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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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学教职工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地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管理。

第三条小学教职工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聘出优秀人才,推动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小学教职工聘用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机制,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小学教职工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范围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师等职位。

第八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师范专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的教育学专业学位;(二)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三)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或者有相关教育教学能力证书;(四)身体健康,符合教师职业健康标准。

第九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职务、地区、人际关系等因素作为聘用的依据。

第十条小学教职工的聘用程序应包括招聘、考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环节,全程公开、公正进行。

第三章职位聘用第十一条小学校长、副校长的聘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和要求;(二)报名考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三)进行考试,评定考试成绩;(四)面试合格人员;(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六)公示聘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小学教师的聘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和要求;(二)报名考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三)进行考试,评定考试成绩;(四)面试合格人员;(五)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六)公示聘用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小学教职工应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价,既包括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也包括道德品质的评价。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教育改革方案,提高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2. 具备小学教育专业的本科或以上学历,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专业学历;3.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 品德良好,具备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

三、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岗位和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需求确定;2.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选拔,选拔结果经学校审批确定;3. 聘用的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经学校审核备案;4. 完成聘用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四、聘用期限1. 聘用期限为一年,满意绩效表现的教职工可按照学校需要延长聘用期限;2. 聘用期满,根据教职工表现和学校需求,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五、绩效考核1. 学校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2.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学生成绩、教育管理等方面;3. 绩效优秀的教职工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和提升机会,绩效不达标的教职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限制。

六、职业发展1. 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进修机会;2. 绩效优秀的教职工可申请晋升为高级教师,参与学校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工作。

七、保障措施1.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 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3. 学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育教学设施;4.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教材和学习资源。

八、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聘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2. 学校建立健全的教职工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九、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款作废。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二)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要求:1. 招聘方式: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教职工的聘用,包括公开招聘、面试、考核等环节。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临聘教师队伍管理,激发临聘教师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聘用原则学校临聘教师聘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原则;(二)人岗相适原则;(三)择优聘用原则;(四)平等自愿原则;(五)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条聘用教师条件(一)学校招聘的临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2.热爱教育,关心学生,责任心和事业心强;3.临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文化课教师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教师资格证,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4.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内(返聘教师除外)。

(二)临聘教师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

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临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要求相关职能科室和专业科依据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要求,定期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聘用挂钩,考核结果在后8%区间为不合格,要及时予以解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临聘教师进入本校工作第一年,请假累积不允许超过30天(产假除外),请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五)下列情形不得临时聘用教师:1.在编在岗教师请法定假或请事假、病假不足三个月的;2.专业科学年中途有退休教师2人以下的(包括2人);3.因专业科或学校行政管理原因造成教师紧缺的。

第三条聘期及待遇(一)聘期。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实行一学年一聘;(二)临聘教师待遇。

临聘教师待遇分为两类,由以下几项组成:1.基本工资。

根据学历按照专科1300元/月,本科1600元/月,研究生2000元/月,特殊人才(由校长室会议审定)2000元/月的标准分月发放(含寒暑假);2.课时津贴。

按照每节课30元标准(周课时12节以内)发放,超过学校人平课时数按每节课60元标准(周课时12节以上)发放,课时津贴据实计算。

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人才集聚、人事管理和薪酬模式,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于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进人员首先进入科研教师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三类全职岗位。

聘期考核合格可应聘由学校统一设岗、统一招聘的教授、副教授岗位。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成本分担”的原则对科研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二、招聘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学术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应聘助理研究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岁、副研究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研究员岗位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第五条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达到应聘学科或学院相应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2.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六条副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达到应聘学科或学院相应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2.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

第七条助理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达到应聘学科或学院相应岗位聘任要求,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2.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博士后;3.各学历阶段均为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且具有两个以上院校经历或一年以上海外留学经历的博士毕业生;4.学科排名前列的国内著名高校博士毕业生。

三、招聘程序第八条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需求,制定各学科或单位科研教师岗位年度招聘计划,所有岗位均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范本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小学教职工聘任制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小学教职工聘任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小学(含民办小学)的教职工聘任工作。

三、聘任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聘任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位教职工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二)德才兼备原则:注重教职工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选拔优秀教职工。

(三)因岗制宜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合理配置教职工。

(四)合同管理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四、聘任程序(一)岗位设置: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二)公开招聘:学校通过公告、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工。

(三)资格审查: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应聘者具备相应岗位的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学校组织笔试、面试、试讲等环节,对应聘人员的能力、素质和业绩进行全面考核。

(五)公示与聘任:学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任。

(六)签订合同:学校与聘任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聘任管理(一)岗位管理:学校对聘任教职工实施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要求。

(二)绩效考核: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三)培训与发展:学校为聘任教职工提供培训、进修机会,促进教职工专业成长。

(四)激励与约束:学校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工作的教职工予以解聘。

六、争议处理(一)学校与教职工在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二)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聘任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七、附则(一)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珠院发[2010]30号为适应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和有利于全体教师发挥才干的用人环境,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教师岗位聘用的范围学校聘用的试用期满(见习期满)的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学教师、辅导员),不包含外聘(外聘全职及兼职)教师。

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校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

通过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岗位聘用为核心,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总原则,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三、教师岗位设置(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教师岗位(含实验教学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设置数为学校总岗位数的78%。

