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垦科学院、总局驻佳办事处: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13〕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对农民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13〕6号)要求,现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给你们,并就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坚持稳定政策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我省粮食补贴政策, 2013年的粮食补贴范围、对象、渠道及补贴方式基本维持上年总的政策不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总体标准与上年一致。
坚持集中发放的原则。
为帮助垦区种植户提前做好春耕生产准备工作,各农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于2013年2月8日前粮食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一次发放到垦区种植户手中。
二、严格补贴资金管理(一)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总局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和总局直属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各单位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各单位要按总局粮补办、总局财务处《关于加强垦区粮补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垦粮补〔2009〕3号)规定,做好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粮食补贴资金的核算工作。
(二)规范发放手续和程序,加快粮食补贴资金发放。
粮食补贴资金兑付时,各农场要充分利用好粮食补贴网的各种功能,利用核实后的粮食补贴网分户数据,通过当地金融机构,使用“一折通”集中发放,减少补贴发放环节,提高兑付效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黑垦局文〔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7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北大荒商贸集团,总局交通局、垦区质监局、总局军事部:现将2016年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
请各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根据《农业部关于追加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6〕86号)精神,追加2016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27161.66万元,其中:在职人员8648.05万元,离退休人员18513.61万元,用于2016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相关支出。
请分别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和2130105“农垦运行”。
二、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通知》(农财发〔2016〕90号)精神,追加2016年离退休经费384.4万元,用于离休人员特需费提高标准增加经费。
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0502“事业单位离退休”。
三、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6〕58号)精神,追加总局社保局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415万元,用于对参保人员的补助。
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50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16〕10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新增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16〕320号)和2017年第1次总局党委会议精神,下达2016年垦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30000万元,其中:宝泉岭管理局4264万元,红兴隆管理局6548.5万元,建三江管理局8977.5万元,牡丹江管理局6608.5万元,北安管理局792.5万元,九三管理局115万元,齐齐哈尔管理局2694万元。
黑龙江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黑龙江省2017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省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具体负责测算、分配并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第四条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按照动态奖励机制分配,由中央财政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2017年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是2011年至2015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
第六条2017年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是2011年至2015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级行政单位。
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
第七条资金分配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奖励因素,四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
第八条2017年奖励资金根据入围县2011年至2015年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2016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
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
第九条常规产粮大县最低奖励标准700万元,最高奖励标准9000万元。
第十条对农垦总局实行定额奖励,奖励资金从中央测算分配相关县(市、区)奖励资金中按粮食产量占比等因素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农办垦[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垦[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0年,农垦系统确定畜牧高产攻关单位80个,其中奶牛40个,生猪40个。
现将《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各高产攻关单位(附件2)按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测产方法(附件3)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测产验收和资料汇总工作。
同时,请按下述时间和要求,将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农垦局。
全年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1.4月1日前,报送本垦区《2010年畜牧高产攻关工作方案》和《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附件4)。
其中,《2010年畜牧高产攻关工作方案》包括攻关目标、攻关内容、组织情况、技术措施、工作进度、专家组成员等。
2. 12月5日前报送奶牛、生猪的验收表(附件5)。
3.为了能够在农垦专业会议之前汇总全年高产攻关情况,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联系人:黄勇************传真************电子信箱****************.cn二○一○年三月十二日附件:1.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2.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3.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4.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5.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6.2010年农垦系统80个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分布情况附件1:2010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2010年,农垦系统以奶牛、生猪为重点,通过集成、展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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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中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垦区实际,我部制定了《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直属垦区公检法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切实履行,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法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负责直属垦区政法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直属垦区负责政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政法专项资金用于直属垦区所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和政法委(以下简称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条政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直属垦区各级政法部门根据本级实际,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申请,经直属垦区汇总后,纳入政法专项项目库,编入部门预算。
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同时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
现就2008年奖励办法通知如下: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一)奖励入围条件1、2008年继续将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奖励的县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不扩大奖励范围。
2、在2007年产粮大县奖励县范围内,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县,用新增资金追加奖励。
入围条件为:2002年至2006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产粮大县前100名的县。
(二)奖励资金分配2008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具体包括:1、2007年奖励资金保持存量不变。
2、增量资金对超级大县奖励。
资金分配继续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3、新增超级大县奖励资金不与财力困难县挂钩,不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中央财政实行同一的奖励系数。
4、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给予奖励。
(三)测算数据来源1、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2、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2002年至2006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
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分配(一)奖励入围条件鉴于我国油料生产地区差异大、品种差异大等原因,中央财政不统一设定产油大县的奖励入围条件。
农业部关于表彰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农业部关于表彰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农农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表彰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农农发[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厅(委、局、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农业部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克服了异常严重的自然灾害、异常波动的农产品市场、异常复杂的外部环境等严峻考验,全年粮食产量达到10928亿斤,实现半个世纪以来首次连续7年增产,首次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总产创历史新高。
为管理好通胀预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持粮食生产发展的好势头,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和农业部门科技兴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重视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促进粮食稳定发展,我部决定对在今年发展粮食生产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授予吉林省榆树市等30个市(县、区、旗、农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标兵”称号,授予河南省郭天财等30名同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称号,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吕文彬等30名同志“全国粮食生产大户标兵”称号;授予山东省平度市等400个市(县、区、旗、农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称号,授予河北省金宇等500名同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黑龙江省徐迪等500名同志“全国粮食生产大户”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发展粮食生产中再立新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资产类年度决算考核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资产类年度决算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财[2011]17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资产类年度决算考核情况的通报
(农办财〔2011〕176号)
部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部资产类年度决算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11]150号),我部对各单位2010年度国有资产决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分别进行了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2010年,部属各单位高度重视资产类年度决算工作,决算编报质量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决算报送的及时性、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编制说明的系统性,均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综合考核,决定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农业科学院、广东省农垦
总局、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
希望各单位再接再厉、精益求精,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编报工作水平,努力做好资产类年度决算编报工作。
特此通报。
附件:1.2010年度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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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
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农办财函[2010]7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函
(农办财函〔2010〕71号)
财政部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农[2010]158号)要求,现将2010年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垦区粮食生产情况
“十一五”期间,垦区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大现代农机装备力度,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和全方位标准化作业,确保了粮食总产连年迈上新台阶。
五年间,垦区粮食种植面积分别为3511万亩、3591万亩、3749万亩、3969万亩,4202万亩;粮食累计产量
1453.4亿斤,分别为226.4亿斤、249.3亿斤、284.1亿斤、330亿斤、363.6亿斤;粮食累计商品量1310亿斤,分别为200亿斤、225亿斤、255亿斤、300亿斤、330亿斤。
黑龙江垦区以占全省1/5的耕地,实现粮食总产、商品量分别占全省的1/3和1/2,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共拨付黑龙江垦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15716万元,其中: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1336万元(附表1),产油大县奖励资金4380万元(附表2)。
重点安排41个产粮(油)大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产粮大场14个,产油大场27个。
三、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要求,2010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