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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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整理:尚兴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1、居民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贷:应收股利 工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 22号)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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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 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 额。
说明: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 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 额。这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存在影响,需充分关注。 这是对国税函[2004]390号相关规定的延续。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分析意见如下: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子公司其实是一项利润分配,母公司 相当是把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到子公司,是一项权益投资的增加。相应 的,子公司要做工商注册变更,变更其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子公司: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实收资本 母公司: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和 涉税分析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转增资本 和 涉税分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主要介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供学习交流之用。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资本公积概述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

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资本(或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3.股权投资准备。

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

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

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

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分析

一、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规定(一)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为利润分配,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区别对待1. 用非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进行转增时,应视同利润分配。

2.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税务征收(一)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纳税1.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据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应就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小资LAWYERS温馨提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企业进行投资并购、境内外上市、以及其他资本运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两类情况下,究竟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却是一直存在模糊点、甚至在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以下推文介绍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到底应该如何纳税。

一起来学习吧!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将简要分析未分利润转资本公积的相关概念、并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一环节会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二部分,将分别从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个角度对这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环节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与研究。

第三部分,将对我们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一个发生于北京新三板公司的案例进行解析,对资本公积转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应用进行说明,以期对从事投资并购以及资本运作的企业和个人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合法合规的税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以及降低涉税成本有所助益。

第一部分:关于未分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一、未分利润为什么转资本公积?在分析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是否应纳税之前,我们先就其财务概念及经济内涵进行简要说明。

1、财务概念未分配利润作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一项,体现了企业前期的经营成果。

资本公积同样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体现了企业的吸收投资溢价、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非经营性的权益变动。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111条、112条及《公司法》第166条的相关规定,未分配利润并无转增资本公积的分配方式。

可见,二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2、经济内涵申请IPO并上市的企业应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实践中,企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因此证监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一、甲公司三个股东,A股东是国外公司,占股30%;B股东是国内公司,占股50%;C股东是自然人,占股20%;2014年3月11日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转增股本分析涉及的相关税收。

思路:视为分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实质: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资于企业。

因此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视为先分配股利,股东缴纳相关税费后,再以其税后所得对企业进行投资。

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由于甲公司有30%的股份是有国外公司A持有的,因此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自然人股东:一、股东为大陆自然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大陆自然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应依法对C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个税金额如下:1000*20%*20%=40(万元)2、印花税:二、股东为外籍个人1、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若该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个人,则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于国内法人股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外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

外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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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引言由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变动,部分公司会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然而,这种转增股本的行为必然引发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本文将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主题,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会计核算公司将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首先,应确认这是一项资本交易,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转增股本属于公司内部的权益变动,并不涉及任何现金的流动。

其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在资本公积中设立专门的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记录资本公积的转移事项。

同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动,需要及时调整股东权益报表,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等。

三、税务处理在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公司转增股本涉及到的利润应当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认转增股本前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缴纳了所得税。

如果未缴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未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清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其次,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部分利润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将已纳税金和其他税收减免进行相应的抵减。

四、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的准则对于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将资本公积中的专项转增股本公积账户调整为股本账户,以反映资本结构的变动。

同时,要将转增股本所涉及的税款列入应交税款科目中,并在其他权益变动中披露转增股本相关的金额和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的股东权益构成和会计处理等信息。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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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流程及税务处理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实收资本。

而且只要出具董事会决议,可直接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无须通过验资程序。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自然人股东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未分配利润是投资者的收益,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

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投资企业,这样做,既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也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原则,还可以避免自然人股东偷逃个人所得税。

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

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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