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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摘要」本文从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则、分类及其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了详尽介绍,为构筑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依据。
「关键词」法国,时效,取得时效,普通时效,短期时效,权利证书,时效利益时效制度是建立和稳定财产流转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这一制度无法解决财产在时效届满后的权利(所有权)归属问题,故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为此,借鉴外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立法十分必要。
在这一方面,法国现代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取得时效的本质和适用范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这一规定对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相对的规定。
取得时效(I‘usucapion ou prescription acquisitive )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占有持续到一定期间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法国当代学者马洛里(Ph.Malaurie)指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prescription extinctive)两种制度均基于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法律效果,但时间经过本身即一定期间的届满并不可能单独引起权利的得失,除时间的经过外,还必须存在债权人的不行为(消灭时效),或同时存在真正所有权人的不行为及希望通过时效而获得所有权的自主占有人(取得时效)。
[1]在法国民法上,取得时效制度对于动产提供了同样有效的适用条件和一般原则。
但在善意占有有形动产的情形下,善意占有人通过“即时取得”(acpuis instantanemen)即可取得其所有权。
因此,以占有达一定期间为条件的取得时效,只有可能适用于恶意占有有形动产及经注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等),而不适用于其他有形财产。
然而,由于一些须经注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只有通过公开的登记注册方能取得,故取得时效对之不能适用;而动产恶意占有人在30年后对动产的取得更多地是基于消灭时效(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消灭)而非取得时效(因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占有人持续其占有已达30年时,其对该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自所有人丧失占有之日起算),〔2 〕故取得时效仍对之不能适用。
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 , 王仕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德州监管分局职员关键词: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物权立法/民法典内容提要: 取得时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有其价值,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
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及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才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现也已成为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共识。
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案)第一次对取得时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堪称我国民事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该草案在时效制度的立法模式、取得时效的起算等方面也不乏创新之处。
但取得实效究竟应规定于民法总则编还是宜规定于物权编,值得推敲;民法草案中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仍显粗陋,在诸如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处理、取得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之规定等诸多方面,也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
本文拟对取得时效在民法或物权法中的定位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较为系统的梳理,对民法草案和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进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试拟取得时效制度的建议条文。
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演进及其在物权立法中的定位(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演进——事实胜于权利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种财产权利之意思,持续行使该权利达法定期间,从而取得该权利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建立时效取得制度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论文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
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
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论文关键词时效时效取得波斯纳原理诉讼时效即时取得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取得实效制度作为一种极古老的法律制度,滥觞于古罗马。
其最初的出现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形式而设立的。
据亨利·梅因爵士考证,为了鼓励平民占有他人土地,从而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力的最大发展,早在《十二铜表法》以前,古罗马便已经出现了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两年,视商品性质而定。
虽然在具体要件上仍与现代时效取得制度有所出入,但已具备了时效取得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持续占有之事实状态。
而目前可查的对于时效取得的成文法规定始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三条之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2年,其他物为1年,但使用人必须为罗马人,外国人不得使用。
自此以降,时效取得制度始得在罗马法传统国家中成为一项正式规则。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民法上,虽然各自立法体系有所不同,盖因继受罗马法之影响,在时效制度的设计上虽有技术性的区别,却无观念性的分歧,纷纷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时效取得制度。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采纳时效为规定所有权的方法。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簿时,如此项登记已达三十年,而且此人取得对土地的自主占有时,此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性

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之必要性摘要:民事时效制度包括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我国《民法通则》已经确认了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立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了其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独特之处,并且在我国确立该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否定派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设立该制度会刺激无权占有人私占公共财产,与我国道德原则相悖;其二,在我国已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公信制度的前提下,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已经非常狭窄;其三,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闲少产生闲置社会物质资源的情况,并且,要举证占有人的主观意思十分困难。
因此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无需建立时效取得制度。
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一、取得时效制度之理论基础对于取得时效制度不能仅从表面含义去理解,首先,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诉讼时效,作为近现代民法中的时效制度,乃为”权利消减”之制度,即在时效期间完成后,非权利人取得权利,义务人免除义务。
①两类时效制度本身都包含了反道德性,都使得法律看起来似乎在鼓励掠夺和不诚行为。
那么,仅肯定诉讼时效的价值,而否定取得时效,似乎不合理。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不能仅从保护占有人利益的角度,也应注重权利人一方。
有学者提出”恶意失权”理论,强调权利人明知或应知有权利而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从而使其丧失权利。
②取得时效制度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在诸种价值之间进行衡平,以惩戒在权利上睡眠的”恶意”权利人,从而赋予占有人权利。
另一方面,也能督促权利人关注自己财产的适用状况,促使其物尽其用。
