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合同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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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典型案例——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案例名称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

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

【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

那么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网友咨询: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律师解答:
患者不算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形,而诊疗活动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而形成。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之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如果是民营医院中涉及医美、健体服务的医疗行为,这样的非完全医疗美容,且带有浓厚生活消费色彩的行为,就应该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律师解析:
公立医院中,医患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但是民营医院中涉及医美、健体服务的医疗行为带有明显的生活消费色彩,基于这种原因,医美机构为求美者提供医美服务造成求美者人身损害的,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
错需要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一旦发现医美服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美机构必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l 医患 关系 是一种 消费 关系 目前学 术 界对 于 医忠 关系 是 否属 于 消 费关 系 ,
存在 3 种不 同观 点 : 医患 关系 , 是 不是 消费 关系 … 是 ;
消 费关系 ; 不完 全是 消费 关系 , 但具 有一 定程度 消
费 属性 , 应严 格 限制 适用 《 法》 消 。但 以下 事实 我们 不 能回避 :
李 志 强
江 汉大 学卫 生 技 术 学 院 , 汉 ,3 0 6 武 4 0 1
摘要
在 实 践 中 , 患 关 系 已具 备 了 消 费 关 系 的 形 式 特 征 , 医 疗 、 防 、 健 、 复 等 行 为 纳 入 公 民 消 费 范 围 是 未 来 趋 医 把 预 保 康
势 , 将 更 有 利 于保 护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 这
关 键 词 消 费者 权 益 ; 患 关 系 医
中图分类号
Rl7 2R O 9 . ; —5 3
文献标识码

D . .80Y OI 03 7/ XYS 2 1. .2 1 H.000 0 7 2
An An l s so e Ri ht o e to w o h ns a y i f h g sPr t c i n La f r t e Co ume s t r i h n t eApp i a l w f e tn e i a s u e l b eLa o t i g M d c l c S Di p t s
K e r Co s m e iht nditr ssdo t rp t n eai s p y wo ds n u rrg sa n ee t; co ・ ai tr lt e on hi
医患关 系 目前在 法律 上不 是一种 消 费关 系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 用 《 运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以下简称 ( 《 消法》 )来 审理 医患纠纷 案件 已是 不争 的事 实 。实

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形象和外貌要求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逐渐兴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问题广泛,包括手术效果不满意、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手术失败导致后遗症等等。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纠纷最终往往在法院得到解决。

以下是一些医疗美容纠纷法院判决实例。

案例一:手术效果不满意张女士作为一个年近四十的女性,对自己的面部出现的皱纹非常不满意,并决定通过埋线拉皮手术来改善。

她在美容机构进行了手术,但手术后她发现效果并不明显。

她对美容机构提出索赔要求,要求退还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应退还张女士的手术费,并附带精神损失费赔偿。

案例二: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损伤王女士因为鼻子偏大,决定通过隆鼻手术来改善。

她在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手术时,手术医生操作不慎导致鼻塞管压迫过大,致使王女士鼻中隔骨折。

王女士气愤地将医疗美容机构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应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手术失败导致后遗症李女士在美容机构接受了脱毛激光手术,但术后她的皮肤出现了烫伤的情况。

李女士十分痛苦,她向美容机构索赔,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法院最终判决,美容机构应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医疗美容纠纷的法院判决实例可以看出,当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遭遇问题时,他们有权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要求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选择正规的机构和专业的医疗美容医生,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权。

医疗美容行业也应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减少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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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美、向往美是人的天性,随着医疗美容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有了更快的方式变美,但随之而来的是涉及医疗美容类的服务合同或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医疗美容纠纷到底该怎么来定性?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多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该医疗美容机构返还其诊疗费并给予三倍赔偿。

笔者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中,就诊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形的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如医疗美容机构系营利性组织且存在欺诈行为,则就诊者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医疗美容关系系医患合同关系。

“医疗美容”系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从其定义看,医疗美容较之生活美容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诊疗行为特征,与其他医疗行为类似,医疗美容技术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因此,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

就医患法律关系而言,目前理论界通说认为,医患法律关系分为医患合同关系、医患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

医疗美容关系中的医患合同关系,本质是民法对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

第二,医疗内容合同具有消费性,医疗美容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通常的医疗服务面向的是身体上患有疾病、需要医疗介入的病人,就诊目的在于医治疾病、恢复健康,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必要性;而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则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之“美化”有所需求的非病人,其目的在于改善容貌,优化感官,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

因此,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第三,医疗美容机构多具有营利性,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从医疗机构的性质看,传统医学机构具有社会保障性及公益性,不属于经营者;但医疗美容
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
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笔者通过梳理多家医疗美容机构的工商登
记信息,发现其企业类型多系属“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个
体工商户。

一言以蔽之,无论其组织形式为何,目的都在于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
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

第四,医疗美容就诊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应纳入消费者范畴予以保护。

从立法本意和宗旨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

目前,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就诊者与诊疗机构地位优劣悬殊。

一方面医疗美容行业就诊者
往往缺乏医学知识,对于诊疗流程及其风险知之甚少;另一方面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谋取经
济利益、吸引客户,凭借其信息、技术优势,大肆夸大宣传诊疗效果,诱导就诊者盲目消费,甚至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况,但对相应的副作用及风险却轻描淡写,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将医疗美容就诊者纳入消费者范畴,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对其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责任,对格式条款履行说明义务,有利于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就诊者的合
法权益。

(本文材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立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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