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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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合同标的1.1 卖方向买方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1.2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的货物,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详细要求见“技术规范书”。

1.3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卖方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

1.4 卖方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1.5 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

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

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指卖方将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及包装费、保险费、各种税费、运杂费、卸车费、技术资料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3.交货3.1 卖方应按照买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的货物。

卖方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格证书)两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方,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3.2 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1.1 1.1 “合同”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合同”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1.2 “合同价”“合同价”“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格。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格。

1.3 1.3 “货物”系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货物”系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它材料。

1.4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 1.5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指本章通用合同条款。

1.6 1.6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条款”指专用合同条款。

1.7 1.7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8 1.8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定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9 1.9 “监理人”“监理人”“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监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设备制造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理的当事人。

1.10设计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的单位。

工程设计单位仅对其设计的图纸负责。

1.11 1.11 “项目现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地点。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一、鉴于条款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确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甲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与成果有关或因甲方适用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玉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一、一般约定1. 词语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

“工期”:指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变更”: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所做的改变。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3. 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5.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争议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发包人义务1. 遵守法律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

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并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具体天数]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5篇篇1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1 本合同由甲方(施工单位)和乙方(委托方)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承担施工任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1.2 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行业的相关规定。

1.3 双方应保持合作,保障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拖延工期。

二、合同内容2.1 本合同的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2 合同总价款、工程款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2.3 施工内容、工程进度安排、保修期限,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2.4 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施工标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施工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2 施工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安全。

3.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工程款项支付4.1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提供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乙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4.2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施工单位重新修复完善。

4.3 拖欠工程款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的,应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

5.2 双方应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和方式。

5.3 在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可提交至有关法院解决。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在规定工期内完工并保修工程质量。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6.3 本合同为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以上便是关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详细内容,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必备3篇)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版权声明】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2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下: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第3篇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

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有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通用版本8篇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通用版本8篇

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示范条款通用版本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术语及定义1. “货物”: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商品。

2. “合同价格”:指甲方购买货物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货币计量。

第二条合同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__________(具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件)。

第三条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具体时间)内完成交货。

2. 交货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3. 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__(具体时间)内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退货。

第四条货款支付1.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可选择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2. 支付期限: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______(具体时间)内完成付款。

3. 乙方需提供有效发票作为收款凭证。

第五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

2.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3.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更换等。

具体服务内容、期限及方式等详见附件。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合同解除: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详见附件。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工程合同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合同的一般条款,专用条款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订立的特别条款。

下面是两者的具体区别:
1. 适用范围: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合同,无论是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还是土木工程等,而专用条款仅适用于具体工程项目。

2. 内容细节:通用条款中包含了诸如合同的签订、履行、支付条件、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基本规定,而专用条款则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

3. 法律适用:通用条款通常会考虑到适用当地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专用条款可以进一步明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等细节事项。

4. 灵活性:通用条款在合同中被广泛使用且经过多次验证和修订,因此更具通用性和灵活性,可以适应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而专用条款更注重特定工程项目的细节,可能针对特定需求和风险进行灵活调整。

综上所述,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工程合同的一般性条款,而专用条款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特定的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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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通用条款总则1 定义1.1 合同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工程量表:是指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毕的工程量表,该工程量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补偿事件:是指本合同条款地44条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定义的那些事件。

3)竣工日期:是指项目监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3条证明的本工程竣工日期。

4)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维修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5)承包人:是指其实施工程的投标书已被顾主接受的人或团体。

6)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提交给业主的投标文件。

7)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以及此后根据合同条款调整的价格。

8)日(或天):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

9)缺陷:是指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部分。

10)图纸:是指为实施本合同由监理提供的或由项目监理批准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类似技术资料。

(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业主:是指雇佣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那一方。

12)施工机械:是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器和运输工具。

13)中标合同价格:是指业主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所列的价格。

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按照合同要求承包人完成工程的时间,竣工时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且只能由项目监理通过颁发延期证书或加速施工令来更改。

15)材料:是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

16)设备:是构成本工程一个组成部分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力与电讯与电子设备以及化学设备。

17)项目监理:是指受业主委托来监督管理整个工程合同实施的一家监理实体,其权利和职责在本合同中予以规定。

18)第三方质量监督:是指政府主管建设的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依法监督和管理,第三方质量监督具有政府强制监督行为。

19)施工场地: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0)现场调查报告:指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现场地上和地下实际状况的说明报告。

21)技术规范:是指合同中包含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项目监理有关技术方面作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日期,该日期是承包人应该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最后期限。

23)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定了合同将实施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的法人实体。

24)临时工程:是指工程施工或工程安装做需要的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

25)变更:是指项目监理颁发并经顾主批准的变更工程的指令。

26)工程:是指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施工、安装并移交给顾主的工程。

2、解释2.1 在合同条款中,单数也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标题没有意义,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除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语言中的词语均为其汉语通常含义。

项目监理竟澄清对合同条款的疑问。

2.2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了区段工程的竣工,则本合同条件提到的本工程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区段(但全部工程的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除外)。

2.3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专用条件;5)合同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7)技术规范;8)图纸及设计文件;9)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应被认为是可以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

