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西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推动全市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乡镇、民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份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紧紧围绕西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以更新知识、提升素质为主要目的,坚持按需施教与提升能力并重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强市和学习型城市,构建“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西安、和谐西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是完善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建立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工作任务是通过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追踪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各级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结合会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指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各级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第四条县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
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
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
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委会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党委一般采取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一般应召开党代会,500名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原则上在换届期间进行。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年会制的县和乡镇党委,可通过召开年会的形式向党代会报告工作。
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印发《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和组织党代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开展活动等方式报告党委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党支部(党总支)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
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七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也可结合“三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宜学院委发[2001]20号宜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第二条各级党组织都要把接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要求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接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主张,不断扩大党的影响,使广大师生员工了解党的纲领、宗旨、任务,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争取做一名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党总支、党支部要在新生入学一月内建立起学生骨干名册,要为一年级学生举办l—2次党的基本知识讲座,要从一年级起以团支部为单位建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学习小组。
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每年要面向广大师生员工举办1—2次党的基本知识讲座。
院团委要利用团的组织生活组织团员(特别是新生中的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党支部接受师生员工的入党申请后,要立即将其填入《申请入党人名册》,在一周内指派党员找其谈话,并研究制订出培养教育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党支部要及时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申请入党的师生员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立即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
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小组、团总支推荐,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党总支审查。
电仪工作危害分析(JHA)实施细则(试行)

电仪工作危害性分析实施细则(试行)1目的为确保电仪作业过程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及设备损坏事故,需要进行工作危害性分析(简称“JHA”),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准确评价风险及有效控制风险,明确JHA分析中电仪部相应岗位人员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海化学海南基地暨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地”或“公司”)电仪部各运维队、班组(以下简称队、组)。
3编制依据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4《合成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2017-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5《关于成立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海油富岛办〔2012〕43号)3.6《HSE管理体系》(2014),海洋石油富岛有限公司3释义3.1JHA工作危害分析分类分级在电仪维护检修作业程中,可能存在在带电、带压、动火、高处及有毒有害介质等环境中开展作业活动,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有效手段控制风险,主要有以下作业分类:电气作业风险分类分级:风险度小于4,风险等级达一级风险的为一般风险。
3.3较大风险(2级:运行队)风险度4至12,风险等级达二、三级风险的为较大风险。
3.4重大风险 (3级:部门、公司)风险度15至25,风险等级达四、五级风险的为重大风险。
3.5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3.6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3.7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8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4管控原则遵循、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建立完善的风险作业管理措施,各级主管、作业人员全员参与风险的辨识、评估和控制,在风险作业前完成员工的安全培训和作业风险交底工作,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风险监管,杜绝违规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西安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依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宣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发的一系列德育文件精神,切实把中小学(含特幼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按照《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德育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中小学德育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和心理品质教育。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置于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中,努力使德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应我市学生生活实际和成长要求,按照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使他们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中小学学生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为主体,重在实践的原则;坚持突出特点、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大德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力度,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素养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
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
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关于推优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推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基层团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而深入做好“推优”工作,则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
通过“推优”工作,使广大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这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团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推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团支部要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降低标准来片面追求推荐数量。
第四条“推优”工作是党建带团建,团建与党建相衔接的重要切入点,是实现党团员队伍在组织上衔接的重要措施,是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党组织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渠道和来源。
第二章“推优”的对象和推荐标准第五条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自愿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的,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六条各班团支部在“推优”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遵规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
“推优”对象具体标准如下:(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要求进步,政治热情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入党动机端正,愿意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偿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
在2007年12月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
各道路运输和物资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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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向中国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学术导向。
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
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
依托同行认可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
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
我会向中国科协推选的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
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
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由本会所属有条件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省级环境学会”)和本会会员单位组织候选人初步推选;本会组织初审后向中国科协推送候选人。
所属有条件的分支机构、省级环境学会、本会会员单位由本会秘书处认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会为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成立如下机构:(一)推选专家委员会。
由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
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应包含一定数量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
由不少于3名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
由本会理事会领导、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本“细则”、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后生效。
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推选结果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推选程序第七条所属机构推选人选。
(一)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本会所属有条件的分支机构、省级环境学会和本会会员单位(简称“所属机构”),组织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报送本会。
所属机构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具体内容按照学会制定的初审材料要求填报。
同时每位被推选人应有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的结果证明。
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有签名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二)所属机构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推选候选人初步人选。
学会分支机构需经过三分之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省级环境学会要经过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理事审议通过;会员单位要再增加3名本单位以外的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的意见,其中专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院士。
(三)所属机构经推选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后,需向本会提交推选报告,说明推选程序和过程。
由分支机构主任、省级环境学会理事长、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本人相关材料报送本会。
第八条本会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一)成立机构。
本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消息。
根据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的通知,利用文件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消息,通知给所属有推荐资格的分支机构、省级环境学会和本会会员单位。
(三)形式审查。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向推选专家委员会报告。
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组织初审。
由本会推选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
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可获得被推选资格。
(五)审核材料。
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本会工作小组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由本会推选院士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对材料真实性和学术性进行审核。
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
通过材料审核和初审后的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我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
经本会推选产生的院士候选人的材料,本会将以文件形式,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出席初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十条如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本会所属负责推选的分支机构、省级环境学会、本会会员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本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规范与监督第十一条惩戒机制。
本会所属机构推选单位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初选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连续两次出现违纪违规的,取消该推选机构的推选资格。
第十二条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
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凡被作为被推选候选人者不得进入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委员会。
第十三条投诉处理(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
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1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
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初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应送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统一研究处理。
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本会接到转我会处理的投诉信件,本会将转相关所属推选单位。
该推选单位应当按本会要求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会。
本会由工作小组研究后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保密制度(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提名)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
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审评有关资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由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初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情况。
(七)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
第十五条行为规范(一)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承诺。
(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三)“被推选个人附件资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四)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任何名目进行影响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五)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