最后,取得时效制度具有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所有权人的法律构成,这也体现了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所做制度上的设计。
二、取得时效制度之独特性(一)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这两类时效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取得时效重新确立了产权归属,消灭时效使得义务人仅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永久抗辩权而非获得实体权利。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

试论取得时效在我国的确立问题摘要: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规范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在制定时,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只规定了诉讼时效2,而通过对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时效;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关于时效制度的设想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02-01一、引言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其效果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
3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利益行使权利的意思,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即发生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效果的时效,也叫占有时效。
4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而规定有诉讼时效。
分析取得时效的历史、价值及功能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确立问题(一)取得时效的历史一般认为,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民法都规定了两种时效,但是也有的国家取消了取得时效。
也有的国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进行了变更和限制。
(二)取得时效的具体内容1.取得时效的要件各国民法针对不同的取得时效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笔者认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占有人需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再者在特殊情况之下需要善意且无过失5。
客观要件之一是占有人要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之二是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
62.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仅限于所有权,而后各国对于可以适用取得时效的权利的范围大多有所扩张,所有权及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可以适用。
取得权利的物的范围大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占有人依法可以取得权利的物,流通物,须为他主财产,遗失物、盗窃物,遗产。
73.取得时效的效力取得时效的效力在于占有人获得对其占有的物的权利,取得的权利与占有意思相应的权利。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

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目录摘要 (2)引言 (4)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4)(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1、取得时效的概念 (4)2、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5)(二)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 (5)1、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6)2、取得时效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演变 (7)(三)取得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7)二、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价值评析 (8)(一)取得时效有利于完善民事时效体系 (8)(二)取得时效有利于提高财产的利用率 (9)(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9)三、构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9)(一)我国民法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论之争 (10)(二)我国在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三)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存在的道德性 (12)(四)构筑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吸收和采纳,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广泛的历史渊源。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其价值在于实现物尽其用,完善民法制度,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将取得时效包含其中,单一的时效体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缺陷。
随着学界对取得时效制度讨论的逐渐深入和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内容完备的取得时效制度势在必行。
可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有关取得实效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分立式的立法例,从适用范围、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时效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取得实效制度进行界定,并将其至于民法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
关键词: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民事立法acquisitive prescriptionAbstractGet limitation system as an ancient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then for man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bsorption and adopted,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has a wide variety of so-called historical origin have limitation, also say the aging made, it is to point to to unauthorized possession shall exercise the ownership or other property rights mean openly for peace and the others that have reach a certain period, and attain the possessions of the ownership or other rights of the system is to realize its value f, perfect the civil law system, ensure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to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provisions only limitation, and did not have time to be included, single ag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s the academic circle made limitation system discussed deeply and the legislature to gradually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 in China's future in the civil c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te set of content have limitation system is imperative in the rule can be reference for developed countrie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on advanced legisl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FenLiShi take the legislative cases, from the scope of basic types constitutions limitation of legal consequence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for defining the system, and the ownership of real right for civil law (partKeywords: get limitation system; Civil legislation; Chinese get limitation浅析我国民法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问题引言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

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作者:寇枫阳陈星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5期一、国内外取得时效制度立法现状1.国内取得时效的现状建国以来的系列法律中均由诉讼时效,而没有取得时效。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仍未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法理论逐渐摆脱意识形态束缚,更加开放,逐渐与世界理论前沿接轨,取得时效理论研究十分火热,对于相关立法的要求呼声也十分高涨。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后却不见踪影,2017年《民法总则》仍未有规定。
