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贷
第5章 国际信贷合作

硬贷款
软贷款
赠款
7种贷款业务 项目贷款 规划贷款 部门贷款 开发金融机构贷款 综合项目贷款 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 私营部门的贷款和股本贷款
资金来源 普通资金(Ordinary Capital Resources) 亚洲开发基金(Asian Development Fund) 技术援助特别基金(Technical Assistance Special Fund)
第5章 国际信贷合作
第一节 国际信贷概述
国际信贷(International Credit) 又称为国际信用,它是发生在国家间 的一种资金借贷关系,即由一国或数 国的政府、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向第 三国政府、银行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提供资金融通,其际信贷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使用政府贷款的业务程序
贷款项目的选定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 政府贷款的申请 贷款协议的谈判和签订 物资采购 贷款的支付
贷款国的项目评估
承诺与换文
贷款的偿还
第三节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oan),是全球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地 区的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公共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世界银行集团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宗旨:促进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扩大对外贸 易,稳定汇率,平衡国际收支以及为成员国提供 资金和技术援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形式: 普通贷款 中期贷款 (Extended Fund Facility) 设两项特别贷款: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al Facility) 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国际信贷

第一章国际信贷;就是指分属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借贷双方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
一、国际信贷涉及哪些关系人?一)基本关系人1、借款人,一般都就是法人(政府、团体、企业、金融机构)借款目的:发展经济、建设项目、购买设备2、贷款人,一般都就是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目的:转移过剩资本、扩大市场、经济援助等3、金融中介人,连接借贷双方、起中介作用并促成借贷活动,从中获利的银行或其她金融机构。
包括:国际性商业银行、进出口银行、国际信托租赁公司、投资银行等国际商业银行既借入资金又贷出资金,集借款人与贷款人于一身(二)非基本关系人1、代理人,受贷款人或借款人委托,全权代理当事人进行借贷活动、完成资金交易、履行贷款协议的公司、银行或个人。
2、担保人, 担保履行贷款协议者一般就是向贷款人担保,如借款人违约,由她负责偿还贷款一般可以就是银行、政府或信用可靠的公司二、国际信贷与国内信贷的区别。
1、借贷资金市场不同。
国内信贷:本国金融市场国际信贷:国际金融市场2、借贷使用的货币不同。
国内信贷:本币为主国际信贷: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货币单位3、借贷双方当事人不同。
国内信贷:本国居民国际信贷:至少有一方就是非居民4、借贷适用法律不同。
国内信贷:本国法律国际信贷:借款国、贷款国、第三国、国际法5、信贷利息、费用不同。
国内信贷:本国银行惯例或中央银行规定,比较单纯国际信贷:国金市场利率与国际惯例,相对复杂6、信贷方式不同。
国内信贷:基本就是银行贷款国际信贷:形式多样:货币资本形态、商品资本形态7、承受的风险不同。
国内信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国际信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三、国际信贷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
联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就是指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政府等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与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活动。
广义的国际投资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FDI,国际间接投资→国际信贷主要区别1资本转移的形式不同2、有否经营管理权不同3、获益方式不同4、参与者不同四、当代国际信贷的主要特点。
国际信贷概述

外汇贷款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利用银 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吸收的国内外汇存款以 及从国际资金市场或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筹措的外汇资金,向国内直接或间接 创造外汇收入的企业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 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贷款。
国内贷款人
国内金融市场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国内借款人
外国贷款人
离岸金融市场
第三节 我国国际信贷的利用和管理
一、我国国际信贷的历史发展
1949-1960
以向社会主义国家 的政府贷款为主
1960-1978
国际信贷基本处于停滞
1978-1993 1993-至今
快速发展时期
发展、完善时期
第三节 我国国际信贷的利用和管理
二、国际信贷管理 1.国际信贷的主体:指国际信贷管理行为的承担 者 ⑴在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内设立外债管理机构, 授 权其代表国家行使外债管理职能(巴基斯坦财政 经济部) ⑵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联合 设立独立的外债管理机构,专司外债管理职能 (泰国就是由央行和财政部联合设立债务政策委 员会,专门行使外债的管理职能)。
3.国际债券发行 优点:(1) 发行成本总体上低于从商业银行借取中长 期贷款的成本; (2)由于债券(票)投资人分散,对债券(票)筹资 的使用方向限制较少,监控宽松 (3)债券期限一般比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期限长, 有利于借款人的资金周转; (4)偿还办法多样,如运用得当,有利于发 行人融资成本的降低。 缺点: (1)手续繁琐,准备时间长; (2)需设专门人员或机构对债券进行监管 4.外国供应商提供的商业信贷和国际补偿贸易
