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期索赔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施工方遂向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的,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自身管理不善是延误的主要原因。
首先,关于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若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材料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材料供应不及时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关于天气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则施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施工公司工程延期索赔的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施工公司工程延期索赔的案例分析案例:施工公司工程延期索赔的案例分析【事件背景】该案发生在2008年,涉及一家施工公司对工程延期进行索赔。
此项目位于某市的中心商业区,施工公司负责进行高层办公楼的建设。
该项目的完成时间约定为2007年10月,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工程进度一再延期。
施工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决定向业主提出工程延期索赔,并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具体事件】1. 2006年3月:施工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协议,约定中心商业区高层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工期为一年半。
2. 2007年10月: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应当完成,但实际上,工程只完成了40%,离完工还有较大的差距。
3.工程延期的原因主要包括:设计图纸变更、建筑材料供应问题、施工人员调整、市政工程进度缓慢等。
这些问题导致施工公司的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和延误。
4. 2008年1月:施工公司向业主提出了工程延期索赔的请求,并同时提交了相关的索赔证据和报告,详细阐述了每个延期原因及索赔金额。
5. 2008年3月:业主拒绝认可施工公司的索赔请求,认为延期责任主要在施工公司一方,因此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
6. 2008年8月:施工公司不得不将此案移交给法院,寻求法律的裁决。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施工公司对工程延期进行索赔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施工公司有权利要求业主对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证明业主对延期负有责任。
施工公司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延期的原因与业主的行为有关,并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对于施工公司来说,成功的索赔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需要详细记录每个延期原因的发生时间和因果关系,确保索赔请求的合理性。
其次,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延期所造成的具体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等。
最后,施工公司应当寻求律师的支持和法律意见,确保索赔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并在法庭上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分析施工监理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其职责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要求以及工程质量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监理人员常常面临各种索赔案例,本文将分析几个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专业领域。
案例一:材料不符合标准造成索赔在某工程项目中,监理发现施工方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问题可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
监理人员及时向业主提出异议,并要求施工方停止使用有问题的材料。
经进一步调查后,监理发现施工方未按照合同要求采购指定的材料,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监理人员协助业主向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其承担材料更换以及额外工期带来的费用。
该案例中,监理人员的及时干预和调查分析,确保了工程质量,并为业主争取了合理的索赔。
案例二:质量验收不合格引发的索赔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中,施工方完成了一部分工程,并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然而,经过严格的验收,监理人员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监理人员及时向业主提交了不合格报告,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施工方拒绝整改,并坚持要求验收通过。
面对施工方态度的坚决,监理人员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解释了质量验收的重要性,并展示了相关验收标准。
监理人员还提出了索赔的建议,包括施工方重新整改和赔偿业主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该案例中,监理人员不仅坚守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还为业主争取了利益。
案例三:施工方违反合同引起索赔在某施工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延误。
监理人员及时向业主汇报了该问题,并要求施工方加快工程进度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然而,施工方不予合作,拒绝采纳监理的建议。
监理人员根据合同条款,协助业主制定索赔方案,要求施工方为工期延误和滞纳金承担责任。
在该案例中,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权威性,保护了业主的权益,并使施工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多种多样,从材料不符合标准到工期延误,监理人员的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并为业主争取合理的索赔。
工程索赔典型案例分析

⼯程索赔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关于精装修吊顶增加⾓钢加固背景:某⼤型公共建筑精装修⼯程,由于⾛廊天棚处管道密集,吊顶吊杆⽆法固定,设计院的解决⽅案是在⾛廊四周增加⾓钢来⽀撑吊顶龙⾻,然后再做吊顶饰⾯板。
施⼯单位对加固⾓钢提出⼯程费⽤索赔。
施⼯⽅索赔理由:⼀⽅⾯设计院出图了,另⼀⽅⾯⾓钢确实增加了,费⽤增加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业主⽅反索赔理由:费⽤要不要增加要看合同约定,是否是深化设计与施⼯合同,是否进⾏了施⼯现场踏勘是判断该案例的关键点,⽽与设计院是否出图⽆关。
如果合同是深化设计与施⼯合同,且进⾏了施⼯现场踏勘,那么这笔费⽤是属于施⼯⽅设计深度不到位造成的,业主⽅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的。
