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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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合农[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农〔2009〕170号)各县区农委:现将《合肥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号)的精神,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力度,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各项需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技服务体系,加大硬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入农村、贴近农民,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准确定位,服务大局。

农技服务体系作为农业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整体部署,抓住主导产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全市农技服务体系分为市、县、乡镇和村等四级,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协调一致,共同为“三农”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我市农业生产规划注重区域性和特色经济,农技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服务大局规划,在做好大宗粮油业服务的同时,有所侧重,积极为本区域内特色农业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农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发挥省会城市的带头作用,确保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新时期我市农业工作的重要转变和发展方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城郊型农业示范基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级农业部门、农技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力度要通过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

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各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推广种养殖生产的标准化技术作为今后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

积极推进农业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项目、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

进一步扩大标准化示范区的数量和规模,规范示范区建设,提高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充分发挥市县区蔬菜协会、家禽协会、食用菌协会、草莓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农业标准实施。

把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努力完成省下达的认证指标。

确保我市的“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走在全省的前列。

三、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农办质[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3•【文号】标委办农[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委办农[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提高农业综合素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项目申报条件(一)示范区项目原则上围绕大宗作物区域化布局、园艺产品集约化生产、畜牧水产规模化养殖、“菜蓝子”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选项。

(二)示范区应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三)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证。

(四)示范区有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带动,农民积极参与。

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相对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二、项目建设内容(一)示范区建设要以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引导示范承担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

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二)要掌握和了解各环节标准实施情况,建立标准实施情况反馈机制。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农〔2018〕55号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农〔2018〕55号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农〔2018〕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总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委制定了《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5日合肥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这个主题,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坚持质量第一,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关键环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载体,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四个最严”要求,抓好源头治理,强化全程管控,深化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监管,促进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健全,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品牌建设、执法监管、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优质安全农产品比重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趋好,“三品一标”产地认证覆盖率到达60%以上,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确保全市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合农[2015]145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合农〔2015〕145号)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秘[2015]62号)等规定,现将《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项目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项目操作规程2015年8月24日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项目操作规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秘[2015]6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今年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项目操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一)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合作社;(二)示范合作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2、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3、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带动能力较强;4、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5、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

(三)示范合作社为生产、加工、销售、贮藏、电商平台建设等当年投入达50万元以上。

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招投标书范本

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关于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各乡镇:根据合肥市农委《关于组织申报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合农〔〕号)(详见附件)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完成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家庭农场要提供年度(全年汇总表一份)及年-月份的基础台账;、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申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须要提供带动户贫困户相关材料。

、农民合作社在申报时须提供合作社年的账簿。

二、审评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由乡镇推荐并附规范《申报书》文本,对同一个基地的注册家庭农场又是注册合作社的,不得同时申报,其中一个经营主体已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的不得申报。

对各申报材料县农委将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评审,确定排序,按照市农委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市农委,对参加过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负责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名额分配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原则上每个乡镇各申报家,申报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包含种植、养殖、农机等各类合作社。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各申报主体于月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申报书套,会同信息汇总表报县农委农经科,逾期不再受理。

长丰县农业委员会年月日附件:.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格式)、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工(格式).年申报合肥市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年申报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附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书申报名称申报单位申报部门申报文号申报日期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制二、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说明:、培训次数指:家庭农场主要从事人员的参加培训次数;、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平均年龄和性别率指:家庭农场一年以上的从事人员平均年龄和男女。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关于印发《合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关于印发《合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2010-2012年度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农业管理水产品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合农[2010]12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10.08.02【实施日期】2010.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10-2012年度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合农〔2010〕121号)各县(区)农委、畜牧水产局、林业局、财政局、质监局:现将《合肥市2010-2012年度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合肥市2010-2012年度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操作规程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010]27号)及《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财农[2010]137号)规定,现制定如下操作规程:一、建设目标全市2010-2012年计划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120个。

争创国家级基地5个、省级基地15个;建设市级基地100个。

二、建设主体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木花卉业生产基地建设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事业单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土地租赁或与基地村、农户签订种植合同,加入协会、经济合作组织等形式,带动农户或基地进行标准化生产。

三、建设要求(一)生产规模:基地必须集中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导产品突出,产品特色明显。

1、种植业(1)露地蔬菜(含草莓、食用菌、瓜果、水生蔬菜)示范基地:核心区面积5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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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
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17号),积极推进全市农业标准化进程,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15年度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基地认定申报条件参见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联合下发的《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农〔2014〕171号),申报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须填写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按照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二)组织材料,并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市农委。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上述附件请登录合肥农业综合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县级农业主管留存,一份报送市农委),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按时落实申报工作。

市农委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验收细则(见附件三)对申报的基地进行现场考核和验收。

联系人:汪严安;联系电话:63538467;电子件报送邮箱:nwjgc3538467@ 附件一: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附件二: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三: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验收细则
2015年8月24日附件一:
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示范基地名称:
创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合肥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
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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