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某山岭重丘区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中, 承包商在协议中标明有软石旳地方未碰到软石,因此, 该施工段旳工期提前2个月。
但另一施工段在协议中没有标明有岩石旳地方碰到了较多旳次坚石, 使开挖工作变得困难, 工期因此迟延了5个月。
由于工期迟延, 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进行。
按一般公认原则计算, 影响工期2个月, 由于实际碰到旳地质条件比原合理估计旳复杂, 导致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 折算影响工期3个月。
为此, 承包商预备提出索赔。
问: 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旳内容、理由、证据、告知等, 用文字简要阐明要点。
答: 1.索赔旳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导致施工困难, 导致工期延长, 对应产生额外旳工程费用, 因此, 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旳理由施工中碰到协议中未标明旳较多坚石, 施工现场旳条件与本来旳勘察有很大差异, 超过协议提供旳条件, 属业主旳责任范围。
3.索赔旳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旳签证, 与地质变化有关旳协议文献(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
(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 以及以上多种记录汇报, 因此分析计算延误旳工期状况并证明期限可信度。
(3)与本领件有关旳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 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 增长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 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旳文献重要包括: 索赔信、索赔汇报、详细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旳告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协议规定旳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规定, 在发出告知后, 承包商应深入开展索赔旳取证工作, 以备规定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告知参照形式如下:索赔告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但愿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协议文献标明有软石旳地方未碰到估计旳软石。
二、在协议文献中未标明有岩石旳地方碰到较多旳次坚石。
由于第一条, 我方实际工期提前。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期索赔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施工方遂向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的,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自身管理不善是延误的主要原因。
首先,关于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若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材料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材料供应不及时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关于天气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则施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12年签订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承包方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款及工期延长。
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滞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
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长至三年。
2. 工程成本增加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具体如下:(1)人工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雇佣更多工人,导致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由于工程量增加,材料消耗量也随之增加,导致材料费增加。
(3)设备租赁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租赁更多设备,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
(4)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工程索赔真实案例及分析)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工程索赔真实案例及分析)
东北网11月18日讯(记者唐继厚)施工方告发包方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却被发包方反告赔偿违约金,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例。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工程索赔真实案例
及分析)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工程索赔真实案例
及分析)
2023年5月18日,发包公司和施工公司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协议》。
协议签
订后,施工公司按协议约定施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400万元。
施工方给发
包方开具了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包方只支付了工程款380万元,剩
余20万元至今未付。
多次沟通未果,故施工公司申请仲裁,请求发包公司支付工
程款2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
原来,施工过程中施工公司将光缆剪断,为此通信管理局对发包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所以,发包公司认为施工方主张的20万元及利息是因其在履行《通
信工程施工协议》过程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依约扣除的费用。
并且要求施工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仲裁裁决,施工方已按《通信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施工,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支付工程款20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发包方的损
失争议未解决前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因此2万元的违约金仲裁庭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施工方剪断光缆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约定了视情况承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约金。
考虑到因本次事故给发包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一定的不良影响,仲裁庭酌定施工公司按发包公司实际损失的双倍向其支付违约金,即2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
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
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
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分析施工监理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其职责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要求以及工程质量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施工监理人员常常面临各种索赔案例,本文将分析几个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专业领域。
案例一:材料不符合标准造成索赔在某工程项目中,监理发现施工方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问题可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
