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消费维权案例
论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享受某项服务或商品,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消费方式。
预付式消费在近年来日渐流行,尤其是在旅游、教育、健身等领域。
但是,随着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扩大,一些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进行欺诈或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为预付式消费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预付式消费业务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
其中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预付式消费产品的合同文件,并有权查看、复制该文件。
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预付式消费产品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也可以举报违反预付式消费规定的商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三个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
1. 2019年,一家名为“温馨家服务”公司宣传称提供家政服务,接待顾客时使用虚假宣传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
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声称,“可提供家庭保姆、月嫂、小时工等服务项目”,但通过实际操作发现,该公司并未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在此过程中,该公司仅收取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未向消费者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受骗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举报,协会此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获得胜诉。
2. 2020年,《诚信明珠》杂志社通过网络平台发售一书籍,当时该书籍正在宣传时期。
顾客订购该书籍后,发现书籍的质量和内容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对此感到失望并向杂志社进行投诉,要求恢复购买金额。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将该杂志社告上法庭并获得胜诉。
3. 2020年,广州一家健身中心以“贴心接待、体验高品质的健身场所”作为广告宣传语,引导消费者购买会员卡。
然而,实际情况证明,该健身中心的设施设备老旧,并且环境恶劣,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清洁。
因此,消费者多次向该中心投诉要求退款,但该中心拒绝退款并无理取闹。
受害者随后向广州市消协投诉。
消协在调查后发现,该中心存在不合理和过度的退款规定,建议中心将该设施进行整修,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01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建材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商家借用包装,“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获三倍赔偿基本案情:被告某建材商行系建材、装饰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
2020年7月26日,原告王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到被告处购买木地板。
被告某建材商行的店长即被告杨某向原告王某推荐上臣牌地板。
双方经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签订了《上臣地板销售订货单》,原告购买上臣牌地板,为此支付预付款5000元。
双方还约定,原告父亲王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上臣地板团购专用订货单》中约定的栎木实木木地板转到原告名下,订购的栎木实木木地板换成原告选购的三层实木地板,该订货单已经支付的预付款3000元直接转到原告名下。
2020年10月20日,原告需要安装木地板,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被告杨某要求再支付6000元才肯发货。
同年10月21日,原告再次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杨某。
202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某建材商行将木地板送到原告指定地点。
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木地板并非真正“上臣”牌木地板,包装盒上没有注明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品牌,仅在部分包装盒外面贴上“上臣地板”的字样。
原告与上臣官方客服取得联系,上臣官方客服确认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涉案木地板并非“上臣”牌木地板。
此后,原告与被告杨某协商未果成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建材商行借用包装,以假充真,对消费者原告王某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某建材商行返还原告王某预付款14000元,并三倍赔偿王某损失即4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建材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商家向消费者作虚假陈述,导致消费者因虚假陈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产品,商家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的公布案例

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的公布案例
以下是一个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的公布案例: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货物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预付乙方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甲方需要取消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预付款。
为了公开透明地处理预付款退还事宜,甲方决定发布一份公告通知乙方及相关利益方。
公告的内容如下:
尊敬的乙方:
根据我方与贵方签订的《购买货物的买卖合同》,我方已预付了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
然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我方不得不取消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我方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现我方正式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退还至我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乙方切实履行义务,确保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款项。
我方将对乙方的资金退还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的权利。
同时,我方将对外公布此通知,以保证事情的公正和透明。
敬请乙方重视此事,予以配合,合法合规地办理退款事宜。
特此通知。
具体公告的形式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可以通过公告栏、邮件、公众平台等方式发布通知。
同时,甲方也可以与乙方进行书面或口头沟通,确保乙方理解并接受了退还款项的要求。
以上是一个关于买卖合同预付款退还公告的案例,并非具体法律建议。
实际情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适用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方式与乙方沟通和处理退款事宜。
消费热点调解案例评析-某美容店预付卡群体性投诉案