如果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则解释本合同的优先次序应为上述列明的次序。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之处,则由项目监理进行解释。

3 语言和法律3.1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先行法律。

4 项目监理的决定4.1 除非另有具体规定,项目监理应代表业主决定业主与承包人之间与合同有关的事宜。

5 授权5.1 项目监理可以在通知承包人后,将自己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其他人,并且在通知承包人后也可以撤消这种授权。

6 通讯6.1 合同中所提到的各方之间的通讯,只有书面形式有效,通知只有在对方收到时有效。

但在必要情况下,项目监理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执行指令。

规定项目监理应在发出口头指令3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7 转让与分包7.1 本工程不得转让合同,承包人若需将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业主批准。

业主有权对工程非主体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推荐分包商。

7.2 承包人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

分包不改变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8 其他承包人8.1 承包人在实施工程过程中应负责与在现场或现场周围施工的其他承包人的协调,并向其他承包人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9 人员9.1 承包人应雇佣业主批准的主要人员一览表中的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业主批准的其他人员。

替换人员只有在资格和能力方面相当于或优于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所列相应人员才能获得业主的批准去替代原表所列人员。

9.2 如果业主或项目监理要求承包人将他的职工或工人调离现场并说明了原因,承包人应保证此人在7天之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10 业主和承包人的风险10.1 业主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11 业主11.1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保修证书之日止,业主的风险为:1)由于业主所雇佣的人员对法规的疏忽或违反、或侵犯了法定权利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及施工机械除外)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由于业主或业主负责的实际过失所造成的,对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损害的风险。

3)不可抗力,包括:a 战争;b 暴乱;c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但规定,在发生属于业主责任的风险事件后,承包人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使该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被控制到最小限度。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次义务,尽管该风险属于业主的风险,但承包人仍应对该风险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11.2 从竣工日期到颁发维修证书之日,对工程本身、设备和材料损失或损坏的风险是业主的风险,但下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外:1)在工程竣工日期就已存在的缺陷;2)工程竣工日期之前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影响,而该事故本身又不是业主的风险;3)竣工日期之后承包人在现场的行动所引起的。

12 承包人的风险12.1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保修证书之日止,人员伤亡以及对财产(包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只要不属于业主的风险均为承包人的风险。

13 保险13.1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的数额为下述事项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维修结束之日止:1)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2)承包人的雇员的伤亡:业主将以承包人的联合名义,为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办理工程一切险种及第三者责任险,但承包人应负担该保险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有关该保险的保险单等文件,在承包人的要求下,业主可以向承包人提供复印件。

13.2 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业主可以办理本应由承包人提供的保险,并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业主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应支付的款项,则已支付的保险金将成为承包人的到期欠款。

13.4 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保险条款。

13.5 合同双方应遵守保险条款。

14 现场调查报告14.1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第九章—技术规范”中所提及的现场调查报告以及投标人所能得到的资料来编制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对现场资料(包括业主提供的资料)的解释负责。

15 保障15.1 每一方均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担由于他自己的行为或疏忽所招致的物质财产的损坏或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所造成的损失、花费和索赔。

15.2 要求上述接受保障的一方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15.3 业主对承包人由于移动现场外的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或临时工程引起的损害而招致的索赔不负担任何责任。

16 对合同专用条款的疑问16.1 顾主将发出指令澄清承包人对合同专用条款的疑问。

17 承包人实施工程17.1 在实施整个工程期间,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18 按竣工时间完成工程18.1 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工程施工,并按其提交并经项目监理批准更新过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而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本工程。

19 项目监理的批准19.1 如果承包人负责某些部分的临时工程设计,则他应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给项目监理审查,报业主批准。

19.2 承包人应对其临时工程的设计负责。

19.3 项目监理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对临时工程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20 安全、环境和健康20.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

承包人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20.2 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1 意外发现21.1 在工程现场意外发现的具有历史意义或重大价值或其它价值的任何物品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

承包人应保护该物品不受损害,并将其发现立即通知项目监理,并执行项目监理的有关指令。

22 现场的占用22.1 承包人应协助业主进行永久性征地工作,包括征地范围的测量和地表物的统计。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作业带清理以及临时便道的修筑。

22.2 业主应将施工现场提供给承包人。

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或商定时间提供相应的现场,承包人认为业主拖延了相关作业的开始。

此种拖延应视为补偿事件。

23 进入现场23.1 承包人应允许项目监理和项目监理授权的任何人进入现场和正在或将要实施与本合同有关工作的任何地方。

24 索赔程序24.1 尽管合同条款中有其他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打算索取合同价以外的追加付款或工期延长时,他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开始发生后14天后将他准备索赔的意图通知监理,同时抄报业主。

25 指示25.1 如果承包人认为项目监理所做出的决定超出了合同赋予项目监理的权利或者所做的决定有错误,则在收到项目监理所做决定七天内应将该决定提交给业主。

26 争端的解决程序26.1 在收到有关的争端的通知后的28天内,业主应做出书面决定。

26.2 合同各方应对发生的争端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26.3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争端可由双方同意的国内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定和程序进行仲裁。

26.4 只要合同还未放弃和终止,各种情况下承包人都应继续认真实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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