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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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清理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0]4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640元/月、560元/月、480元/月。

其中,已实行市级统筹的新乡市、三门峡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640元/月;纳入省级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40元/月。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豫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豫人社工伤〔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3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切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一)参保范围。

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机关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的,可继续在当地参保。

(二)参保登记。

已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单位参保信息、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暂采用其在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称省医疗保险中心)登记的信息。

各单位需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于2015年5月15日前报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称省工伤保险中心)备案。

未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机关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表》,及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三)费用征缴。

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各机关单位工伤缴费工资基数(含工作人员个人和单位)将采用省医疗保险中心每年核定的数额,各机关单位代工作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应经其本人签字认可,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备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10]15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在报批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分配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鉴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已全面推开,新调整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对基层单位已给予了适当倾斜,与此相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豫人[2006] 56号)中乡镇“年满50周岁或在农村工作3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限制”的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0年起不再执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1年起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3209元/人/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豫人社办〔2020〕 7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65元伤残二级:155元伤残三级:145元伤残四级:135元伤残五级:125元伤残六级:115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3.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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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人社[2009]22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豫人社〔2009〕224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
知 》(国发[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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