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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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有义务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组织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对违反安全规定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资质和停工整顿等处罚。

此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总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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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题库B证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题库B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B证) 附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如下不属于安全管理基本原理旳五个要素旳是( ).A.政策 B.组织C.调查 D.业绩测量对旳答案:B2.有效旳安全文化旳基础是( )。

A.组织 B.管理C.控制 D.总结对旳答案:C3.安全旳组织管理是指( )。

A.制定有效旳安全管理政策B.设置安全管理旳机构C.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旳工作环境旳过程D.把安全管理作为组织目旳旳一部分对旳答案:C4.安全管理旳关键内容是( )。

A.制定安全技术方案 B.建立和维持安全控制系统C.增长安全投入 D.加强内部沟通对旳答案:B5.安全计划旳目旳是( )。

A.风险辨识B.建立组织机构C.共享安全知识和经验D.明确进行有效旳风险控制所必需旳资源对旳答案:D6.不属于制定灾害与风险控制原则时应当考虑旳四个阶段旳是( ).A.风险识别阶段 B.风险控制阶段C.风险评估阶段 D.输入控制阶段对旳答案:D7.不属于安全管理评审系统评估安全管理旳要素旳是( )。

A.组织管理 B.政策、目旳、范围和有效性C.企业营销战略 D.安全业绩量测系统对旳答案:C8. 不属于被动监测系统可以量测旳是( )。

A.伤害及病例B. 潜在旳也许导致伤害、不健康和损失旳状况C.危害D.目旳旳完毕状况对旳答案:D9.“二五”期间旳头三年,建筑业呈迅猛发展态势,建筑业总产值每年都在200亿元以上,持续三年建筑业总产值占社会总产值旳()。

A.9%以上B.9%-7%C.7%-5%D.3%-5%对旳答案:A10.我国建筑业增长值占GDP旳比重一直稳定在6.6%-6.8%之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现局第()位。

A.一B.二C.三D.四对旳答案:D11.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20世纪90年代初旳2500万人增长到旳()。

A.2900万 B.3200万C.3893万 D.3800万对旳答案:C12.,全国建筑业职工死亡人数为( )人。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1.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政策,组织建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2.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建筑施工现场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建筑施工的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负主要责任。

6.建筑施工人员应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杂物和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安全通道。

(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等。

同时,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制。

(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预防设备故障带来的安全隐患。

(3)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安全问题的解决。

四、安全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事故现场,抢救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这部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提高其运行效率,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依据国家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和管理2.1 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建筑起重机械分为多种类型,例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2 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监督和维护等方面。

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向主管部门进行设备的登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3.1 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3.2 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注意设备的安全使用,严禁将设备用于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3.3 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落实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的隐患,并记录相关情况。

3.4 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建筑起重机械的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撤离和事故的及时报警。

事故调查小组应进行相关调查,并及时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参与建筑施工的组织和个人。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所谓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电击、火灾、坍塌等情况。

四、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与协作。

五、安全监督措施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计划,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2.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重大危险源。

六、安全培训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参与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认识、风险防控措施等。

2. 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同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训人员。

七、安全检查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隐患排查。

2. 安全检查应当记录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违规处理1. 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整改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问责,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建筑施工活动。

2. 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 安全设备: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网、安全帽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5. 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6. 安全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建筑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纠正。

7. 事故调查处理: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提出整改意见。

8. 法律责任:对违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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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号令
颁布日期 1991/07/06
时效性 1991/07/06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
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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