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_GB50261-2005

3 基本规定3.1 质量管理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3.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3.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3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4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3.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3.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3.2 材料、设备管理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0年编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_GB50261-

3 基本规定3.1 质量管理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3.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3.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3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4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3.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3.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3.2 材料、设备管理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精品文档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GB 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4采用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增加了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倒流防止器的安装、调试和维护要求。
5对一些在实施中反映不符合国情和工程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外北街266号,邮编:611830,电话:028—87123797,87123801)。
杨泽安王炯
1.总则…………………………………………………………………(5)
2.术语…………………………………………………………………(5)
3.基本规定……………………………………………………………(5)
3.1质量管理…………………………………………………………(5)
3.2材料、设备管理…………………………………………………(6)
9.维护管理……………………………………………………………(87)
附录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88)
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88)
附录C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88)
附录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89)
1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5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 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
配水管道色环标志
第5.1.11条
/
6
管道安装的临时封堵
第5.1.12条
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
评定结果
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合格
专业质量检查员:占必应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
机械三通、四通开孔与安装
第5.1.4–5条
第5.1.4- 6
经观察、检查合格,符合规范要求
配水立管与水平管连接
第5.1.4–6条
第5.1.4- 7条
是沟槽式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埋地及泵房内管道沟槽连接
第5.1.4–7条
检查合格,符合规范要求
5
螺纹连接
管道螺纹加工制作
第5.1.5–1条
螺纹加工合格,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设计要求
经观察符合规范要求
一般项目
1
管道的安装位置
第5.1.7条
尺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
2
管道的支架、吊架、防晃支架安装
第5.1.8条
第5.1.9条
支架制作、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3
管道穿过变形缝、墙体或楼板
第5.1.9条
套管制作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4
管道坡度与排水措施
第5.1.10条
管道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5
GB50261-2005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管材的材质
第5.1.1条
符合设计要求
2
管网安装连接方式
第5.1.2条
符合设计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GB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4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五年五月十六日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之欧阳理创编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standing by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处于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 inspector's test connection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2.0.7 消防水泵 fire pump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泵》GB 6245要求的水泵。
3 基本规定3.1 质量管理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3.1.2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4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五年五月十六日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配套检验批表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配套检验批表格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喷头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261-2005
系统试压和冲洗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242-2002
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242-2002
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242-2002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242-2002
管沟及井室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GB50242-2002
附录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可按附表A划分。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验收表-1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验收表-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验收表-12
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验收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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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3)作者:本站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6-9-8 10:04:00 发布人:字体:减小增大| 打印| 收藏6 系统试压和冲洗6.1 一般规定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6.1.2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宜用水进行。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记录表。
6.1.3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及试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格式填写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4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
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分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5系统试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尺量检查。
2试压用的压力表不应少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值的1.5~2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试压冲洗方案已经批准。
4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6系统试压过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试验介质,消除缺陷后,重新再试。
6.1.7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
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8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1.9对不能经受冲冼的设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10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6.1.11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要求填写记录。
6.1.12水压试验和水冲洗宜采用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含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 水压试验主控项目6.2.1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 5倍,并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6.2.2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
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后,管网应无泄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3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6.2.4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试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6.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或与系统一起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检查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6.3 气压试验主控项目6.3.1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6.3.2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 冲洗主控项目6.4.1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6.4.2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3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
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6.4.4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
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试水检查。
6.4.5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6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系统调试7.1 一般规定7.1.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7.1.2系统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存设计要求的水量;2系统供电正常;3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4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5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
7.2 调试内容和要求主控项目7.2.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1水源测试;2消防水泵调试;3稳压泵调试;4报警阀调试;5排水设施调试;6联动试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容积,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储水应有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进行通水试验。
7.2.3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30s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检查。
2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30s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4 稳压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
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并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和观察检查。
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和观察检查。
3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
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
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和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7.2.6 调试过程中,系统排出的水应通过排水设施全部排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7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的要求进行记录:1 湿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一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打开阀门放水,使用流量计和观察检查。
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联动试验,可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传动管启动的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联动试验时,启动1只喷头,雨淋阀打开,压力开关动作,水泵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干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启动1只喷头或模拟1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 系统验收8.0.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
8.0.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8.0.4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8.0.5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8.0.6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的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
4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3~1.5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在阀门出口用压力表检查。
6 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启动稳压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