贸易信贷
⑶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联合 设立外债管理机构,兼司外债管理职能(韩国有 经济企划院、央行、有关部门和总统委派的代表 成立引进外资审议委员会,既负责管理外债,又 负责管理直接投资和技术引进) ⑷不设统一的外债管理机构,而是在众多的经济 管理部门中分头内设债务局三个机 构共同分工管理外债。我国也是这种模式。)
第九章国际信贷投资(聂)总结

第二节
一、概述
1、概念
政府贷款
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金融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 供的优惠性贷款。 2、性质 属于经济援助类型的贷款
关于赠与成分的计算
1 1 aG am 1 d Y a 1 d GE 100 1 1 d d am aG
第五节
一、概述
出口信贷
1、含义 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对本 国出口给予利息补贴或信贷担保,鼓励本国银行 对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
2、特征 (1)信贷发放以资本货物出口为基础 (2)利率较低,期限较长 (3)以出口信贷保险为基础发放出口贷款
(4)出口信贷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
二、世界银行(IBRD)贷款实务
(一)概述 1、目标与任务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是以最穷的国家以外的发展中 国家为对象;国际开发协会以最穷的国家为援助对象;国 际金融公司则以所有发展中国家私营和合营企业为投资对 象。 2、会员国及其义务 加入世界银行的国家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 每个成员国都应认购一定的股份,其中一部分要实交,一 部分待交,交纳股金的数参照该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交纳的份额,根据银行的财政经济情况协商决定。
支付方式大体有三种:借款者垫付,再向世界银行申 请偿还;在货物和劳务需要付款前,借款者提出申请,要 求世界银行以“借款者”的名义,直接向供货人付款;世 界银行根据借款者的申请,先向供货人所在国的商业银行 交付款保证,然后再偿还商业银行根据信用证所垫付的贷 款。
(四)贷款特点
(1)必须与特定工程项目相联系 (2)贷款期限较长 (3)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4)贷款手续严密
(二)贷款业务
1、贷款政策和方向:
国际信贷知识点归纳总结

国际信贷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信贷的概念国际信贷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金额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
国际信贷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持,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二、国际信贷的分类1. 按照付款方式分(1)LC信用证(2)托收信用证(3)结算信贷2. 按照业务实体分(1)银行信贷(2)商业信贷3. 按照交易类型分(1)进口信用证(2)出口信用证4. 按照信用支持方式分(1)保函(2)担保三、国际信贷的主要特点1. 跨国性国际信贷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信贷交易,因此涉及多国法律、货币、语言等因素。
2. 风险性国际信贷涉及到多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汇率风险、货运风险等。
因此在国际信贷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3. 多样性国际信贷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信用证、托收信用证、保函、担保等,根据需要灵活选择,以满足各种交易需求。
4. 信用性国际信贷交易中双方信用记录对交易结果有重要影响,信用良好的交易双方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
四、国际信贷的申请流程1. 询盘:进口商或出口商向对方发出询盘,了解对方的需求和交易条件。
2. 报盘:出口商对出口商提出具体的交易条件和报价。
3. 签订合同: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
4. 申请信贷: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托收信用证,出口商向银行申请保函或担保。
5. 银行审核:银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符合金融规定。
6. 开证或担保:银行根据申请情况开立信用证或担保。
7. 履约:出口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向银行提供相关单据和文件。
8. 结算:银行根据信用证或担保要求结算款项。
五、国际信贷的风险管理1.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对国际信贷交易有重要影响,风险管理可以采用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方式进行对冲。
2.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关系等,风险管理可以采用政治风险保险、跨国投资等方式进行对冲。
3.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出口商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风险,风险管理可以采用信用评级、保险等方式进行对冲。
第六章 国际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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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洲货币市场的商业银行(yínháng)贷款 欧洲银行(yínháng)是指位于各离岸金融中心的,
从事境外货币存储与贷放业务的银行(yínháng)。 第一,欧洲银行(yínháng)中的“欧洲”是一个经
济概念,而非地理的或业务的概念。 第二, 欧洲银行(yínháng)的概念不是建立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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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银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特点 (tèdiǎn)
