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实施《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卫妇社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二、妇幼保健机构三、相关机构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一、卫生评价流程二、卫生评价标准附件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附件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一、总体要求1.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建设应遵循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智能化、美观性原则,确保幼儿在园内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2.建设规模应根据幼儿人数、师资力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建设资金要充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不得出现资金短缺现象。
二、园区规划与设计1.园区选址应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地势平坦,远离污染源,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2.园区规划要合理布局,分为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办公区等,各区域功能明确,互不干扰。
3.教学区应包括教室、多功能厅、图书馆、实验室等,满足幼儿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4.生活区应包括食堂、宿舍、卫生间等,确保幼儿的生活舒适。
5.活动区应包括户外运动场、游戏区、绿化带等,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户外活动空间。
6.办公区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满足幼儿园日常办公需求。
三、建筑与装修1.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2.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用安全、环保、舒适的装修材料。
3.教室、多功能厅等室内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满足教学需求。
4.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域应具备完善的卫生设施,确保幼儿生活舒适。
5.户外活动场地应采用环保、耐用的材料,确保幼儿安全。
四、设施设备1.教学设备应包括电脑、投影仪、音响等,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2.生活设备应包括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等,确保幼儿生活舒适。
3.安全设备应包括监控摄像头、灭火器、紧急呼叫器等,确保幼儿安全。
4.绿化设备应包括绿化植物、浇水设备等,营造优美的园区环境。
五、师资力量与培训1.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师资力量,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和经验。
2.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幼儿园应关注教师福利待遇,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六、管理与服务1.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园区秩序井然。
2.幼儿园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关注幼儿需求,营造温馨的园区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皖教基[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2〕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加强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现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实事求是地填写好所附表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准时上报,其中,附表1通过网络平台于每月5号前报送省教育厅项目办(网址:/yey),附表2、附表3通过电子信箱按照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汪祥贵史常斌电子信箱:**********************.cn)。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为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保证我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内容目标内容和目标是:国家、省确定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规划目标实现、配套政策的实施,以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要求的落实。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以及不同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类项目。
鉴于各类规划由不同部门制定部署,时间要求和覆盖的区域不尽相同,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大,我省将各单项规划纳入到全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中,统筹实施,集中管理,分类考核。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体部署,实施年度为2011年到2015年,全省城乡新建幼儿园2858所,改建幼儿园1391所,增设附属幼儿园3342所。
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县(市、区)以上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按机构职能,县(市、区)以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合肥幼儿教育学校排名榜

合肥幼儿教育学校排名榜在幼儿教育领域,选择一所优质的学校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针对合肥地区幼儿教育学校的情况,我们特别整理了一份排名榜,旨在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和选择合适的学校。
以下是详细的排名榜和相关信息:第一名:合肥幼儿园合肥幼儿园作为合肥地区幼儿教育的领军学校,积淀了多年的经验和声誉。
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团队,注重培养孩子的品德修养和全面发展。
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完善,确保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质量。
同时,学校还注重家校合作,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努力。
第二名:合肥艺术幼儿园作为合肥地区重点注重艺术教育的幼儿园,合肥艺术幼儿园在培养孩子的审美能力和创造力方面有着显著优势。
学校开设了丰富多样的艺术课程,包括音乐、绘画、舞蹈等,帮助孩子们培养艺术兴趣和才能。
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培养,确保教学质量的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师生互动环境。
第三名:合肥双语幼儿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语教育在幼儿教育中得到了越来越多家长的青睐。
合肥双语幼儿园作为该地区首家引入双语教育的学校,以其前瞻性和创新性备受赞誉。
学校注重打造良好的双语环境,采用国际一流的课程体系,并邀请外籍教师进行教学,为孩子提供了一个优质的双语学习平台。
第四名:合肥体育幼儿园合肥体育幼儿园以其独特的教学理念和专业的体育教育为家长们所熟知。
学校致力于培养孩子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注重运动与学习的有机结合。
学校设有专业的体育场地和器材,为孩子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运动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五名:合肥科技幼儿园合肥科技幼儿园作为合肥地区专注科技教育的学校,对于培养孩子的科学素养和创新精神有着独特的教育方法和理念。
学校开设了丰富的科技课程,包括机器人编程、科学实验等,帮助孩子们培养对科学的兴趣和探索精神。
学校注重教学和实践的结合,为孩子们提供了一个科技探索的乐园。
综上所述,合肥地区的幼儿教育学校在各个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希望家长们能根据自己孩子的需求和兴趣,选择一所合适的学校。
2023年自考专业(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试卷号:

