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4年版)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威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规划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威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8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2.将市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将原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承担推进全市城市化建设的责任。
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城市化发展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市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
5.承担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责任。
监督指导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编制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威海市工程建设程序

威海市工程建设程序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局)一、依据文件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1991、8、3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5条二、申报材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1、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一份;2、有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的,附威海市统一座标和高程1/500地形图二份(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界限,包括用地范围外50米以内);3、属原址改建以及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附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一份,其中联建的附联建协议;4、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含污染环保评估证明);5、特殊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提供的有关资料;6、份数说明:国家审批项目四份,省审批项目三份,市审批项目,选址在所属市(区)的二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一份。
临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1、临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一份;2、1/500地形图一份;3、土地证复印件一份或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4、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建设项目规划选址: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或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提出审查意见转报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承诺时限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7个工作日(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除外);2、临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5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文化中路86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规划局窗口联系电话:5897067六、收费(中介)收费依据: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鲁国土资发[2002]145号收费标准:每幅数字化地形图13456元收费单位:威海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光明路95号)联系电话 5231169 交纳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局)一、依据文件1998、11、29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二、申报材料报告书:1、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环评报告;3、专家评审意见书;4、所在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威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80号)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只限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各区〉所辖街道辖区及镇政府驻地)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为此,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重点(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林地、河道和海域以及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但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相关许可证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和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批准、审批手续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责任分工各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负责及时恢复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后的市政园林设施;负责做好辖区内群众的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威政字〔2015〕48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
批复
正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威政字〔2015〕48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批〈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请示》(威规发〔2015〕1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
到2030年,规划城镇人口10万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69平方公里。
城镇性质为以商贸物流、旅游休闲、都市农业为主的示范镇,重要的城市功能片区。
规划空间结构为“一轴、一廊、七大功能区”,沿五渚河、温泉路形成镇区发展轴,依托南向过境交通走廊,打造商贸物流区、养生度假与休闲旅游区、城镇综合服务区、冶口水库生态涵养区、崮山水库生态涵养区、正棋山自然风景区、都市农业观光体验区等七大功能区。
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专业规划,使总体规划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
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结束——。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00年5月17日威政发[2000]17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适用本办法。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必须建设一楼多户住宅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住宅用地只有使用权.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提倡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上级下达的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
严禁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在666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非耕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三)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四)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二)非本村村民的;(三)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建房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户名单.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逐级向市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威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和各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要文本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主要内容威海市人民政府i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威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指导威海市的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编制《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指导思想1、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海滨生态及自然资源保护。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威海城乡人居环境的改善。
2、因地制宜地选择城镇化发展道路,合理配置空间资源,实现威海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统筹城乡,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开发管制界线和生态红线,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使用,强化城市特色,走资源节约型道路,合理控制城市发展规模。
4、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以民生导向作为城乡规划配置空间资源的基本出发点,引导城乡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障民生需求和社会公平。
5、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妥善保护、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具有特色的产业体2系。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等上位规划。
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
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规划期限2011年-2020年。
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1、市域:威海市行政区范围,包括威海市区、文登市、荣成市和乳山市,总面积5797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的范围西至双岛湾,东至五渚河,北至黄海,南至新俚李线,面积约400.0平方公里。
