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网络销售合规相关
保险产品销售合规要点解析

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从客户利益出发进行风险告知,按照保险条款提 示客户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 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并向客户提 供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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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应当销售行为
正确引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确保保险合同 等投保资料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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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强制搭售保险产品; 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 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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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代理保险 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版)》(渝邮银发〔2014〕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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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新政解析
• 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责任追究
销售人员应在保险单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营销 员号(营销员号必须与系统记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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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 淆;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利益、国债收 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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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销售行为——禁止销售行为
不得向客户提供片面、虚假的产品信息;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 固定分红收益; 不得虚假宣传产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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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4.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 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 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 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 宣传资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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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1.双证齐全,并佩戴执业证。 • 2.客户风险测评 • 3.宣传资料合规 • 4.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
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合规承诺书

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合规承诺书
尊敬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是一种便捷高效的销售手段,但在进行营销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保险监管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你的互联网营销活动合法合规,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承诺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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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人互联网营销合规承诺书】
本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自愿承诺并保证,在进行互联网营销活动时,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1. 不发布、传播或推广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治敏感话题、色情低俗、暴恐相关内容等;
2. 不误导或虚假宣传保险产品的特性、权益、价格等信息,确保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
3. 在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时,遵守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规定,标明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4. 不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私自获取、使用、转让客户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5. 对于客户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真实地回答和处理,不隐瞒、误导或敷衍客户;
6. 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内部互联网营销规范和公司业务规定,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7. 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积极整改,不得进行阻碍、隐瞒等行为。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以上义务,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承诺内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保险公司的纪律处分。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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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合法销售指南

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合法销售指南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
然而,由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销售涉及到一系列的合规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规要求、销售流程和风险提示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份互联网保险产品合规合法销售指南。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规要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产品设计、信息披露、销售渠道和销售过程等方面。
首先是产品设计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包括产品种类、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同时,产品设计应注意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是信息披露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应提供充分、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
同时,应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解释,以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和限制。
再次是销售渠道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
销售渠道应合法合规,遵循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相关规定,如明码标价、禁止虚假宣传等。
最后是销售过程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应规范、透明。
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保险从业资格,且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隐瞒或歪曲产品信息,不得进行强制销售或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主要包括产品展示、在线购买和售后服务等环节。
首先是产品展示环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展示应提供清晰、详尽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同时,应提供产品示意图、案例分析等辅助信息,以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
其次是在线购买环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在线购买应简便、快捷。
购买页面应明示保险费用、保险期限、购买流程等,以便消费者清楚了解并完成购买。
同时,购买页面应提供合适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最后是售后服务环节,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应及时、周到。
售后服务包括理赔服务、退保服务等。
保险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理赔流程和退保政策,并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一直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风险管理工具。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质和与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保险行业必须遵守严格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以确保其健康发展和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服务。
一、合规性要求在保险行业工作中,合规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它涉及到公司内部运营、产品设计和销售、客户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
1. 内部运营合规性在内部运营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合规性政策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程序,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
此外,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合规性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产品设计和销售合规性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产品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产品设计方面,需要明确产品的权益保障范围、费用和条款等,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和误导行为。
在销售过程中,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并向客户清楚介绍产品的风险和投保条件。
3. 客户隐私保护合规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需要更加重视客户隐私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例如明确告知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征得客户的明确同意。
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受到国家和地方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监管机构通过发布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 国家监管机构要求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并批准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督和检查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审查并批准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等。
同时,监管机构还对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明确要求。
2. 地方监管机构要求除了国家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也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
地方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理赔处理等。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险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相对繁琐,效率低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保险互联网业务逐渐崛起,并在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管理办法成为了保险业的重要议题。
二、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保险产品销售、理赔、客户服务等一系列在线服务。
三、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的原则1. 依法合规:保险互联网业务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风险可控: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3. 信息安全:保险互联网业务必须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强数据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4. 公平公正: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强制搭售。
四、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的要求1. 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互联网业务前,必须先取得相关资质,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2. 客户身份验证:保险互联网业务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防止非法操作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产品。
3. 客户风险评估: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4. 产品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清晰明示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5. 投保信息核实: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时,应当核实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保单信息的准确性。
6. 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速度和理赔质量,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理赔流程。
7. 数据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业务中的安全性。
8. 争议解决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五、保险监管机构的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监管,落实保险公司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保险互联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保险产品销售、信息传递、理赔服务等活动。
为了确保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并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
一、综述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给传统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监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经营主体资质要求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从事保险互联网业务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资质要求:1.具备依法成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保险资格,并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备案;3.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记录;4.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5.具备满足监管要求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三、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主要包括保险产品销售、投保咨询、信息传递和理赔服务等环节。
经营主体在开展保险互联网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明确合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2.合法合规开展产品销售活动,不得违规销售;3.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4.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5.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6.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保险互联网业务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至关重要。
经营主体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使用者许可,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处理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将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鼓励消费者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监督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合规运营。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互联网业务活动。
保险产品销售规范

保险产品销售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快速。
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个人和企业的风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的繁荣和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分子滥用保险行业,进行欺诈和低俗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和行业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制定一系列的保险产品销售规范成为迫切需要。
二、保险销售人员的合规行为1. 透明的销售过程:销售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清晰地介绍保险产品的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费和保险条款等。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2. 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销售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决策和意愿,不得采用欺骗、威逼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销售。
3. 个人合规行为的规范:销售人员应当遵守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非法销售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同时,销售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1. 产品设计合规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设计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并确保产品具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2. 购买资格的合规审查: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对购买者的购买资格进行合规审查,确保购买者具备必要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3. 合规宣传材料:保险公司在制作宣传材料时,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手法,确保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理赔服务规范1. 简化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行电子化理赔服务,提高理赔的透明度和效率,减少消费者的等待时间。
2. 快速处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理赔申请,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理赔的进度和结果,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3. 简明的理赔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设计简明清晰的理赔条款,避免过多的限制和排除条款,提高消费者的理赔成功率。
五、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1. 建立监管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建立全面的规范体系,并对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进行定期的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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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明确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 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 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 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011年4月15日 仍未下发
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对告知的 要求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 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 签名、数据电文。
承认数据电文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数据电文 有效性
电子签名 法律责任
数据电文 有效形式
பைடு நூலகம்
电子签名 有效性
收讫确认
发展最快的渠道。
目录
1 2 3
保险网销背景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监管空白及合规建议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199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2005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
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 行)》的通知
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数据电文收讫及收讫时间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唯一性;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2)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保密性;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签名的防篡改性;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数据电文的防篡改性。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 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 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 服务。
电子签名 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 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 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 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 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 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网站。
•2000年9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在北京宣布:泰康在线正式开通,在该网上 可以实现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化。 •2005年4月1日,人保财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当日正式推 出电子保单,并为网上投保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报单。
保险网销背景
目前我国网络销售虽以各大保险公司的官网销售为主流,但淘宝、第三方专业保 险网站和微博行销等渠道也发展迅速,形成了多元化的网络途径。 2012年全年保险行业网销渠道保费收入已超140亿元。虽然目前网销保费占总体 保费收入的比例还很低(寿险公司网销渠道保费贡献率大多不足1%,财险公司较高 的水平也仅在5%左右),但却以每年超过100%的增速奋起直追,已经超过电销成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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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网销背景
保险网销合规知识
监管空白及合规建议
保险网销背景
•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的开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已经迈入网络 之门。
•1998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收到的第一张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
走进网络时代。 •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