1.对国际银行概念的理解 一家银行只要从事了跨国银行业务,就
可以被称为国际商业银行。
2.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概念 ——是指由一国的某家银行,或由一国
的多家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按市场的价格 水平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的、不限定用途的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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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洲银行利率的双报价。 2.领会:
(1)国际银行同业拆借的基本特点; (2)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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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同业拆借及其特点 1.国际银行同业拆借的产生与含义
(1)——是指各商业银行为弥补货币头寸或存款准备金 的不足而相互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其在整个短期 信贷市场中占主导地位。 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 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 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 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yùjì) 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 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 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 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国际金融--第七章 国际信贷

(4)与信贷保险结合:2001年12月18日,由国家出资设立,我国成立了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 投资保险业务等,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
第3节出口信贷
3.2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 概念及流程: 是指在大型机械设备或成套项目贸易中,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
第7章国际信贷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通过学习,了解各类国际贸易短期融资
的活动的概念、特点,理解并掌握国际保理、出 口信贷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及基本业务流程。 了解政府贷款的种类。
第7章国际信贷
国际信贷,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国的银行、其他金融机 构、政府、企业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向另一国的银行、其他 金融机构、政府、企业以及国际机构提供贷款的活动。
5现汇付款
第3节出口信贷
3.3.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 贷款原则: (1)进口商所获融资仅限于向贷款国的出口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
进行支付,且资金使用仅限于进口资本货物,且限于贷款国制造的资本货 物。如我国规定,买方信贷的贷款仅限于购买中国的成套设备、船舶或其 他机电产品。 (2)使用买方信贷的贸易合同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我国曾规定,买方信贷的 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设备贸易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成套设备 的中国制造部分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否则适当降低贷款金额。 (3)贷款金额的确定原则。与卖方信贷一样,买方信贷也不是全额融资,一般 只提供贸易合同金额的85%,其余15%由进口商现汇支付。 (4)贸易合同以现汇付款为结算方式。取得买方信贷资金后,进口商就对出口 商进行现汇支付,然后,再分期偿还银行贷款。
度 3.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4.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 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
国际信贷

国际信贷是一国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政府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另一国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公司企业、国际金融机构等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国际信贷主体——两国及两国以上法人机构国际金融市场按照货币与市场关系,可以划分为: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在岸国际金融市场)和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国际金融市场,即通常的欧洲货币市场)1、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在岸国际金融市场(本币):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征是交易货币为市场所在国本币,交易行为受该国政策与法律、法规管辖。
由于借贷货币为市场所在国本币,因此,又称为在岸国际金融市场。
2、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国际金融市场,即通常的欧洲货币市场(外币):新型国际金融市场是二次大战以后形成的所谓离岸金融市场,即该市场交易货币为市场所在国外币,因此,欧洲货币市场又叫离岸金融市场或境外金融市场,由于该市场筹资、投资或贷款的货币为外币,所以市场上各交易行为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
代理人是指受贷款人或借款人委托,全权代理当事人进行借贷活动、完成资金交易、履行贷款协议的公司、银行。
国际信贷与国内信贷的区别和国内信贷相比,国际信贷具有以下优点:1、在使用货币上,国际信贷货币选择具有多样化。
2、在信贷方式上,国际信贷方式灵活多样,能够满足借款人的多方面需求。