消费热点调解案例评析某美容店预付卡群体性投诉案编者按: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假冒伪劣、霸王条款、消费欺诈和个人信息保护、直播带货等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
其中,预付式消费在美容美发、娱乐健身、百货零售、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行业盛行,这种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营者回笼资金,也能让消费者通过打折方式获得实惠。
然而,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一旦遇到欺诈、侵权、卷款潜逃的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现将我部门监管执法同志撰写的案例评析编发如下,供社会各界人事探讨交流。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的某美容店预付卡群体性投诉案基本案情:2020年7月2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某女士投诉,镇上某美容店关门停业,无法协商和解,许多消费者预存的美容费用无法退还。
处理结果:2020年7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按照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工作规范》要求,安排分管负责人带领执法人员在30分钟内赶往该美容院,发现已经有大量群众聚集在美容院门外。
据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店经营者陈某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消费者反映办卡时被下药迷晕,又因消费者预存金额较大,涉嫌合同欺诈,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感到事关重大,向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立即安排分管经济的副镇长现场处置,市场监管所随后与公安局派出所取得联系,商请联合处置。
根据市场监管所和派出所执法人员的联合调查,该美容院为消费者办理的的预付卡涉及人数多达100人左右,金额10多万元,涉嫌诈骗,解决难度大。
经两所执法人员商议后,现场制定了处置方案:首先宣传法律法规“攻心”;其次清退其收取的在场消费者美容卡费用;最后限定其在15日内清退所有美容卡费用。
现场处置中,两所执法人员向该美容院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卷款跑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该美容院经营者实施清退,经过两所执法人员的紧急调解,共清退在场消费者预交美容卡费用9万余元;派出所执法人员督促该美容院经营者留下2万元,清退给未到现场的其他消费者。
健身房不退费维权成功案例

健身房不退费维权成功案例
以下是健身房不退费维权成功案例:
1. 2019年6月,消费者宋女士和罗女士在昆明市晋宁区消保委投诉称,她们在阳光商业广场3楼某健身俱乐部以手机转账方式(未开具俱乐部票据)向俱乐部教练缴纳了4000元私教健身预付款。
后来,因教练离职,健身俱乐部未按照约定提供私教健身服务。
宋女士和罗女士要求退还未提供服务的预付款3320元(每人1660元),但健身俱乐部拒绝。
消保委工作人员协
调后,健身俱乐部退还了费用。
2. 2020年11月30日,消费者在多伦县“莱动健身中心”办理的健身卡和私教课,因为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健身中心健身,要求商家退还卡内剩余费用。
商家认为,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停止健身,无义务退还费用。
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多伦县消协。
接到投诉后,多伦县消协立即联系商家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向商家讲解关于预付款消费的法律法规。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莱动健身中心”将剩余费用退还给了消费者。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人士。
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司法案例

教育培训机构预收费司法案例一、案件背景介绍某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则关于“预收费”的公告,称学员需在报名前缴纳学费,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但是,在学员完成培训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预收费用,导致多名学员投诉并向法院起诉。
二、原告主张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预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相关损失。
三、被告辩称被告辩称其在官网上明确标注了“预收费”信息,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同时表示因为教育培训行业的特殊性质,需要提前收取学费以保证教育质量和稳定经营。
而且,在协议中也有明确的退款政策,并非欺诈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为学员提供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政策等相关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官网上标注了“预收费”信息,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但是其未能向学员提供充分的服务内容和退款政策等相关信息。
同时,在学员完成培训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预收费用,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相关损失。
同时,被告也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退款政策等信息公示和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案例启示本案例中,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因此,在进行预收费前需要充分向学员介绍课程内容、开课时间、授课老师等具体信息,并与学员签署详细的协议。
同时,在协议中也需要明确退款政策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此外,教育培训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服务内容、退款政策等信息公示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服务过程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预付卡消费案例一则

