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激励作用,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资金。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遴选、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生产经营的小微型工业企业;(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三)申报单位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统计,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二)对首次升规纳统后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请。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申报单位升规纳统情况,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公示。
审核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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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
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财建[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财政部二00五年四月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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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省水务厅,有关市(县)财政局、水务部门、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9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详见附件1),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旅〔2019〕67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对照海南省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资)金绩效目标情况报表(详见附件2),结合琼财旅〔2020〕1071号下达的基(资)金额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水务厅做好绩效监控和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此项资金涉及的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达给省水务厅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05-委托业务费”;支出功能科目,移民补助资金列“2082201-移民补助”,其他项目资金列“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资〔2023〕855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琼财支审〔2023〕525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规定,现就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求(一)收入编制范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为省直各预算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或投资创办的一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一级企业再投资创办的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
(二)收入收缴标准1.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按四档超额累进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收取比例是:(1)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比例收取;(2)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收取;(3)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20%比例收取;(4)实现净利润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25%比例收取。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2023年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分配的,不上缴。
3. 国有企业2023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鄂财商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规〔2012〕9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2日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大省奖励资金,是指国家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由中央财政安排对粮食主产省实施奖励的资金。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省财政,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有关奖励资金管理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使用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优先用于支持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产粮大省奖励资金20%用于支持粮食生产,80%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第五条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1.支持粮食生产发展。
主要用于举办粮食高产示范片建设;用于小麦机械条播样板、技术培训和物化补贴;早稻集中育秧、技术培训和物化补贴等方面。
2.支持粮油产业和粮食物流中心建设。
主要是指全省大型粮食物流中心、重要粮油产业区、国有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新建、扩建、改造、维修仓储设施;国有粮油储备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改善粮油储存条件设备购置;军供网点维修改造等。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29
•【字号】琼财教〔2024〕813号
•【施行日期】202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相关市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第二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收入列“1100499 其他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296003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支持预算项目、安排金额见附件1。
二、请相关市县按照《管理办法》等要求及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附件1: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表附件2: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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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琼财建[2016]212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6〕2127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根据粮(油)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给予重点奖励的资金,分为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入围条件
第四条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一)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若干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具体名额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
(二)除上述标准之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可确定1个粮食生产发展潜力
较大、对全省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经报财政部备案后纳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