如果合同只是施⼯合同,施⼯⽅没有深化设计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根据图纸和清单描述来报价(因为装饰施⼯图没有管道系统的内容),⼜如果现场踏勘时管道⼯程刚巧还没有施⼯完成,这样虽然进⾏了现场踏勘但对于该处吊顶的报价也是⼀个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会提出疑问,但⼤多数还是不做判别按清单描述来报价,这样后期引起的索赔争议则看双⽅的协商结果,或者业主⽅买单,或者按⼀定的责任⽐例分摊。
案例2:关于⼟⽅报价背景:建筑⼯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按设计图⽰尺⼨以基础垫层底⾯积乘以挖⼟深度计算,施⼯⽅报价时按清单⼯程量乘以⼀定的系数计算得出⼟⽅的综合单价。
施⼯⽅索赔理由:施⼯报价的⼟⽅⼯程量与现场实际⼟⽅⼯程量相差较⼤,要求按实际施⼯的施⼯⽅案进⾏⼟⽅⼯程量结算。
业主⽅反索赔的理由:投标报价时基础、沟(槽)等⼟⽅的挖、填、运,除按⼯程量清单提供的⼯程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外,还应按施⼯组织设计提供实际的⼟⽅量(施⼯组织设计中应当列明⼟⽅计算式及⼟⽅量)进⾏计算和报价。
如果投标⼈未按施⼯组织设计提供实际⼟⽅量,或者提供的实际⼟⽅量严重不符,且回标分析时按该项的有效标中最⾼报价予以修正后仍中标者,中标后原投标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工程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索赔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工程,是要盖一座超级酷炫的写字楼。
甲方是个大老板,乙方呢,是一家经验还算丰富的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一份工程合同,合同里把工程的各种要求、工期、价格啥的都写得还算清楚,就跟定好的游戏规则一样。
二、事情的起因。
按照合同,乙方得在12个月内把写字楼盖好。
刚开始的时候,工程进展还算顺利,就像火车在正轨上跑一样。
但是呢,天有不测风云啊!施工到第4个月的时候,突然杀出个程咬金。
原来啊,这块地底下有一些以前没发现的古老管道,这可麻烦大了。
这些管道属于市政设施,不能随便乱动,得等市政部门来处理。
这一处理就花了整整2个月的时间。
这期间,乙方的工人只能在旁边干瞪眼,啥活也干不了,就像一群演员在舞台上等着导演喊开拍,可导演一直不出现。
三、乙方的索赔依据。
乙方觉得自己太冤了,这2个月的延误可不是自己的错啊。
于是就打算向甲方索赔。
他们拿出合同一看,合同里有一条写着:“如果因为不可预见且非乙方责任的因素导致工程延误,乙方有权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这就像是找到了一把尚方宝剑。
乙方算了算,这2个月里,他们的工人虽然没干活,但是工资还得照发啊,还有一些设备租赁费用,这些钱就像流水一样白白地流出去了,损失可不小呢。
四、甲方的反应。
甲方一听乙方要索赔,心里有点不太乐意。
甲方觉得,这工程延误了,虽然不是乙方的错,但是也不能就这么轻易地答应索赔啊。
甲方就开始找各种理由,说什么乙方在前期勘察的时候应该更仔细一点,也许就能发现这些管道了。
乙方一听就急了,说:“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这是不可预见的情况,我们又不是神仙,哪能知道地底下有啥东西啊。
”双方就像两只斗鸡一样,互不相让。
五、索赔谈判过程。
在谈判桌上,那场面可真是激烈。
乙方的项目经理像个律师一样,一条一条地摆证据。
说:“你看,这是我们工人这2个月的工资单,这是设备租赁公司的收费单,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啊。
而且按照合同,我们本来应该顺利施工的,现在因为这个意外情况,工程肯定要延期了,我们后面的安排都被打乱了。
施工单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2018年,甲公司承揽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担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问题频发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修改图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同时,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不得不暂停施工,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2. 合同纠纷升级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不予理睬,反而指责甲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受到影响。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
3. 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赔偿停工损失等。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原因分析(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关键事项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分歧。
(2)沟通不畅: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沟通不畅,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
(3)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详细,导致双方在违约发生后难以界定责任。
2. 法律问题分析(1)施工图纸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若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场地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时提供施工场地。
若乙公司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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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背景: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工程地点:市区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5年3月21日竣工日期:2005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日~3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50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3月5日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摘要如下: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2: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
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
(5)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8)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9)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
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背景: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答案:问题1: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
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背景: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
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
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