预付卡消费案例⼀则预付卡消费案例⼀则案情简介:江阴市民蔡⼥⼠2019年7⽉10⽇在市区⼀家⾜疗店(以下简称F店)购买腿部调理、全⾝经络调理共三张预付卡(⽆限期使⽤),没有发票。
2019年11⽉1⽇去该店做理疗时,发现该店已暂停营业,经查,该店已于2019年10⽉31⽇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门上所贴告⽰,蔡⼥⼠拿着未使⽤完毕的预付卡去A店进⾏消费,A店告知蔡⼥⼠需重新办理A店的预付卡,并消费完毕后⽅可使⽤F店的卡。
蔡⼥⼠对该店推荐的理疗项⽬并不满意,加之现居地点离店家较远,蔡⼥⼠随即要求A店退卡,退还卡内余额。
被拒。
本案中,蔡⼥⼠在购买预付卡的时候,没有与F店签订书⾯合同,只和其有⼝头约定。
在消费时以每次划卡为准,F店⼝头承诺,如果在消费中,因产品问题导致客户⽆法使⽤,可以给予退卡。
A店以F店与其⽆关联为由拒绝退卡。
蔡⼥⼠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两部门均组织现场调解,但未达成⼀致。
2019年12⽉10⽇,蔡⼥⼠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案,将F店与其实际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F店的预付卡消费服务关系,以及两被告⽴即退还预付卡余额3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F店在合同约定的履⾏期限内关门停业并注销,是否属于根本违约情形?蔡⼥⼠要求解除消费服务关系并退还未消费的全部余额是否合理?承办律师的观点:⼀、原被告双⽅基于在F店办理了预付卡,并多次在该店进⾏消费⽽成⽴预付卡消费合同关系,即消费者蔡⼥⼠预付货币后,接受商家F店提供的服务之消费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四条第⼆项、第九⼗七条、第⼀百零七条的规定,在履⾏期限届满之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守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付卡消费欺诈消费者的行政处罚案例

预付卡消费欺诈消费者的行政处罚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段发行预付卡,承诺消费者购买卡片后可以享受高额折扣和优惠服务。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仅仅是以诱导消费者购买的方式获取利益。
相关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
2. 案例二: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发布了一款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在多家门店任意消费,并给予相应的折扣和福利。
然而,该企业在一段时间后突然关闭了多家门店,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预付卡,损失惨重。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追回了部分损失给予消费者补偿。
3. 案例三:某网约车平台推出了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更低的打车价格和优先接单等特权。
然而,实际上该平台并未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几乎无法使用。
监管部门对该平台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 案例四:一家电商平台推出了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更低的商品价格和额外的优惠。
然而,该平台在消费者购卡后,却不提供相应的折扣和优惠,导致消费者受到了欺诈。
监管部门对该平台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5. 案例五:某公司发布了一款预付卡,声称购卡后可以在多家商户消费,并承诺返还一定比例的消费金额。
然而,实际上该公司没有与商户建立合作关系,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几乎无法使用。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6. 案例六:一家旅行社发布了一款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低价旅游和优先预订等特权。
然而,该旅行社在消费者购卡后,却未按照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所购买的权益。
监管部门对该旅行社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购卡金额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7. 案例七:一家健身俱乐部推出了预付卡,承诺购卡后可以享受一年的健身服务,并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
然而,该俱乐部在消费者购卡后,却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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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消费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年**月**日,***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女士申诉,涉及预付款的消费纠纷。
***女士投诉称,其与***女士在****养生堂各预付****元预付款购买****服务。
由于在****年**月份***女士因工作调动至****,无法继续在该店继续消费,委托****女士为其向****养生堂要回余额,***女士多次到****养生堂协商退回余额问题都被对方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退款。
****年**月**日***女士亲自到*****养生堂协商,双方就退回余额未达成一致,发生争执,店家威胁并要打人,***女士拨打110报警,经过110民警的介入避免了双方冲突的升级。
*****两位女士将店家申诉工商局,要求店家退回预付款余额。
【调查情况与结果】
****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养生堂取了联系,经过两天的调查了解,详细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并掌握了关键证据,认定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属实,裁定****养生堂应退回两位女士预付款余额。
经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养生堂最终与****两位女士达成协议,退还两位女士在养生堂剩余的预付款余额共****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
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养生堂未履行约定并试图用暴力解决问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应当退还消费者预付款余额。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发出消费提示,要求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要慎重。
看似极其优惠的预付款消费,但事实上并不那么美好。
首先,一些小规模的商家往往经营不稳定,消费者遇到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的情况时,自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其次,办理预付款消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己对消费范围的选择。
****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