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二编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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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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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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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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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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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课件第2章

二、欧洲大陆国家
(一) 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 毕耶(Antoine Pillet, 1857—1926)。 巴迪福(Henri Batiffol,1905—1989)。 齐特尔曼 (Ernst Zitelmann, 1852—1923)。 拉贝尔等比较国际私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的代表。 克格尔(Kegel, 1912—2006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 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 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 臣民;(3)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 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 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内国及其 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 推翻了,并把国际私法纳入了特殊主义——国家主 义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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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国家
(五) 里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他在改造传统冲突法体系的基础上,主持编纂了以最密 切联系原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1971)。 首先,它实现了理论基础的彻底变革,以“最密切联系 原则”取代了“既得权”学说;其次,抛弃了硬性冲突 规则,以可供选择的系属公式代替了不变的单一系属公 式。 该《重述》第6条是它的核心条款,确定了“最密切联系 原则”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并指出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 则,提出了进行法律选择时应该考虑的因素,从而开创 了把“(法律选择的)规则”和“(法律选择的)方法” 结合起来加以规定的很好的范例,而且还表明冲突法所 追求的并不能局限于实现“冲突正义”,还应包括州际 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法院州以外的其他州的政策和司 法的便捷的利益,等等。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2

代表人物:里斯(美国) 主张:选择法律时,哪个地方的法律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有
最密切联系,就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根据特定领域的具体 要求规定了多个连结因素,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准 据法。
影响:改变了传统冲突法僵硬、机械的法律选择方式,赋予冲突规范 极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将外国法纳入更普遍的“公正和有效”判断 标准,不仅受到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重视,也被其他国家和一些国际 条约所借鉴。
划分依据:立足于现行法具体规定还是更合理的处理结果
利益分析方法(interests analysis approach) ➢ 内 容 : 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分析其背后 的利益冲突,然后根据利益冲突的情况决 定法律的选择。 ➢ 实质:将传统冲突规范中表示空间场所意 义的连结因素,变为以利益的有无、大小 作为法律选择的标准。 ➢ 代表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克 格尔的利益法学。
第二章
国际私 法
(八)法律直接适用理论(theory of loi d’application immediate)
代表人物:弗朗西斯卡基斯(希腊裔法国籍) 理论主张: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某些特殊的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
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调整民商事关系时,不必援引冲突规范,可直 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 影响:注重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不能放弃和不容减损的 核心利益,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引起学者和立法者 关注。
➢ 评价:发挥法官能动性,保证案件合理判 决;但分割过细,可能会加重司法任务。
第二章
思考题
1.比较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差别。 2.比较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利益法学的异同。 3.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4.比较法域选择方法与规则选择方法的根本差别。 5.你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有何看法?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二节 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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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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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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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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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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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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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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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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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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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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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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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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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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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绪论之一:国际私法的概念【知识结构】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知识点】国际私法概念的两种含义作为本门课程的名称,与“民法”、“刑法”等概念一样,在汉语中“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含义:1、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2、以该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分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问题】应当从那一种基本含义出发去研究国际私法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上说,研究对象应当先于学科产生,部门法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相应学科的研究范围? 但不要忽视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学科的发展对法部门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学科的发展会先于法部门而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学科的研究范围会影响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例证】我国民法学与民法部门之间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提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远远滞后于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小结】对国际私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当基于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私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发展现状【观点】实际上,无论是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还是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其内涵和外延均决定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两者在理论上最终应当是统一的。
? 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问题】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提示】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1、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方法:调整社会关系所运用的方法【问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什么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什么特点?3、国际私法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知识点】国内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
【学术争鸣】也有学者(如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第23页)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第一第二编

本案是最密切联系说运用的经典案例。 将纽约州和加拿大安大略省进行比较,纽约州对该案的 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 重大。安大略省与此案的唯一联系时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 而纽约州则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如侵权人、受害人、侵权
车许可证发放地、保险地等。
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 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 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 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 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 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生效,所以中国法院有 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 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 加拿大国籍,梁某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9年,沈某与 梁某发生矛盾,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 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朗科公司案
2006年12月10日,我国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向美国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递交诉状,控告美国PNY公司侵犯了 其闪存盘、闪存MP3及其他闪存移动数码产品的基础性的 美国专利(US6829672)。朗科公司是一家由留学归国人 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1999年在全世界率先研制成功用 于实践计算机数据存储与交换的新一代移动存储器——闪 存盘,即优盘。于2002年在中国获得专利,2004年获得美 国专利。PNY公司是在1985年成立的美国计算机存储零售 市场主要企业之一,其闪存盘产品在美国市场销量前三。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此案以朗科公司向PNY公司授权许可 而告终。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法律的指定的不同(或根 据对连结点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 四种基本的类型: a.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b.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c.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rules) d.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rules) 连结点的连结方法 结论: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各种 形式的冲突规范都是其发展或变形;法律的形 式取决于法律的内容。
把握国际民商事关系含义及特点的实践意 义
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区分标准是案件中是 否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即案件涉及的是否为 国际民商事关系。 案例:世界银行贷款修建高速公路案 实务中,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涉外或国际因素应该 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情况, 即应超越“三要素”的判断标准。
我国对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 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 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 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信用证纠纷案件; 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 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 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 第五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 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
《国际私法概论》课件