3、在资金来源上,国际信贷资金来源广泛,贷款规模较大,能够满足借款人日益增加的借款需求。
和国内信贷相比,国际信贷还具有以下缺点:1、在交易成本上,国际信贷交易成本较高。
2、在面临风险上,国际信贷风险巨大。
它既面临信贷风险和利率风险,又面临国家风险和汇率风险3、在适用法律上,国际信贷适用法律选择复杂,法律选择权在于贷款人,借款人选择权被动如何处理国内信贷与国外信贷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国内信贷为主、国际信贷为辅的方式处理二者关系.1、国情需求: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因此需要国际信贷补充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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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法视野下的官方出口信贷———由WT O专家组裁决透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附件1第(k)项规定杨 洪 内容提要:为了鼓励和支持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一般都会设立国家政策性银行,以提供官方出口信贷的方式来提供信贷和融资支持,以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难的问题,特别是在飞机、船舶等设备进出口领域,更是如此。
我国也不例外,专门设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来鼓励和支持设备进出口的发展。
然而,官方出口信贷在WT O国际法体制下是否是允许的呢?这一问题构成各国政策选择的先决性问题。
本文即主要着眼于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官方出口信贷,特别是船舶领域官方出口信贷支持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官方出口信贷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补贴杨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一 概念阐释所谓官方出口信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各国的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本国对外出口的发展而对国外买家或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信贷融资支持,一般主要通过提供买方信贷融资和卖方信贷融资的模式来达成。
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便是我国于1994年设立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11〕买方信贷融资是各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所谓买方信贷融资,即是指对本国商品的买家提供融资便利,从而增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本国贸易的发展。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其业务陈述中有如下界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贷款,促进中国资本性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2〕卖方信贷融资指针对国内重要出口企业所需资金提供的优惠贷款,即融资责任由国内出口方承担。
由于设备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性,在国外买方不能很好地筹措购买资金时,一国出口企业为了吸引买家,也可能主动承担融资任务和风险,允许买方延期支付购买款项,也称之为卖方向买方提供延期付款信贷。
当然,出口企业自然是没有如此雄厚的资金实力来提供如此数额巨大期限漫长条件优惠的信贷的,其提供延期付款信贷的基础是获得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卖方信贷融资。
提供出口卖方信贷是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出口的传统方式,其业务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11〕〔2〕中国进出口银行官方网站htt p://w w w.exi m bank.g /index.js p,2006年12月14日访问。
参见中国进出口银行官方网站htt p://www.exi m /y wu/出口买方信贷业务,2005年6月15日访问。
国际法视野下的官方出口信贷企业资质,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船舶出口卖方信贷。
〔3〕船舶行业是我国在机电设备领域唯一可以与西方大国一较高下的行业,我国向来也十分重视对船舶行业的政策支持。
那么,政策性银行提供的这种官方出口信贷在国际法上是否是允许的呢?目前,对官方出口信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W T 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结合船舶出口融资的现实做一具体分析。
W T 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 M协定”)共有七个附件。
对于这些附件的法律效力, SC M协定第32.8条强调指出:“本协定的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附件的规定与SC M协定正文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而附件往往是对SC M协定中一些重要规定的补充解释说明,特别是对一些模糊规定提供具体明确的标准,所以在现实中往往更具指导力和参考价值。
比如,对于SC M协定严格规制的禁止性补贴,虽然第3条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这类补贴的敏感性以及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往往容易引起激烈的争端,所以SC M协定便用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的方式加以具体澄清。
这样,只要争议措施属于例示清单范围,则必然构成SC M协定所规制的出口补贴。
因而,附件1在实践中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虽然“出口补贴例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基本倾向是列举为SC M协定禁止而为各成员国实践中易于采用的出口补贴,但却十分意外的在(k)项规定了对官方出口信贷构成出口补贴的一定程度上的豁免。
该项共由两段文字组成,每段文字都有丰富的含义。
基于这一规定的特殊性以及对成员国船舶出口融资信贷的重要意义,以下便对这一规定做具体分析。