各级教师岗位(岗位等级)的设置为: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副教授(五级、六级、七级)、讲师(八级、九级、十级)、助教(十一级、十二级)、见习(十三级)。

(二)我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12:23:50:15,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6:20:54:20。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

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规范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工作,确保教职工的选拔、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学教职工的选拔、聘用工作。

小学教职工,包括在小学工作的校长、副校长、教师、教育辅助人员等。

第三条小学教职工的选拔、聘用应以德育为基础,注重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性、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四条学校应当按照统一、公开、竞聘的原则对教职工进行选拔和聘用,确保人才的优胜劣汰和适任者上岗。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选拔、聘用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教职工的选拔、聘用工作,并依法履行聘用程序和聘用程序。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学校应当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岗位设置和薪酬福利制度,为教职工的发展和工作提供积极支持。

第二章教职工的选拔、聘用条件第八条教职工的选拔、聘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小学及以上学历,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者优先;(五)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和创新意识。

第九条对校长和副校长的选拔和聘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小学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小学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中小学管理工作经验;(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

第十条对教育辅助人员的选拔和聘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小学及以上学历,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经验;(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四)具备辅助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教职工的选拔、聘用程序第十一条拟选拔和聘用的教职工应经过面试、综合评价、考察等环节的选拔程序,考察内容应涵盖教育教学能力、师德师风、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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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珠院发[2010]30号
为适应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和有利于全体教师发挥才干的用人环境,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教师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校聘用的试用期满(见习期满)的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学教师、辅导员),不包含外聘(外聘全职及兼职)教师。

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校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

通过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岗位聘用为核心,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总原则,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三、教师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教师岗位(含实验教学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设置数为学校总岗位数的78%。

各级教师岗位(岗位等级)的设置为: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副教授(五级、六级、七级)、讲师(八级、九级、十级)、助教(十一级、十二级)、见习(十三级)。

(二)我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12:23:50:15,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6:20:54:20。

正高级岗位中,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确定,正高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4:4;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5:3;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3:5:2;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6:4。

(三)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考虑到队伍发展建设现状和留有发展空间,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教师岗位用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四)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学校将按年度调整教师岗位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核定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四、教师岗位的申报条件
(一)所有应聘人员应具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专职人员聘用条件》所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辅人员因政策性原因无法取得的除外)。

应聘辅导员岗位者还应符合《辅导员岗位和岗位等级调整及聘用补充申报条件》。

(二)所有应聘人员申报更高的教师岗位或岗位等级若申报没有成功,需隔年才能申报。

(三)应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的人员,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且任职珠海学院期间在教育教学、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教师,或校级引进人才、新入校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聘用相应的教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不得聘用教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工作
(一)成立学校和专业学院(教学部)两级考核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

学校聘委会由校领导、部分专业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教代会代表等组成,聘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不少于15人。

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主任由专业学院院长(主任)担任,聘委会成员不少于5人。

(二)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教师岗位申报人员的综合审议,确定各级岗位的拟聘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负责审议本单位应聘教师岗位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并向学校聘委会提出聘用建议和意见。

(三)设立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教师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

纪委监察室负责接受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报学校聘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教师岗位聘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处公布学校教师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和岗位数;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公布本学院教师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二)应聘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岗位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应聘岗位申报表、相关学历资历证明和任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著、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教学科研业绩成果材料。

在年度教师岗位聘用中,不申请提高聘用岗位或岗位等级者,不需要提出聘用申请。

(三)专业学院(教学部)聘用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考核和评议,将确定的拟聘人选汇总到学校聘委会办公室。

(四)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岗位聘用情况进行汇总,按照申报条件、岗位设置数等进行复核。

(五)学校聘用委员会对各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的聘用推荐意见进行审议。

(六)公示教师职务岗位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7天。

(七)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用结果,对通过公示人员进行聘用并按规定时间兑现待遇。

七、教师岗位聘期管理
(一)教师岗位聘用与劳动合同不属于同一范畴。

教师岗位聘用是学校在教师本人原劳动合同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相应调整教师受聘岗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将定期安排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每年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期限内接受岗位认定及调整的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三)新入校人员的岗位聘用(含试用期或见习期满之后的岗位等级聘用),根据学校已有聘用依据和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由个人申请、专业学院(教学部)提出聘用意见、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聘用。

此类人员若申报高一级教师岗位或本岗位较高等级,应按照本办法的聘用程序执行。

(四)校级引进人才、新入校高层次人才和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经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后,由学校领导直接确定首次聘用的岗位。

(五)教师在岗位聘期或劳动合同期内,若专业技术资格等没有变化,或没有新的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学术成果,不受理其提高聘用岗位和岗位等级的申请。

(六)在岗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不含)以下等次而没有解聘的,在下一年度低聘一个岗位等级。

八、教师岗位聘用的纪律规定
(一)学校聘委会、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申报条件和应聘者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二)学校聘委会、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聘用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聘委会成员对应聘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以及聘委会评议讨论过程等内容均属于保密范围。

(三)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伪造教育、工作经历的;
2.所申报材料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不实的;
3.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的;
4.未经学校同意受聘于其它单位的;
5.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成员要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用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用组织中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岗位聘用申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正常聘用工作秩序,保证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真实有效;在岗位聘用过程中,严禁出现向各级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递送申报材料等干扰正常岗位聘用工作的行为。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岗位申报表
2.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岗位聘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岗位申报表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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