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豫人社〔2021〕1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
知
正文:
----------------------------------------------------------------------------------------------------------------------------------------------------
关于调整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为更好地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博士后服务工作,便于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决策并协调全省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现对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委员调整如下:
主任委员:张国伟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委员:关明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巡视员
毛杰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保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范玉龙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
张中亮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海龙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宗敏郑州大学副书记、副校长
宋纯鹏河南大学校长
张庆生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原油田分公司代表
喻选锋郑州商品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王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处长
省博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具体负责我省博士后日常工作,王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21年10月15日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19c1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97.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重点。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32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25号),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2020年3月至5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精品模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老龄〔2020〕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卫老龄发〔2019〕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61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健康服务,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抓出成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1.建立完善老年健康管理服务体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2010-01-27 09:44:17 浏览 3164 人次【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发文机关】:【文号】:豫人社[2010]30号【主题词】:【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标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号】:豫人社〔2010〕30号【发布日期】:2010-01-27 15:18:06【实施日期】:2010-01-27 15:18:06【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养老金调整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和45元。
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5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予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予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给予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决定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发扬“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在奋斗前进中明确方向、在对标先进中砥砺初心,自觉担负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使命,涌现出一大批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减贫带贫事迹突出、成效显著、群众认可的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为激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19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省辖市24个集体、36名个人记大功;对省直7个集体、17名个人记大功,31名个人记功,20个集体、115名个人嘉奖。
希望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附件: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集体和人员名单2021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附件全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集体和人员名单一、集体记大功(31)(一)省辖市集体记大功(24)郑州市新郑市扶贫开发服务中心、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开封市兰考县失能特困人员供养中心洛阳市嵩县扶贫开发信息中心平顶山市鲁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土门办事处、叶县扶贫开发信息中心安阳市安阳市扶贫开发信息中心、林州市扶贫开发信息中心鹤壁市浚县扶贫开发信息中心、鹤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中心新乡市延津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濮阳市台前县人民医院、范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许昌市禹州市扶贫信息管理中心、襄城县扶贫信息中心漯河市漯河市扶贫开发信息中心、舞阳县扶贫开发信息中心南阳市南阳市基层财政服务中心商丘市商丘市扶贫开发信息中心信阳市光山县扶贫开发信息中心周口市郸城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驻马店市上蔡县民政局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确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济源示范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扶贫服务中心(二)省直集体记大功(7)河南省教育厅河南中医药大学、河南省中药材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扶贫开发信息中心河南日报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二、集体嘉奖(20)河南省委办公厅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中共河南省委第二招待所河南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投资促进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工业大学、河南城建学院、洛阳理工学院、许昌学院、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商丘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中共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河南广播电视台河南广播电视台交通事业部农村广播《创富路上》栏目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河南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中共河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三、个人记大功(53)(一)省辖市个人记大功(36)郑州市杨巧云申培新马忠民开封市王志强蔡伟洛阳市刘小闯白东超常留斌平顶山市候晓广王彦存安阳市李荣红邵海兵李会会鹤壁市姚楠新乡市李圣金王济华闫利娜焦作市胡国臣刘火光濮阳市刘培庆牛道辉吕绪伦许昌市杨向辉刘康杰漯河市王江涛南阳市冯涛屈东云吴国庆商丘市曹地信阳市曹言顺刘红春周口市雷伟张亚威张孟丽驻马店市方飞周顺(二)省直个人记大功(17)河南省水利厅周利娟河南省教育厅杨波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赵召辉梁新亮朱焕文杨晓鹏周迪克李建军唐陆胡斌刘晓卫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杨大伟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朱付林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董林胡心洁方舟徐云峰四、个人记功(3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彦君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员会李国杰河南省教育厅张卫国翟滨马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李海涛宋彬彬孟超冯新元庞会强郭俊勇王伟李忠舜刘剑波王坤席子明范军朝王俊强河南省审计厅张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俊鹏河南省机关事务管局陈勇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韩晓明赵运涛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刘帅武河南省科学院雷俊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康源春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赵会立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王洪波王世伟李英华归欣五、个人嘉奖(115)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胡明军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李博邱晓晨河南省水利厅王路遥河南省林业局刘少华张向阳魏玉君刘军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余新华史鹏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金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红召刘峰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建功白瑞君河南省商务厅刘建平王小周河南省科技厅王惠新河南省民政厅张贵山郭军河南省教育厅毛鹏军李建军王伟超王庆斌王海龙李朝晖罗楚新张文勇陈厚民陈浩徐刚珍宋景贵XXX 徐洪军王锐李军民袁素平王春旭王晓征张银堂陈浩勇李霄杨尧军刘许增张杨郭轶薛世俊王宏伟牛福星黄兴华王清龙刘建伟赵可斌陶永霞王建设蒋清健严剑冰袁长林张晖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王海峰蔺永新河南广播电视台李沛河南省体育局田间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徐晓林吕丽红姚党生莫笑迎白颖周文贞XXX峰贾虎高博高富国娄勇吴国泰赵良张会军张彪杨平安申素峰黄怡博冯尧伟李中心邢冉陈颂坡刘旭娄涛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王楠河南省审计厅徐志杰顾浩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团结蔡树峰黄亚杰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丁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楚彦友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刘虎红伊丁丁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屈晓林高延彬河南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陈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郭东兴刘辉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屈志勤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李耀宇河南省总工会樊彦军刘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劳成蕾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田锋王玮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刘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吕健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王戈王雷风张洪侥郑州大学王利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5]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项目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使用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一)职工生活补助。
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发放生活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
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单位部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
(三)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培训职工人数及为其支付培训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上述三项补助,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的办法,可以单项申请使用,也可以合并申请使用。
四、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如实、全面填报《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稳岗措施实施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
2、企业稳岗措施涉及职工名单
3、企业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明细表
4、企业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5、企业支付稳岗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费明细表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将拟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申请企业的银行帐户。
五、组织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