2.大陆法系取得时效的现状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以罗马法为蓝本,德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精髓,将取得时效列于所有权取得一章中,但主要限于动产所有权。
瑞士民法典还有关于他物权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利取得时效的准用性规定。
法国民法典不像上述国家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而是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一起归于物权编。
虽有立法体例的差别,但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包括自主占有、共开占有、和平占有、持续占有。
3.英美法系取得时效的现状英美法系民法虽无取得时效的概念,但综合相关司法判例,有“反占有”的规定。
其类似于大陆法系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持续占有,原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物权请求权等救济,就会丧失所有权,占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
但与大陆法系的时效制度不同的是,并未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做出区分。
反占有不仅可以以动产为客体,还包括土地。
其构成要件规定和大陆法系的规定并无很大差别。
二、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完善民法时效制度,促进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我国民法中仅有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制度,该制度仅针对债权请求权,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债权,就丧失胜诉权。
但实体权利尚存,只是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针对物权请求权的取得时效并没有规定,这就使民法两大体系——物权和债权的制度很不平衡,对物权人和债权人的保护不平衡。
浅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关键词:取得时效不动产动产确立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但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有其适用的空间,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取得时效有其适用价值,且取得时效不能为其他法规所代替,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重大现实意义。
我国应尽快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但是,取得时效对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时效制度这个已被发展历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在我国民法上予以确认。
本文从取得时效有适用价值,无法为其他制度所代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粗浅地探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
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实时状态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我们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它们共同组成了时效制度。
而其中,取得时效的事实状态是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关于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争论不断。
否定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个观点:一为时效取得无适用的余地。
理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可以依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来解决,无需取得时效;对动产而言,已有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人的权益进行维护。
二为时效取得制度违背社会主义观念。
理由是: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之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应为社会主义服务。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道德观念不仅无法再时效取得制度中得到体现,并且其违背了社会主义的精神。
但是,我不认同我国不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我认为,取得时效在我国民法中有其适用的空间,我国应尽快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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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就是时效制度。
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经过一定时间后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为标准,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民法通则》上没有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具体划分,仅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二年)未主张权利,即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但仅有诉讼时效的时效制度是不完备的,而且造成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
有这样一个案例:周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结婚时,周父按当地风俗新建了三间瓦房让他们居住,既未言明是赠予,也未明确是借用。
1998年,王某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因为周某与其父系直系血亲关系,王某难以提供房屋是赠予的证据。
但这个房屋已被原、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达11年之久。
周父也一直未主张权利,能否将房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审判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如果法律上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这个问题将很容易解决。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无论从完善法律还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都很有必要:
1、能够同其他法律制度相适应。
民法上已经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义务人因时效而取得的利益、权利、占有关系,
法律上并未明确肯定,仍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此财产能否继承、转让、买卖、过户仍是疑问。
即一方面否定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另一方面又未肯定义务人对此享有权利,法律上出现一个真空。
另外,认定财产无主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也要求有取得时效制度与之相配套,以确定无主财产及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占有关系。
2、有利于稳定民事流转关系,设立取得时效,不是为了惩罚权利人,鼓励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尊重既成事实,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事实状态。
这种事实状态又会产生一系列的事实关系。
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就会缺乏民事流转的安全感,产生混乱。
设立取得时效,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时间过长法院查证困难。
3、设立取得时效不会助长非法占有,也不违背拾金不昧等优良风俗。
取得时效是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它应当具备四个条件:①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基于合同的占有,如承租、保管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
②善意占有,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也无责任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③公开占有,对占有的事实不加隐瞒,对外公开,如盗窃的财物就不存在取得时效的问题;④和平占有,不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占有;⑤达到法定的期间。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侵占遗忘物一般都不是公开占有,都未满法定时间,侵占遗忘物而且不属于善意占有,因此设立取得时效并
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就如设立诉讼时效并不会鼓励义务人逃债一样。
前苏联的学者否定取得时效的合理性,认为即使公然、和平方式上的占有也违反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在立法上也仅确认诉讼时效制度。
但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在法律上确认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则应与诉讼时效的期限相一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