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京建发〔2021〕230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规范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联合验收各审批部门结合我市当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8月2日起,竣工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示范文本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并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至联合验收申报平台(网址:/)。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本示范文本样式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
三、本示范文本适用于竣工验收采取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可参
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具体政策清单>和<北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办发〔2017〕31号)精神,整合优化我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四条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即依托于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网上同步办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六网合一”功能。
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协调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等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或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配合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协调联合验收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搭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统筹各主管部门验收内容纳入系统。
第七条市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区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第八条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实行联合验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联合验收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持续改革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大幅提升。
但是,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我市在建筑许可指标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制定管理办法,以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首善标准,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切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制度改革创新2018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
制定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一、验收准备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参与的联合验收小组。
该小组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完成。
二、验收程序1. 预验收: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预验收,排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2. 提交资料:施工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
3. 现场检查:联合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结构安全、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方面。
4. 功能测试:对工程中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5. 整改与复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
三、验收标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使用标准。
四、责任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2. 设计单位负责确认工程设计的执行情况,并对设计的合理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五、验收记录联合验收小组应当详细记录验收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这些记录将作为后续追责和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六、后续工作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等相关手续,并对工程进行适当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七、法律适用本验收制度范本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完工报告: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自评估等信息。
2. 工程预验收:在提交完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预验收。
预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提交验收申请: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同时,需提交验收事项对应的各项材料,如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记录等。
4. 联合验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主要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5. 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出具验收意见。
如果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如果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流程以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顺利验收。
北京市联合竣工验收指南(2019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3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它主要包括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验收内容。
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就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包括了建筑结构的验收。
在进行验收时,需要对建筑结构的材料、构造、承重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进行评定,以确保建筑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有足够的安全保障。
其次,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还包括了建筑设备的验收。
建筑设备的验收主要包括了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这些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正常运行并保障建筑内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此外,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还对建筑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建筑材料的验收主要包括了材料的质量、规格、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所选用的材料符合建筑设计要求,能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最后,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还对建筑工程的外观进行了规定。
建筑外观的验收主要包括了建筑立面、涂料、装饰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建筑外观的美观和整体风格符合设计要求。
总之,北京建筑工程验收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都能够重视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好北京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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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联合验收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
一、规划国土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工程是否已竣工;
2、是否已投入使用;
3、建筑层数是否合规;
4、建筑立面是否合规,立面照片是否与现场相符;
5、竣工建筑与竣工图纸及报规图纸是否一致,建筑结构及各层平面布局是否有设计、施工变更,变更是否会导致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6、工程自身的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代征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应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网上申报资料整改:建设单位要对上报资料进行补充或改进的,可自动取回,在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的帮助指导下,待补充完善资料后再次提交。原来已“受理”合格的专项验收资料继续保留有效。
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清单”,做好工程现场、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明原件验收。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现场验收内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向消防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在申报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需在1-100之间选择一个数字,作为备案项目抽签号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北京市锅炉登记卡;
2、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
3、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五、向档案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工程竣工质量报告。
7、项目自身的绿化用地及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用地等,是否已经具备实施绿化或者道路的条件;
8、规划许可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服务设施是否已经建成;
9、规划许可要求的地上地下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是否均已落实,或已具备落实条件;
10、规划许可要求的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是否已经落实;
11、规划许可(附件、附图)的现场公示情况;
3、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出厂合格证;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此合同限电梯)。
五、档案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检查建设单位的基建文件;
2、检查建设单位的监理文件;
3、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文件;
5、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6、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三、民防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3、验收范围内人防工程无不完整防护单元;
4、具备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①人防工程专项施工方案;②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③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物资进场检验记录;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⑤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⑥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⑦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内容:
1、土地使用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网上向主管部门上报资料:
一、向规划国土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2、《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登记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六、向住房建设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网上选择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设置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中进行选择;对工程“不涉及”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选择“不涉及”。
对建设单位不能确定专项验收单位的,由市级各专业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指定。专业服务企业由水务部门、城管委等部门协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正本、附件及附图);
4、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5、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6、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4、检查建设单位的竣工图。
各单位实施现场验收的具体内容,以各主管单位的专项现场验收标准为准。
现场验收整改:在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的帮助指导下,建设单位要按照各主管单位或专业服务企业提出的需要整改内容及时进行改进完善,主动配合牵头单位、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完成专项验收。原来已合格的专项现场验收结果继续保留有效。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9958345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北京市社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联合验收结论及使用:待所有申请的专项验收都合格通过后,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12、其他需要在现场进行核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上的有关要求。
二、消防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核实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3、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4、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依据各自验收标准,集中现场验收,牵头部门统一确认。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建设委在市住房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技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清单和各专项申报验收清单上报相关资料。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所选择的各主管部门在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其他专业服务企业验收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向民防部门上报资料清单: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2、《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验收清单:
1、锅炉(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①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热按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