 违 约 制度 作 为我 国合 同法 的重要 组成
、
我 国 合 同 立 法 中 相 关 制 度 的 发
・
展 及 确 立
18 96年我 国通过的《 民法通 则》 使我 国有 了 , 自己的民事立 法 大纲 ; 后 先后 出台 的《 济 合 其 经 同法》 《 、涉外经济合 同法 》 《 、技术 合 同法 》 三部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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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7期 20 06年 7月
哈 尔 滨 学 院学 报
J URN L OF HAR I NI E rY O A B N U V RS I
V0 . 7 No. 12 7
J1 O 6 u .2 O
[ 章 编 号 ]O 4 55 (06 பைடு நூலகம்— o 5— o 文 l0— 86 2o )7 o8 4
[ 关键 词] 合 同法》 预 期违约 ; 《 ; 不安抗辩权
[ 图分 类 号 ] F 1 中 o48 [ 献标识码】 文 A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是 英 美 合 同 法 上 的 独 有 制 度 , 为 了解 决 合 同生 效 后 至履 行 期 限 到来 前 是 发生 在合 同履 行 上 的危 险而 建立 的一项 法 律制 度 。预期 违 约制 度充 分 体现 了合 同法之 诚 实信 用 原则 及公 平 原 则 , 平 衡 合 同 双方 当事 人 的 对 利益 具有 重要 意 义 。预 期违 约 的救 济措 施 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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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 -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
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起源于英美法,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向另一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国内大多数学者将预期违约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认为前者指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认为后者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另一方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妥当。
把预期违约的形态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更为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
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逐步成为法律的另一价值目标,以补充单一公平正义价值的缺陷。
预期违约制度既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更彰显效益法律价值,同时也体现着安全价值。
1.预期违约制度的公平价值在预期违约制度下,非违约方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适当担保,甚至是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实现了对自己的保护。
从违约方来看,在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可以对抗对方的中止履行,或者通过对方的解除行为,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放出来以追求其他更大的利益。
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重新回到了稳定,进而也实现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的首要价值。
首先,从非违约方的效益方面来看,在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若不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除了必须为履行做准备,这就可能使自己的履行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从而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
相反,如果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有权从原合同中解脱出来,制止情况的恶化。
相应地,他向预期违约方索赔的数额就会小得多,有效避免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其次,对于违约方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某些损失,甚至从预期违约中获利。
3.预期违约制度的安全价值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时,就应彼此忠诚信任,使对方有安全感。
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在预期拒绝履行时,可通过在履行前解除合同,立即请求赔偿,并通过及时缔结补救性合同来获得安全感。
在预期不能履行时,可通过要求对方及时提供充
分履约保证来获得安全感。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字面意义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而只是存在着功能相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指的是当双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一方先为给付履行时,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为对待履行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并在对方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合同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履行的权利。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理念,对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给予保护,以免其因在对方不能履行的时候,仍然被迫先履行给付义务,从而遭受损失。
不安抗辩权制度
与预期违约制度在解决双务合同中,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约的危险,都可以采取中止自己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救济方法。
但比较两种法律制度仍存在较大差异: (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不安抗辩权主要追求的是“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配置达到平衡的状态,以保证债的实际履行。
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追求的是“效益”,它使受害人能够及时从原合同中解脱出来,制止了情况的进一步恶化,有效避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节约了交易成本。
(二)二者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抗辩权,是针对对方提出履行合同请求的一种对抗,其赋予当事人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无须对任何人提出请求,故可归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后者是赋予一方当事人追究对方预期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种权利性质上是一种请求权。
(三)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首先,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预期违约制度除此之外,还可以适用
于单务合同,如附条件的赠予合同;其次,适用主体的范围不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先为给付义务人,而预期违约则无此种限制。
二者相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可能不利于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
(四)适用阶段与事由不同。
不安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因此只适用于履行期届至时,其事由依通说主要是后履行方财产恶化、履行能力欠缺有妨害对待给付请求权。
而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于合同相对人履行期届至前,其事由除了财产状况与信用状况恶化外,还有其他有合理理由陷入不安的原因,只要一方当事人明显看出另一方当事人有不履约的情形即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则不同。
其构成考虑到了过错问题,因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主观上都是有过错的。
(六)二者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非违约方一般来讲只能解除合同,这是一种防御型的制度安排,可以说产生的只是阻止违约的效果。
而预期违约制度中的法律效果是一方违约使得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至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是一种进攻型的制度设计。
通过前文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预期违约较之于不安抗辩权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三、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第2页) 结合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也引进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和第94条是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中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但合同法第68条和69条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也可视为预期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但在某些具体案例中就会出现预期违约之合同解除权与不安抗辩权的竞合,例如,预期拒绝履行中的“行为”是否包括如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当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时,先履行方是依不安抗辩权还是主张预期违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相同法律事实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并且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适用第108条或第94 条第2款可以立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提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无需经过合理期限,而适用第68 条、第69 条的规定,其后果是先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时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文中,笔者并没有专门探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在此谨提出自己的建议: 我国目前应试图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通过法律漏洞补充技术来发展预期违约制度。
通过司法解释或在司
法审判中,将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解释或理解为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应着重看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包
括明示的故意和行为凸显的故意,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第108条和第94条第2款的预期违约规则;把第68条、第69条中那些故意违反合同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或不会履行的客观情形归纳入不安抗辩权,先赋予中止权,规定允许对方提供保证的合理宽限期,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