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2016―202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湘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7号HNPR—2009—01017)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日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二○○九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职工、雇工和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认定为工伤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职工具有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2、职工具有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的情形;3、职工在接触疫水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4、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后的六个月内,在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血吸虫病。
第四条职工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感染血吸虫病后,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被诊断血吸虫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一)重点防治地区。
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二)一般防治地区。
省级维持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五、程序(一)重点防治地区。
1.提交申请。
县级评估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市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血防主管部门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市级、省级评估须由本级血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
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
3.评估。
县级、市级评估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10]3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3.30【实施日期】201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附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一、规划纲要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精神,2004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共同编制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确定在全国164个县(市、区)实施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综合治理。
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重点防治地区各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完善防治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力度和政府投入进一步加大,2004-2008年中央财政共投入49.4亿元用于农业、水利、林业、卫生血防专项建设,地方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投入;政策法规保障进一步加强,2006年国务院公布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重点防治地区各省也相继完善了地方性法规。
血吸虫病保障措施的内容(完整版)

血吸虫病保障措施的内容(完整版)1、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规划、计划,安排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对经济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跨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重大工程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2、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3、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5、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6、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储备血吸虫病防治药物、杀灭钉螺药物和有关防护用品。
7、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网络建设,将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8、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时,应当统筹协调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的综合效益。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严禁倒买倒卖、挪用国家免费供应的防治血吸虫病药品和其他物品。
慢性血吸虫病的治疗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湖南省民政厅湘卫血防发…200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疫区市、县(市、区、场)卫生局(血防办),财政局,民政局:为切实做好和规范我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血防办。
原已下发的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点救治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1号)、•关于认真做好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4号)、•关于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血防[2004]7号)和•关于印发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10号)中有关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方案处理。
民政部门对因患晚期血吸虫病(含巨脾型、腹水型、结肠增殖型、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属城镇户口的,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农村户口的,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低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其他救助政策。
附件:1.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3.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指导用药目录4.晚期血吸虫病人住院检查项目5.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成员名单二OO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以及•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9号附件1),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逐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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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实施范围表
市 长沙市 株洲市 县(市、区、 场)个数 6 4 县(市、区、场)名称 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县 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云龙示范区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汩罗市、临湘市、岳阳县、 岳阳市 12 湘阴县、华容县、建新农场、屈原管理区、南湖新区、 岳阳经济开发区 武陵区、鼎城区、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 常德市 13 澧县、桃源县、石门县、贺家山原种场、西湖管理区、 涔澹农场、西洞庭管理区 张家界市 益阳市 合 计 1 5 41 慈利县 沅江市、南县、资阳区、赫山区、大通湖管理区
Hale Waihona Puke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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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5号HNPR-2011-0108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湖南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情况(一)发展现状。
1、全省居民健康状况继续得到改善。
2010年与2005年相比,人均期望寿命由73.6岁提高到74.7岁,婴儿死亡率由9.12‰下降到7.3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5.51‰下降到10.82‰,孕产妇死亡率由39.37/10万下降为26.70/10万。
2、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
全省卫生机构总数(不含村卫生室)1.4374万个。
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达21.2万张,比“十五”期末增加6.07万张,每千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由2005年末2.26张增长到3.07张;卫生技术人员24.81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0.07万人,注册护士8.28万人,分别比“十五”期末增加3.56万人、1.23万人、3.25万人,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为1.48人,注册护士1.31人。
《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文件解读

《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06.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文件解读一、制定背景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
1955年毛泽东主席发出“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党和政府持之以恒防治血吸虫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消除血吸虫病进程。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到2030年全国所有流行县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为新时期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目标方向。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全国452个流行县中75%的流行县已达消除标准,排除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持续加大防治力度,有望2028年所有流行县均能够达到消除标准。
为此,国家疾控局联合多部门在全面总结当前血防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新时期血防工作形势,紧紧围绕消除战略目标,制定并印发《加快实现消除血吸虫病目标行动方案(2023—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行动方案》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党政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防治方针。
第二部分是行动目标。
为实现到2030年全面消除血吸虫病的总体目标,制定“三步走”的分阶段目标,即攻坚期(2023—2025年),冲刺期(2026—2028年),巩固期(2029—2030年)。
第三部分是防治策略。
继续实施传染源控制为主、强化风险环境钉螺控制的综合防治策略,对未达到消除目标地区、达到消除目标地区和潜在流行地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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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
(2016―202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3
【实施日期】201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2016-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湖南省消除血吸虫病规划
(2016-2025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血吸虫病防治作为重要的扶贫和民生工程,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位置予以推进。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分类指导、综合治理、联防联控,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防治。
加强传染源控制,做好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强综合治理,结合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治理措施,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发现、处置疫情;加强区域性防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41个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区、场)中,26个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区、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15个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疫区县(市、区、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
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血吸虫病疫区县(市、区、场)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
具体工作指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