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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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豫政办[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三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农业厅。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四)将原由省农业厅承担的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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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八)增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职责。

(九)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文化艺术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文化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组建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组织协调全省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审核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4.原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5.省物资集团指导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豫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7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职能。

(二)加强与中央和北京市政法维稳等部门的联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河南在京务工创业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省直部门、省辖市及企业的委托,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承办我省需要在北京办理的事项。

(二)为省委、省政府领导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三)加强与中央机关、大型企业、外国驻华使馆、驻京商社以及首都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为我省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与北京市和华北地区其他省(区、市)的联系,推动区域性经济技术协作和文化交流。

(五)指导协调省辖市驻京联络处等机构的有关工作。

(六)加强与中央和北京市政法维稳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我省邪教组织赴京滋事等突发事件,协助劝返赴京上访人员。

(七)促进河南在京劳务输出,为河南在京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实行困难救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豫政办[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2号2000年5月19日)《河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审计监督全省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制定全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3、市地政府、行署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4、省级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豫政办[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72号)《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河南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领导。

(二)将组织制订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三)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五)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一)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一)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将行业资质审核、执业资格管理,交给有关社团和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将科技成果评审和推广转化等技术性、服务性、咨询性和辅助性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政府、地区行署。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6•【字号】豫政办[2000]90号•【施行日期】200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省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河南政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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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1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9
【实施日期】2009.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9]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
的相关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起草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六)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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