二 对于(k)项规定第一段的分析“清单”(k)项第一段规定,以下属于出口补贴范畴:“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的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的优势。
”由于本段文字表述十分复杂,因而在实践中极易滋生误解,引起争议。
实质上,本段文字主要是给出了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构成SC M协定下出口补贴的两个并列的必备条件:(1)政府(或政府控制、授权的机构)提供了出口信贷,并且该信贷的利率低于政府为获取这些信贷资金而支付的成本利率。
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资金并非凭空产生,它必然是通过某种融资渠道获得,比如从世界银行或是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的低息贷款,或是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等。
总之,政府获取这些资金时也必然会支付一定的成本利息。
即便这种成本利息无法明确辨别(比如用公共财政收入提供出口信贷),则也可以政府从国际市场获得相同类型信贷资金所应支付的利率或费用作为参照。
另外一种情况是,虽然信贷资金并非由政府或其控制机构提供,而是出口商或金融机构自己融资获得,但政府帮助他们支付作为融资成本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政府的这些措施使得出口产品获得实质性竞争优势。
为了对本段规定有更加深入精确的理解,下面就分要素对这一问题进行阐释。
(一)何谓“出口信贷”?何谓“出口信贷”?似乎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对于出口信贷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个大概的概念。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必须得对之进行明确。
因为法律争端的解决要求的是对法律的精确解释。
由于“出口信贷”的概念解释直接决定了本条规则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所以对于本条规则的运用十分重要。
在“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中,韩国与欧盟便针对本段规定中“出口信贷”的概念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由于韩国和欧盟都以经合组织(OECD)《关于船舶出口信贷的谅解》作为自己解释的依据,〔3〕参见中国进出口银行官方网站htt p://www.exi m /index.js p,2006年12月14日访问。
专家组也决定以OECD的规定为基本资源来鉴定“出口信贷”的定义。
〔4〕专家组认为,韩国和欧盟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出口信贷仅是指授予国外购买方的信贷,抑或还包括授予国内出口商的信贷。
韩国认为,授予造船商的贷款也应属于出口信贷,在这一主张失败后,又宣称“船舶建造贷款”属于出口信贷,因为它与造船厂提供给购买方的卖方信贷密不可分:造船厂提供的卖方信贷越大,其在造船阶段需要的贷款就越多,因而两者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
〔5〕专家组认为,OECD《关于船舶出口信贷的谅解》仅认为授予国外购买方(而非出口商)的贷款才属于“出口信贷”范畴。
韩国宣称OECD官方网站上曾明确写道,“出口信贷”可能以‘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形式出现。
但此处的“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直接授予国外购买方的信贷;“买方信贷”则指由出口商所在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授予国外购买方(或其银行)的信贷。
这一规定显示,仅有那些授予国外购买方的信贷才属于出口信贷的范畴。
专家组进一步指出,单纯的授予造船商的贷款即便是在OECD《关于船舶出口信贷的谅解》规定下也是不能被认定为“出口信贷”的,因为它并非是提供给国外购买方,而是授予国内造船商的。
〔6〕对于韩国认为给予造船商的船舶建造贷款因为和卖方信贷具有天然联系因而构成“出口信贷”的主张,专家组给予了有力驳斥。
专家组分析道:“首先,我们不认为造船厂同意在合同期满前支付特定款项应当被视为给予购买方的贷款或信贷,因为在合同期满前,国外购买方没有获得任何贷款或信贷。
其次,在船舶建造贷款与购买方付款条款之间也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特别是在造船厂与国外购买方通过第三人进出口商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最后,即便我们认为在合同到期时才支付贷款的约定构成一项贷款,这项贷款也并非延期付款。
如前所述,OECD对出口信贷的定义是指授予国外购买方可以在付款期限届满之后延期付款。
我们认为,此处的延期付款是指在完成交船即交货后的延期付款,然而建造期贷款的任何延期付款都不可能延期到合同期满(交船)后支付。
”〔7〕由以上专家组的分析可以看出,出口信贷仅仅是指授予国外购买方的信贷。
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其授予的对象都是国外购买方。
仅仅授予造船厂的船舶建造期间贷款是不能被视为卖方信贷的。
卖方信贷是卖方(船厂或进出口商)提供给国外购买方的超过合同期限的延期付款信贷。
(二)可否对本段的规定进行逆向解释?如前所述,本段实质上规定了构成出口信贷的政府措施的两个必备条件。
那么能否对其进行逆向解释,即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政府措施都不构成出口补贴呢?在目前出现的两个有关国际反补贴案例中,都存在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和分歧。
所以,我们还是从专家组的报告中寻求权威的回答。
在“巴西飞机案”中,专家组认为,SC M协定出口补贴例示清单的目的在于阐明一些特定的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而非去表明什么情况下的措施不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
但是在具体回答能否逆向解释例示清单时,专家组认为SC M协定注释5提供了明确的文本基础。
〔8〕专家组注意到,注释5是如此表述的:“附件1中规定的那些不构成出口补贴的措施在SC M协定的任何条款下都不被认为属于禁止性补贴”。
专家组认为,注释5的倾向在于指出在什么情景下的措施将不构成出口补贴,并据此认为只要附件1例示清单中的任何条款明确规定某项措施不属于出口补贴或者不符合该条款的措施,该规定便不属于禁止性补贴的规定,则就应属于注释5的解释范围而不被认为属于禁止性补贴。
〔9〕在“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中,专家组表明十分赞同“巴西飞机案”中专家组的上述分析,认为对于韩国提出的可以对“清单”(j)(k)项进行逆向解释的问题也应遵循上述分析路径。
〔10〕专家组认《环球法律评论》 2007年第4期〔4〕〔5〕〔6〕〔7〕〔8〕〔9〕〔10〕参见Korea2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Commercial Vessels,W T/DS273/R para.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