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doc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2010年3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检测考核、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
第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业机械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七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
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八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鉴定向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机械行业试验规章制度

机械行业试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械行业试验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械行业各企业的试验工作,包括产品试验、原材料试验以及过程试验等内容。
第三条所有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四条试验工作应当根据产品的实际要求和试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条试验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进行试验。
第六条试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
第七条试验工作中不得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试验工作应当注重安全防护,做到事故预防,确保试验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试验工作应当重视数据的保护和保密工作,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试验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试验方法或结果。
第二章产品试验第十一条产品试验是机械行业试验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验证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第十二条产品试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产品试验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试验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产品试验过程中应当做好试验记录,保留试验数据和结果。
第十五条产品试验完成后应当及时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产品试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产品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试验操作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产品试验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试验记录和数据,便于查阅和复核。
第三章原材料试验第十九条原材料试验是机械行业试验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验证原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第二十条原材料试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确保原材料符合产品要求。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试验过程中应当保持试验环境整洁,避免杂质污染。
第二十二条原材料试验结果应当及时录入试验报告,便于后续参考和分析。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玉米收获机械鉴定大纲1

DG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DG/T 015—2009代替DG/T 015-2006玉米收获机械2009-09-15发布2009-09-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产品型号、机型大小划分及配套动力确认 (1)3.1 产品型号 (1)3.2 机型大小划分 (1)3.3 配套动力确认 (1)4 基本要求 (2)4.1 申请方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 (2)4.2 试验条件 (2)4.3 被测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2)4.4 样机 (2)5 鉴定内容和方法 (3)5.1 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3)5.2 安全性检查(评价) (9)5.3 可靠性评价 (9)5.4 适用性评价 (9)5.5 使用说明书审查 (9)5.6 三包凭证审查 (9)5.7 生产条件审查 (9)5.8 用户调查 (10)6 判定规则 (10)6.1 单项判定 (10)6.2 综合判定 (10)附录A (14)附录B (17)附录C (18)前言本大纲是对DG/T 015-2006《玉米收获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修订。
本大纲与其前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章节目录、产品规格确认表。
——增加了机型大小划分及配套动力确认的原则。
——调整和细化了试验条件及测试要求;增加了总损失率、籽粒含杂率、秸秆抛撒不均匀度、秸秆切段长度合格率;取消了秸秆切段长度指标;噪声指标由B类调整为A类。
——增加了配套动力、液压系统、电气系统、装配质量、焊接质量、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规定了主要零部件质量检查的种类和要求。
——规定了可靠性调查、适用性调查和用户调查的方法,增加了生产查定的内容和评价指标,增加并细化了安全性检查(评价)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G/T 015-2006《玉米收获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本大纲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刘 辉引言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基础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分包与数据采信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非常重要,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的基础上,来保证更好地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同时也是保持检验检测能力和持续服务客户的需要。
实践中,由于各鉴定机构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多样,包括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同时还要遵守试验鉴定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本文在综合多方规定的基础上,对分包与采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避免检验检测过程出现不符合现象。
否则,不仅影响检验检测质量,降低服务标准,还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资质的处理。
一、不同资质准则对分包与采信的规定在现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体系下,采信与分包都可以更好地节约鉴定资源、提高检测效率,但两者又是不同制度体系下的两个概念,有着本质区别。
采信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体系提出的概念,是指农机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大纲规定需采信或可采信的项目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农机生产企业将报告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通过确认核实,符合要求的将直接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
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均没有采信的概念。
分包是实验室体系的概念,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对分包都有明确规定,是指由承检机构结合自身资质能力和工作量等,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并审核其资质,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出具的所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报告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中没有对分包在提出单独的要求。
1.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分包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实施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与标志发放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促进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有关信息化工作。
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第五条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鉴定总站和省级鉴定机构分别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第六条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大纲建议、制修订草案。
第七条农机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二)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制修订计划;(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提出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定。
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五)主管部门公示、编号、发布;专项鉴定大纲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审查;(六)大纲文本应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八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程序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鉴定大纲全国通用。
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定大纲时,可以结合实际调整适用性鉴定内容。
专项鉴定大纲具备条件后应列入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
第三章指南发布第十条鉴定机构原则上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可鉴定产品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制定鉴定种类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
第十二条产品种类指南应包括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方式和规则等内容。
第十三条指南应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的生产制造范围内,并在鉴定机构发布的指南范围内。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申请者通过平台或者网络提交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上传以下材料:(一)产品执行标准;(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已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申请时一并上传。
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创新性的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中文版本,非中文版本的应有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申请者对中文翻译件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七条农机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受理,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
鉴定机构应通过信息化平台或网络互联互通加强查重。
第十八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指南的;(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产品;(五)申请前五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或第三十条规定的产品。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者接到鉴定机构受理通知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经生产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受理的鉴定机构。
第五章鉴定实施第二十一条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确认的申请表后,应统筹安排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推广鉴定依据相应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进行;专项鉴定依据相应产品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
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在任务安排后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二十四条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
鉴定结束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可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大纲要求的一年内的检验检测结果,具体实施按照大纲执行。
第二十六条鼓励鉴定机构开展合作鉴定。
鉴定机构在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等相关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共享鉴定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也可采取任务委托等方式。
合作鉴定由受理或牵头承担任务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者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经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延期或终止。
鉴定机构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九条鉴定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其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和检测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将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六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第三十条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证书,对境外生产者颁发中英文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标志。
第三十一条证书编号由鉴定机构统一编制。
证书编号由鉴定类型、颁发年代号、鉴定机构编号和颁发顺序号四部分组成。
编号规则如下:T (或Z)****XXYY####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4位年号XX表示受理机构代码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4位顺序号受理机构代码和承担机构代码由鉴定总站统一编制。
第三十二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申请者向鉴定机构领取或从平台自行打印证书,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
专项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4。
标志由基本图案、证书编号、信息二维码组成,二维码的信息应包含发证机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二维码由发证机构负责生成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原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机构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
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原证书失效。
第三十六条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自批准之日起10内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上传平台。
第三十七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到鉴定机构进行注册或从平台自行注册,经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二)生产者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变更;(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鉴定机构负责对发放的证书进行监督。
证书监督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鉴定机构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及产品存在以下情况时而开展的监督:(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七)存在侵犯专利的。
第三十九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
监督的内容包括:(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方式根据获证企业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四十条鉴定机构应建立获证产品投诉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平台公布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便利公众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关注相关职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监测获证产品有效期满注册情况,加强获证产品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鉴定机构在完成证书监督检查后,公布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编制证书监督工作报告抄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对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将农机鉴定工作纳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受理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二)制修订大纲的情况;(三)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四)企业投诉情况;(五)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六)承担、完成鉴定总站组织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及开展合作鉴定工作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资格或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含证书注册延展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