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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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4篇)

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4篇)

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4篇)医院放射科管理制度篇11、放射科除行政工作时间外,包括非办公时间和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各项x线检查,需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3、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方法;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4、危重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5、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6、X线片、数据资料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

全部X线照片、数据资料应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医务科批准外,应有必须的手续,以保证归还。

7、每一天群众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各项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景象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放射科安全工作制度1、本科安全领导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

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

2、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对全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

3、技术组负责对全科各种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

4、科室各种设备、电器在下班时关机、切断电源。

(阅片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值班医生负责,其余由技师负责)。

5、设备网络系统管理小组要加强对全科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建立网络安全运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分管业务技术的主任及诊断组组长应定期对全科各种医疗文书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

定期通报全科,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7、护理组负责全科药品,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使用、毁形、分类及手术间的消毒,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放射科诊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放射科诊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放射科所有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防护、管理等。

第二章诊疗工作管理第三条放射科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提高诊疗质量;2. 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程,确保诊疗安全;3.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诊疗效果;4. 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放射科诊疗工作流程:1. 患者就诊:患者到放射科就诊,由接诊医师询问病史、了解病情,确定诊断方案;2. 申请检查:接诊医师根据病情,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检查项目、注意事项,填写检查申请单;3. 检查操作:技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检查,确保检查质量;4. 结果报告:技师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接诊医师,医师根据结果进行诊断;5. 治疗方案:接诊医师根据诊断结果,制定治疗方案,与患者或家属沟通;6. 治疗实施:患者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技师协助医师进行操作;7. 治疗后随访:医师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评估治疗效果。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第五条放射科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放射科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等,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安全。

第八条放射科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放射科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设备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维修质量。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放射科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诊疗水平。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放射诊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放射诊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放射诊疗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放射诊疗安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3. 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4. 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5. 负责放射诊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三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购置、使用和维护放射诊疗设备。

第八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计量检定,确保设备安全、有效。

第九条放射诊疗设备应配备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窗等。

第四章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遵守放射防护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患者的安全。

第五章放射诊疗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制定放射诊疗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工作应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档案,详细记录患者信息、放射诊疗过程、防护措施等。

第六章放射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放射事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许可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保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循医疗伦理。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应先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必要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2.具有合格的放射诊疗人员;3.具备放射诊疗所需的有关防护措施。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书;2.放射诊疗设备和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3.放射诊疗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4.防护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通过审核后,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书。

第九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第三章防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防护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应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活动时,应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外泄。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和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对人员和公众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佩戴专用的防护器材,避免辐射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放射诊疗活动;2.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书;3.没收非法所得;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诊疗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科学和有效进行,保障患者、医务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从业人员,包含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等。

第三条放射诊疗工作必需遵守包含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在内的全部有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医院放射诊疗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和实施,并接受医院放射科或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第五条医院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由医院负责人牵头构成,负责订立和审查放射源的申购、进口、使用和报废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与放射源相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医院放射源管理员由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担负,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库存管理、验收与入库、登记与报备、使用记录和放射源报废等。

第七条医院放射源管理人员必需定期参加国家、行业组织或医院组织的培训,掌握放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医院放射源的存放、运输和使用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放射源的密封性、安全防护措施、辐射源剂量率等必需实现国家和行业的安全限值要求。

第九条医院放射源管理人员必需依照医院订立的程序进行放射源操作,包含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定期检测和报废等,严禁私自擅自操作放射源。

第十条医院放射源管理人员必需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放射源检测和定期验证工作,确保放射源的性能和安全实现国家和行业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医院放射源使用科室必需建立放射源使用档案,认真记录放射源的领取、使用、归还、辐射剂量、事故应急等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医院放射科或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医院放射源报废必需经过医院放射源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依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放射源的处理和报废,严禁私自转让或随便处理放射源。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定期体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检、胸部X射线、肺功能等相关检查项目。

2. 职业暴露评估: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包括评估其接触辐射的频次和剂量,并对其进行相关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

3. 防护设施和装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铅制护罩、手套、防护眼镜等。

同时,必要时应提供防护装备,如个人剂量监测器和辐射防护围裙等。

4. 健康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应定期开展有关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 职业健康监护: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暴露和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7. 应急预案和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8. 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心理压力。

9. 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0. 相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其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及措施:1. 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辐射检查,以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辐射接触。

3. 工作时间和休息: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接触辐射。

4. 紧急情况处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事故或辐射泄漏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并提供相应的紧急处理培训。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制定本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加强对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监管,确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规程,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并且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区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医疗辐射防护区域,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辐射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的辐射防护培训,掌握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辐射防护记录和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购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的确保其质量和技术性能。

第十五条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巡检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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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第一篇:放射诊疗管理制度1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臵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断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医院医务部负责。

二、开展放射诊断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断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须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接受社会监督。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须提交正、副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五、医院开展放射诊断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断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六、放射诊断场所、诊断设备以及诊断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如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不得出借。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一、应急组织及职责医院成立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朱惠莉(电话:***),副组长:赵吉忠(电话:***),成员:韩永林(电话:***)。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臵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断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辐射防护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臵。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一)当射线装臵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电话号码:12369)、卫生部门(电话号码:96301)和公安部门(电话号码:110),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二)立即转移受照人员,安排人员就医,送至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三)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臵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方可解除应急预案。

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断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断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二、医院医务部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三、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四、放射诊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评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五、正常使用中的放射诊断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单位放射诊断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放射诊疗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篇: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汇编目录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4)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8)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0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1、全体放射工作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科室内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3、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

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4、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6、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 3 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7、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9、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1、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固始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1、从业前需进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3、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的统一安排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4、建立个人培训档案,认真记录培训情况,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或培训证明等资料。

5、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固始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定期监测:凡接受Χ、Υ射线外照射的工作人员,佩戴热释光剂量计定期更换(每周期为三个月),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2、强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连续佩戴热释光剂量计,按期交换剂量计,妥善保管剂量计,防止丢失或损坏,禁止剂量计放入机房或操作间。

3、预约监测:不属于上列两种监测范围,放射工作单位或个人提出监测要求,可随时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联系办理。

4、应急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他意外照射,应及时进行模拟测量以尽快计算其所接受剂量。

5、特殊照射监测:当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有计划地特殊照射(如换装放射源,处理放射事故或其他可能接受较大剂量的工作等),应进行特殊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以确保一次所受照射不超过国家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6、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 6 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调查;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射器官或组织的当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调查原由,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固始县人民医院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本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心,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科室要定期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2、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非本科室人员禁止操作;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发生。

3、放射诊疗场所必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各科室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需的防护用品。

操作人员在放射治疗定位、治疗前应关闭机房门窗,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家属陪同者,需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尽量原理辐射源。

4、放射诊疗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专 8 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计量监测仪器由专人负责,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处,使用时应轻拿轻放,保证计量工具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6、加速器输出剂量每周测量一次,保证其误差不超过2%,对于加速器的射线质、光野辐射野一致性等项目每三月或机器维修后检测一次,保证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于每天开机后检查机器情况,确认手控盒、监视器、门联安全系统状态正常。

检查各种照射辅助用具数量及性能时候正常,确保机头、辅助用具无松动,在运动中无脱落。

在X-刀、适形放疗前必须检查激光灯的指示位置是否正确。

固始县人民医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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