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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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农机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的规定,我部对2017年部级鉴定能力认定有效期满申请重新认定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等5家农机鉴定机构,以及申请扩项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等2家农机鉴定机构进行了部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确定了其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范围,现予公告。

【总页数】1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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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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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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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政策法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大纲制修订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

其中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二)主管部门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大纲的审定。

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五)主管部门公示、批准、编号、发布;(六)技术归口单位在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平台。

专项鉴定大纲上传至平台后,视同完成备案。

第六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七条大纲全国通用。

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定大纲时,可以结合实际调整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由本省鉴定机构实施。

降低拖拉机油耗的几个方法

降低拖拉机油耗的几个方法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 或 出现集 中 的质量投诉 后 生产者 在规定期
限 内不 能解 决 的 ; 改变 结构 、 型 式和 生产 条 件 未 重 新 申请 鉴 定
规定 , 对于部分违规企业在被撤 销 资格 后重新 申请农机推广 鉴
定, 如何 受 理 , 难 以把 握 。为 此 , 农 业 部 做 出该 项 修 订 旨在 严 格 执 法力度 ,加 大 企 业违 规 成本 , 从 而 督促 农 业机 械 生产 者 重 视
位 的配合 间 隙 , 以减 少 传 动部 分
七、 拖 拉机 在 行驶 时尽 量 少 用 刹车 。因不 正确 的刹 车不 但会
不用布或其 它物件包 裹空 气滤
清器 ,保 持 滤清 器进 气流 畅 , 以
的动力消耗, 从 而降低燃油消耗
和 生产成 本 。
增加机件 的磨损 , 而且还会增加
农业部修订农机试 验鉴定办法
今 后 如 果 因产 品 出现 重 大 质 量 问题 等情 况 被 收 回 、 注销 农
项作为第四项 : “ 申请前 三年 内, 未 因违反本 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回、 注 销 农 业机 械 推广 鉴定 证 书
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的, 3年 内 同样 产 品 申请 鉴定 ,将 不 予受理 。这是 日前《 农业机械试 验鉴定办法》 修订的新 内 容。 日前 , 农业部公布《 关于修
六、发动机应在最佳的水温 状态下工作, 因水温过高或过低都 会使耗油量增加, 增加生产成本。
三、 正确调整机车各传 动部

2 0 ・ 、ຫໍສະໝຸດ 三、 四、 六 项 的规 定 被 收 回 、
和标志后, 同一产 品在三年 内将 不可 以重 新 申请 推广 鉴定证 书。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农机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农机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对原国家标准GB 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4日批准发布、2008年9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包括拖拉机、挂车、谷物联合收割机等三部分),并于2008年12月26日发出《关于延期实施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系列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工一[2008]166号),决定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意义新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的重要准则。

新标准的公布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贯彻实施新标准,有利于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制造、推广鉴定、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报废更新等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作业质量及经济效益。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贯彻实施新标准作为近期农机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

对不符合新标准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等进行清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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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用,农业部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二、删除第二十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修改为“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
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四)申请前3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试验鉴定
第十三条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

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三)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五)用户调查。

第十七条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

第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鉴定公告
第二十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
日止。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
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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