2023年自考专业(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考试全真模拟易错、难点汇编贰(答案参考)(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一.全考点综合测验(共50题)1.【问答题】国外学前教育财政投资政策有哪几种模式?正确答案:答:(一)以政府支出为主、儿童家庭保护为导向的财政投资政策(二)以政府支出为主,儿童入学为导向的财政投资政策(三)政府与民间协作、以父母工作为导向的财政投资政策(四)以民间投入为主、儿童入学为导向的财政投资政策2.【判断题】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正确答案:正确3.【判断题】幼儿健康应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正确答案:正确4.【单选题】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审核批准。
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A.市级教育部门B.国家教育部C.省级教育部门D.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确答案:C5.【多选题】《教师法》第22 条规定教师考核的内容是哪些方面()。
A.政治思想B.业务水平C.工作态度D.工作成绩正确答案:ABCD6.【判断题】《纲要》非常重视交流活动和语言环境对幼儿语言发展的影响。
正确答案:正确7.【单选题】幼儿园教师在理解教育工作本质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认识被称作()A.专业理念B.专业素养C.教师专业化D.专业思想正确答案:A8.【问答题】名词解释: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正确答案: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9.【多选题】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程序划分,可分为()。
A.强制性规范B.制裁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奖励性规范正确答案:AC10.【多选题】幼儿园园长的岗位能力方面包括()。
A.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
能组织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师制订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计划;正确评析保育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效的教研工作,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改进保教工作。
合肥幼儿园入学条件

合肥幼儿园入学条件
合肥市幼儿园入学条件是指在合肥市范围内报名入读幼儿园时,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和条件。
通常来说,幼儿园入学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条件。
合肥市幼儿园的入学年龄为3-6岁,要求孩子在入学前达到规定的年龄,即3岁以上。
此外,还需要提供幼儿园要求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材料。
2. 健康条件。
幼儿园入学时需要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孩子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和其他慢性病等,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
3. 家庭条件。
对于家庭条件的要求并不是特别严格,但是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家庭证明,如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等。
此外,幼儿园也会考虑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和居住情况等,以确保孩子能够得到足够的照顾和培养。
4. 其他条件。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需要满足,如提供幼儿园要求的照片、交纳相关的入学费用等。
此外,在幼儿园入学时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和约束。
总的来说,合肥市幼儿园的入学条件并不是很苛刻,只要孩子达到了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家庭条件较好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就可以顺利入读幼儿园。
但是,由于幼儿园入学需求较大,有时也会出现竞争激烈的情况,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报名。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汇报总结(14篇)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汇报总结(14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汇报总结1为进一步加强我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我辖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集体儿童身心健康。
我中心于20xx年上半年对我辖区30余所托幼机构进行了卫生保健工作督查,现将督查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包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每年对辖区托幼机构进行两次督导,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口头询问等形式,对两所托幼机构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行政管理、基础设施、营养与膳食管理、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与防病、安全保护、良好习惯与体格锻炼、健康教育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记录。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托幼机构对卫生保健工作比较重视,能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晨检、全日观察、消毒等常规工作,但绝大部分看护点资料空乏,软、硬件建设不到位,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较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看护点入园体检率较低,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未能做到100%,而有证的幼儿园基本都能做到入园体检率100%和持证上岗率100%。
2、看护点保健医基本都是兼职,除极个别人数较多的看护点外,基本都无专职保健医生,保健医业务水平不高,各类资料整理不完整,内容空洞,无特点。
有证的幼儿园都有专职的保健医生,但个别保健医生责任心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
大部分保健室设置不合理,不符合要求。
3.大多数幼儿园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和营养计算,伙食账目没有按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的收支情况,委员会流于形式。
4、极个别幼儿园保健室发现过期药品。
5、大部分看护点对卫生保健工作不够重视,卫生保健资料收集与管理不及时、规范。
有证的幼儿园在保健方面做的还行,但依然存在不少细节问题,比如未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体弱儿管理,膳食管理不够规范,消毒知识掌握不足等。
三、措施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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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按机构职能,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章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具体指导。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指导托幼机构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等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儿童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
托幼机构提供给儿童的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和睡眠室面积应与儿童数相适应;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等必须安全并符合儿童生长发育的特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合政…2011‟200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并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合政…1995‟191号)的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卫生验收,分别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方可开工建设,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方可投入使用。
托幼机构招生前须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未取得出具“合格”意见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托幼机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托幼机构,应根据《合肥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每年自行进行一次卫生保健评价。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抽取部分托幼机构进行考核。
《合肥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核标准》由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托幼机构等级评审时,应当吸收相关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参加,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托幼机构卫生室不得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托幼机构保健室配臵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室设臵基本要求。
托幼机构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每年经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上岗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托幼机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分管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托幼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本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儿童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儿童转园(所)时,持《儿童保健手册》和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可直接转园(所)。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承担入托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按照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或疑似疫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患儿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治愈证明(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中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做好各种卫生保健资料的登记、收集、统计和分析报告工作,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底前将上一学期《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上报辖区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托幼机构各项卫生保健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二)卫生室聘用无资质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卫生室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设臵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或者有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托幼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