监理人员及时向业主提出异议,并要求施工方停止使用有问题的材料。
经进一步调查后,监理发现施工方未按照合同要求采购指定的材料,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监理人员协助业主向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其承担材料更换以及额外工期带来的费用。
该案例中,监理人员的及时干预和调查分析,确保了工程质量,并为业主争取了合理的索赔。
案例二:质量验收不合格引发的索赔在另一个工程项目中,施工方完成了一部分工程,并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然而,经过严格的验收,监理人员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监理人员及时向业主提交了不合格报告,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施工方拒绝整改,并坚持要求验收通过。
面对施工方态度的坚决,监理人员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解释了质量验收的重要性,并展示了相关验收标准。
监理人员还提出了索赔的建议,包括施工方重新整改和赔偿业主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该案例中,监理人员不仅坚守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还为业主争取了利益。
案例三:施工方违反合同引起索赔在某施工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延误。
监理人员及时向业主汇报了该问题,并要求施工方加快工程进度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然而,施工方不予合作,拒绝采纳监理的建议。
监理人员根据合同条款,协助业主制定索赔方案,要求施工方为工期延误和滞纳金承担责任。
在该案例中,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权威性,保护了业主的权益,并使施工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施工监理中的索赔案例多种多样,从材料不符合标准到工期延误,监理人员的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并为业主争取合理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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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承包方工期索赔案例分析
4.1.1项目情况
A公司是一上市公司,在上海地区准备新建一座智能化办公楼,供集团办公使用,建筑总面积达150000m2,通过严格的招标程序,在激烈的竞争当中,A 公司选择了B公司作为项目的中标方。
并且A公司和B公司进行了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开工日期是2007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0年7月1日,工期为三年。
双方的合同中就索赔问题进行了约定: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提供的设计图纸或者发包人的设计图纸没有符合项目的建设规定,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先规定的合同款时,影响工程的进度,导致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这是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对于因发包人的自身原因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双方规定。
工程合同进行了约定,在工程开工六个月后,发包方需要像承包方提供工程大楼外围绿化图纸。
并且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了,外围绿化方案承包给第三方专业绿化工程公司进行,按照承包方的工程进度进行绿化工作,在开工后8个月后进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由承包方给予支付,绿化公司需配合好承包方。
4.1.2项目事件
按照合同约定发包方于发包方在2008年1月1日提供工程大楼外围绿化图纸设计方案,但是2008年3月前,图纸设计方案没能够及时提供过来,导致了承包方的工程相关进度不能够进行,大楼的第一阶段施工周期进行了延长,绿化工程公司因为承包方的施工方案没有确定,绿化设计工程没有能够在约定时间内进行。
B公司作为承包方和专业绿化公司进行了对于A公司发包人的工期费用索赔。
在2007年6月1日承包方按进度,对大楼底座地基进行夯实和技术设计要求地基项目进行现场作业,周期为一个月,2007年7月1日验收,由于地基设计项目的技术设备故障,导致了承包商的地基建设周期受到影响,直到2007年9月1日才结束。
承包方就这一事件对发包方A公司提出了工期与费用增加索赔。
4.1.3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发包方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支期限交出设计图纸,一方面导致了承包方B公司的费用有了增加,另一方面,增加了工期的总期限。
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要对A公司进行相关的索赔,使得A公司的责任有了明确,造成的损失能够有所降低,工程进度顺利的开展,对A公司要进行索赔。
此案例可分为三个事件:
事件(一):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没有能按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导致的结果就是项目施工的进程受到影响。
在该事件中,由于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产生了经济损失,故A公司不能
向该承包方进行索赔,但是该项目的承包方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工期索赔
和经济损失索赔,A公司应当合理顺延工期并补偿经济。
事件(二):由于工程大楼的进度延长停工,导致专业绿化公司原本的计划的绿化施工项目设计和施工无法进行,导致了经济损失和施工工期延误。
在该事件中,由于A公司违约,没能够及时向承包方提供出设计图纸,导致施工单位停工,以至于间接导致专业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和施工工期延误,所以专业绿化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工期索赔以及经济损失索赔,A公司应当在合理合规顺延工期时长并补偿相关损失。
事件(三):由于地基设计项目的技术设备故障,导致承包方B公司地基项目拖延二个月,不能归结于承包方的原因。
该事件中,承包方B公司可以以此向A公司提出相关工期索赔和费用增加
损失,A公司应该合理并且延长工期,补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4.2案例总结
通过对于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工程施工的有关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索赔,如果合同的一方发包人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的义务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对合同未履行的行为进行要求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交出工程图纸,导致了项目施工的停工和延长,不但B公司与专业绿化公司收到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和工程施工延期,也使得A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智能化大楼没能够按照约定时间落成。
在这个工期索赔的案例当中,一方面,B公司在第一时间内提取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严格按照合同的文书约定,对于发包人进行了索赔的请求,能够从合同约定中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得自己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发包人要对承包人进行赔偿,也能够向地基设计单位进行延长的索赔。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积累相关的经验
一是,合同的要件约定、真实的情况事实和相关的正常程序是要进行索赔期限的一个基本要求。
精准和合理的相关索赔成本是它在索赔期限的一种内在表现,二是对项目持续时间的索赔,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向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
它的依据必须是有相应的合乎规范的操作流程来进行的。
索赔的数据计算应当立足于实际真实的工程量这个基础,包括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文件的记载等。
与此同时,在索赔的时效性后,应该用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来进行防治问题的扩大,使得受到的损失能够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抑制,只有这些出现的所有必要性条件符合相关的规定后,作为承包的一方才能够得到发包方的认同,相关的索赔要求,发包方才回批准,在上面的例子当中,作为承包方的B公司应当在适时的条件之下,抓住机遇进行赔偿,按照合同的约定,A公司会得到相关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