法律冲突的类型:包括法律规则冲突、法律原则冲突、法 律概念冲突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 您的需求进行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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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冲突规范:确定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实体规范:规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冲突规范是实体规范的前提,实体规范是冲突规范的具体化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识别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解释准据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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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该原则体现在国际私法中的许多方面,如法律选择、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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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该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自由、平等和公正,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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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在实践中,该原则要求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避免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进行不当干预,同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保障,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各国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 际关系和平发展。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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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应当尊重各国的 主权和独立,不得干涉他国内政,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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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体现:在国际私法中,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多个 方面,例如: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在 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国际惯例等。
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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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概述:介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定义、类型和特点,以及在国际私法 中的地位。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方法,包括冲突规 范和准据法的选择、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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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结点的冲突
对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各国即使规定同一个
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但赋予该连结点的含义可
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提出了究竟应依哪一国的
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问题。
一般说来,连结点究竟在何处,原则上都是依法
院地法的概念进行解释的,但有三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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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
“实体 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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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 特点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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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
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
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
均对该民事关系主据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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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由“范围”(category)、“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或系属(attribution)”二部 分组成。
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物权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这些冲突规范为例,其中“侵权行为的
损害赔偿”、“人的能力”、“物权”是冲突规 范的“范围”,“侵权行为地法”、“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准据法或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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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第一,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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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一、准据法表述公式的概念 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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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据法表述公式的概念
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冲突规范中, 对指定的准据法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内容 的公式来表述的。就是运用某种连结点来 指引某一类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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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
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
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
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
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这就构成
了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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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二)转致(transmission)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 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 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 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
主张,你有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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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问 题
本章的内容是在适用冲突规范和进行法 律选择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基本理论和基本 制度,不但理论性强,也具有一定的复杂 性,是教材的重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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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 问题
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先 决 问 题 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第四节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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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结点的选择
(一) 连结点的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 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二)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是有客观 根据的,是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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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一)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
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二)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三)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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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 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 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 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 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
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 内涵理解不同。 (三) 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
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
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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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的对象
传统的观点认为只有冲突规范“范围”所涉及的
称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s),它是指冲突规范
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 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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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结点的分类
(一)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二)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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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四) 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 在反致问题上,英国还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 用的独特制度,这就是“二重反致”制度,也称完全 反致(total renvoi)、“外国法院原则”(foreign court theory)、“英国反致原则”(English doctrine of renvoi)。
(一) 属人法(lex personalis)
(二) 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lex situs)
(三) 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
(四) 法院地法(lex fori)
(五) 旗国法(the law of the flag)
(六)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第二,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第三,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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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二、连结点的分类 三、连结点的选择 四、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提出的挑战 六、连结点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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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一)概念
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 point of contact),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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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也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
但只需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定的国家
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二)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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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的说明
四、识别的依据
(一) 法院地法说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功能识别或目的识别说 (六)几点总结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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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级识别问题
我国有学者指出,不能将法院地法作为一种
僵硬不变的识别模式,在一些情况下,应该考虑
适用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识
别。对于这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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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一)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 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二)不同国家调整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 范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 一致。
问题,才是识别的对象。
但也有观点认为,举凡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
所遇到的事实和由该事实引起的法律问题,均得
要求法院加以识别,它们均是识别的对象。对连 结点的解释也在其中,因为在他们看来,对连结 点解释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法律的适用。
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既然识别是援引哪一冲 突规范的前提,那么前一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 34
第一,在实践中,之所以发展出多种类型的冲突规范, 完全是由于国家处理不同涉外民事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
第二,在当前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采用双边冲突规
范尤其是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的比例明显升高。 第三,为了适应国家处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政策需 要,有时还可把几种基本类型的冲突规范结合在一个法律 条文之中。
同连结点
(四)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
用不同的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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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连结点 提出的挑战
在传统冲突规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与地域 因素和空间场所有关的连结点,在网络空间中并 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对于如何确定互联网案件的 准据法,一些学者曾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但总的 来说,这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领域。
(一) 法院地法适用的机率 (二) 无节制地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不符合发 展国际民商关系的要求 (三) 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方面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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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 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的辩证关系
一、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二、冲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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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边冲突规范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 五、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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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直接规定
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 的冲突规范。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中规定的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 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 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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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 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 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