规划区:环翠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区内包括三个派出机构: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临港区”),总面积为777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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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供水、排水、海港、铁路、航空、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城乡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城乡用地分类代码可用于城乡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为引导土地集约利用,降低交通需求,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土地使用弹性,提倡合理的用地兼容与混合使用。
用地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使用范围和要求按本规定附录1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
除文登区和临港区部分现状海拔较高区域外,海拔60米以上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八条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率。
按照地上地下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建设原则,统筹安排轨道交通、市政管沟、商业服务、停车和人防等设施,使城市功能合理有序向地下延伸。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九条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 应按本规定附录2的规定执行。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军事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已超出控制指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四章规划与建筑设计第十三条规划编制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倡导集约紧凑布局、生态廊道间隔、公交导向开发、历史文化保护、职住平衡、绿道出行和低冲击开发等先进理念,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打造绿色低碳、山海相间、文脉传承、生态宜居的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在规划编制各环节引入城市设计机制,对空间景观、布局结构、环境协调、造型色彩等进行充分论证和研究,形成强制性和引导性指标,科学指导城乡建设。
第十五条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控制要求,符合《威海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威海市公共开放空间系统规划》、《威海市区公共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威海市区工业园配套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在符合市区建筑高度分区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建筑布局提倡采用低密度塔式高层建筑。
塔式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低于3:2,塔式高层住宅建筑单元组合数不应超过两个。
建筑的面宽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除外)。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50米。
第十七条工业区内应合理配置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工业园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相对集中设置。
第十八条居住区内应合理配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中心、警务室、居委会、物业管理等)、托幼、养老服务等必备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配置相应室外活动空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按本规定附录3执行。
第十九条居住区内应合理设置篮球、排球、羽毛球、小型足球场等室外公共体育活动场地,适应全民健身和青少年体育活动需求。
第二十条居住区内应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菜市场、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方便经营管理,减少干扰。
不得采用“镶边”模式设置小型商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内应实行人车分流,重点高品质居住小区应进一步降低地面停车率,提倡全部实现地下停车。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应设置为本楼居民服务的访问、接待、休息、阅览等公共服务空间以及信报箱、信息板等设施,其余部分宜设置为架空层。
第二十三条住宅建筑的储藏室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储藏室门应开向室内公共走道,不得直接开向室外。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底层不应设置分户式室外庭院。
第二十四条地下车库等地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本市山体丘陵地势特点,充分、合理地利用现状地形,对场地设计进行精密计算,实现土石方就地平衡。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筑设计应贯彻和执行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第二十七条建筑的风格、色彩、体量应符合市区建筑形象引导规划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重要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全方位分析、大范围研究,丰富城市空间界面,优化景观环境效果,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整体协调性。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重要公共建筑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
第二十九条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耐久外装材料。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面砖或石材等外装材料,底层裙房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等外装材料。
第三十条空调室外机搁板、壁挂式太阳能集热器、设备平台、广告等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设置封闭或围护装饰构件。
建筑物顶部广告标识应位于建筑立面之内,不得设在屋面以上或伸出建筑立面之外。
第三十一条建筑需扩建、改建、重建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出具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
第三十二条非成片拆迁改建的危房改造重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经鉴定达到拆除重建的危险性等级;(二)不得增加地上建筑面积,符合用地条件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可合理增设地下建筑;(三)不得突破原有建筑的平面轮廓、海拔高度(包括屋脊、檐口或女儿墙)、室外地坪标高。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时,应按本规定附录4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三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消防、通风、防灾、景观、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5)第三十五条对于各类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按照本规定附录6的相关要求,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计算有效日照数据。
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大寒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医院和疗养院主要朝向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教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2小时的有效日照。
(三)托幼建筑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获得冬至日累计不少于3小时的有效日照,室外活动场地内位于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的面积不少于1/2。
第三十六条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系数和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间距应满足上述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高层建筑遮挡住宅、宿舍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55;遮挡其他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8。
非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正面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2款执行。
在满足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前提下,按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日照间距大于36米的,按36米控制。
(二)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 倍;大于12米的,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
(五)非高层建筑与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皆有窗户的,不小于8米;工业建筑不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其他非高层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景观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一侧建筑高度的1.0 倍,且不小于10米。
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0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二)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工业建筑不小于10米)。
(三)其他非高层建筑(含独立设置的配电室、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不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
第三十八条高层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景观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当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应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软件计算要求):(一)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
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大于16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二)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正面间距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非高层建筑(皆非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非高层建筑高度的1.0 倍,且不小于13米。
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3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遮挡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不遮挡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三)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
第三十九条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不适用本章建筑间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