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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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财预[2007]464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财预[2007]464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通知(2007年11月16日财预〔2007〕46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三奖一补”政策实施两年多来,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县乡财力大幅度增加,财政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县乡财政困难明显缓解。

但是,县乡财政良性循环的基础仍较为脆弱,部分县级财政仍处于紧运行状态,县级财力差异问题较为突出,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不高,与县乡政府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为巩固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决定调整和完善“三奖一补”政策,引导省、市政府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县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县乡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义务教育、卫生、社保等重点支出的保障力度。

据此,我部研究制定了《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并核定2007年中央财政对你省(区、市)奖励补助资金万元,其中:对调节县级财力差距奖励万元,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奖励万元,对产粮大县奖励万元,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补助万元,绩效考评奖励万元,2006年“三奖一补”检查等专项扣款万元。

请按照《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省对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进一步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财农[2009]4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根据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全国农业生产中良种推广的需要和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农业部总结近几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情况,在对原有相关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财政部、农业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中央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概述(一)政策背景。

2004年以来,为了应对粮食生产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减免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2005年,为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开始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旨在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国粮食和制种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08年,增加产油大县和产粮大省奖励政策。

2013年,又将产粮大省奖励调整为商品粮大省奖励。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重要方面,对调动和保护地方政府种粮抓粮积极性,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项目内容。

2016年,我省获得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有96个县,超级产粮奖励大县有5个县,产油大县奖励有56个县。

2016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并明确相关政策的通知》(鲁财建〔2016〕51号),公布获奖县及其获奖资金金额并拨付奖励资金186037万元。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明确到县,分配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一般财力统筹使用。

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65430万元,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8047万元、产油大县奖励资金12560万元,共计186037万元。

(四)绩效目标。

绩效总目标为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和加工转化能力。

绩效阶段性目标是年度内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在保障和促进粮食生产、完善粮油收购、仓储、物流、加工等方面的项目建设,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年投资项目进行确定。

二、评价基本情况(一)评价依据。

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山东省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3〕174号)、《山东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3〕173号)、《关于拨付2016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并明确相关政策的通知》(鲁财建〔2016〕51号)等制度与政策规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对2016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2016年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总(上)

2016年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总(上)

2016年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总(上)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为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2015年,国家启动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主要调整措施是:一是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

这部分补贴资金以现金直补到户。

2015年选择在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开展试点。

二是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将在全国范围推开。

2、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各省可结合实际从中确定具体补贴机具种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标准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4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建[2006]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

为了确保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现就2006年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原则(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减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保持2005年奖励资金存量不变、奖励因素不变;2006年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5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生产增长快的地区倾斜。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三)新增奖励资金继续以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四)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五)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2001年至2005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结合“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情况,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调整。

一、将市辖区纳入奖励范围。

考虑到部分市辖区财政比较困难,今年起将市辖区纳入财政奖励范围。

二、适当增加县级基本财政支出内容。

农业税附加取消后,“村级支出”基本上由财政安排,因此,将这部分支出列入基本财政支出范围。

三、调整精简人员奖励办法。

凡2005年县乡财政实际供养人数比上年减少的省份,中央财政按每人4000元给予奖励。

四、将撤销区公所纳入奖励范围。

撤销区公所与撤并乡镇性质类似,因此,将撤销区公所纳入奖励范围。

五、实行绩效考评奖励。

按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05]459号)规定,根据考评结果,适当进行奖励。

六、对产粮大县将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2006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省对下的奖励和补助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稳步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对于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进一步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国有农场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11月29日附件: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为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指国有农场主要以面向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形式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性事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指为理顺政府、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转由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而相应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2012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对象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是根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用途、管理、使用及县级财政部门落实粮食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并作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其他相关粮食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内容,一,资金用途。

1.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否存在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用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

2. 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否全额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完善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金管理情况。

1.县级财政部门是否制定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用途~加强资金监管。

2.奖励资金是否存在管理、使用问题~特别是被媒体公开披露、查证属实的问题。

,三,资金使用情况。

1.是否制定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以及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等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2.截至考评时点~奖励资金按方案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县级财政部门在粮食方面支出情况。

1. 县级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较上年增减情况。

2. 县级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占县级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较上年增减情况。

,五,获奖县耕地保护情况。

主要指获奖县当年耕地面积较上年增减情况。

三、绩效评价依据1.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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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6]64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0.18
【实施日期】2006.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建[2006]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

为了确保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现就2006年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减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保持2005年奖励资金存量不变、奖励因素不变;2006年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5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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