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一、十项权利1. 平等就业权:从业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歧视。
2. 薪酬权: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
3.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从业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4. 安全和健康权:从业人员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作保护措施。
5. 培训和职业发展权: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6.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相关信息。
7. 参与权: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工作决策和管理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8. 维权权:从业人员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等。
9. 社会保障权:从业人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10. 自由选择权:从业人员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不受强迫和胁迫。
二、四项义务1. 忠诚义务:从业人员应对雇主忠诚,尽职尽责,为雇主谋取最大利益。
2. 保守秘密义务:从业人员应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他人。
3. 遵守规章制度义务:从业人员应遵守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纪律、劳动合同等。
4. 提升自身素质义务: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能,为雇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贡献。
总结:作为从业人员,我们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薪酬权、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安全和健康权、培训和职业发展权、知情权、参与权、维权权、社会保障权和自由选择权。
同时,我们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忠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遵守规章制度义务和提升自身素质义务。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并为雇主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张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张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 1。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知道其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 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 险作业;
(1)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 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①自觉遵章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即要求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
能力;
③险情报告的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和不 安全因素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预防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紧急避险权: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以后厂里作业场所;
5、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赔偿权:有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7、劳保用品: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从业人员享受的其他权利
1、享有休息休假的权益 休息休假,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之一
(1)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都对从业人员的T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具体明 确的规定:
①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 间为40小时。
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加班的时间以每日8小时为限; 加点的时间以每日不超过l小时为限,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 不超过36小时。
12
③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 汞、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 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
④女职工妊娠7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 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生活费按 本人工资80%发给。
6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批评,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
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
从
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业 人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
员
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
的 十
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
8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 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 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 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 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 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 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 告得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事故隐患 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三项义务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
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2、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3、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
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4、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
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
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3、重大隐患越级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6、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