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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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文〔2009〕3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

水利、交通以及由市政府指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安全生产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方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分级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市本级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40%以上的项目,由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确认工作。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云发改价格服务费

云发改价格服务费

云发改价格〔2005〕123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省国资委:《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对云南产权交易所服务收费价格事宜给予支持的函》(云国资产权函[2005]133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批复》(云政复[2005]4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在按有关规定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相关的信息、场所,对交易资产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促成产权交易的完成,并办理鉴证等手续及相关服务时,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二、产权交易服务价格标准(一)产权交易信息查询费:按每条信息不超过10元的标准向产权交易信息查询人收取,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二)产权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成交资产金额为计费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制计算,分别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

1.100万元(含100万)以下部分,按5‰计收;2.100-1000万元(含1000万)之间的部分,按4.5‰计收;3.1000-5000万元(含5000万)之间的部分,按4‰计收;4.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之间的部分,按3‰计收;5.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计收。

三、对于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资产,其交易服务费可在参照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委托交易方与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议定。

四、如果委托方需要设计产权交易方案和相关法律文书起草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与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五、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不断强化服务,方便客户,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为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服务。

同时注意协调与土地、房屋、旧机动车等专项交易的关系,避免重复收取交易费用。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893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
批中介超市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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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会议精神,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自即日起,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移交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日常管理流程、网上办事流程等不变。

此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二)近3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注:建筑专业包括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视台、主题公园、储备库等的建设;其他专业包括区域规划、节能、市政环卫、新能源、物流、地质灾害防治、扶贫、气象、生态建设、轻工、纺织、建材、林业等;特殊事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估的有关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5日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

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四)能耗指标;(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页脚内容1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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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5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条为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人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人选咨询机构应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其甲级咨询资格必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关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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