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培育建设单位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23〕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学校自主申报,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等35个学校为河南省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培育单位(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培育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23〕309号)有关要求,以2年为建设周期,完善建设方案,于5月25日前将确定后的建设方案(格式无统一要求,标注联系人和电话)发至邮箱******************。
建设周期内,各培育建设单位要完成优化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协同育人改革、加快制度机制创新、校企合作培养师资、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开展产业学院建设等各项建设任务。
建设期满,由培育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照培育单位的建设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纳入河南省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名录;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河南省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的资格。
附件:河南省第二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培育单位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6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批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批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
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12.23
•【字号】教研〔2016〕1060号
•【施行日期】2016.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三批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
地名单的通知
教研〔2016〕1060号各研究生培养高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河南省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教研〔2014〕81号)要求,为加快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省建基地”)建设,我厅组织开展了2016年“省建基地”的遴选工作。
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我厅现批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等18所高校为第三批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建设单位(见附件)。
各单位严格按照《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建设实施办法》,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基地建设,突出创新性、实效性,深化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新模式,为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建设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
估。
附件:第三批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名单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3日附件
第三批河南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培养基地名单。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教师〔2016〕724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教师〔2016〕7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2014〕9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持续深化教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管理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要及时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对新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意见》作为对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监管和考核的标准和依据;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专题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做好2016年全省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教育处。
师范教育处联系人:李社亮;*************。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教职成〔2022〕326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职成〔2022〕3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教师厅函〔2022〕8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河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计划”)。
现就“计划”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分级分类培养培训体系,着力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有力推动新时代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紧紧围绕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持续完善国家、省、市、校分级分类的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体系,严格落实五年一周期全员培训制度,不断优化教师培训内容,积极探索教师精准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教师发展支持体系,打造高水平、高层次的职业院校师资队伍。
2023年最新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

2023年最新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1、如当月您的孩子一天也没有来园(而您不要求保留名额)则视作退学处理,我们将不保留名额,保教费及其他费用都不收。
2、如当月您的孩子连续不来园超过当月工作日的一半,则收取当月保教费的一半,伙食费按实际来园天数计算。
(例:1、如当月实际工作日为19天,您的孩子连续不来园9天以上含9天,则按此标准计算。
2、如当月实际工作日为22天,您的孩子连续不来园11天以上含11天,则按此标准计算。
)3、您如果需要办理退学手续应提前一周到园长室填写退学申请单,经园方确认后则不收取下月管理费,请您在7个工作日内至财务室,凭退学申请回执办理退学手续,否则按第一条办法收取幼儿管理费。
4、每年寒和暑假期间我们实施全园放假半月,当月的管理费收取一半,具体放假时间视春节休假或园舍维修需要而定。
5、幼儿意外险、住院保险60元/年(属人寿保险陕西分公司);所有在册幼儿都可自愿参加。
(保险项目:意外医疗门急诊费用补偿、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3〕2061号)精神,现就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1.延时托管费。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创建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创建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教基一〔2015〕829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创建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通知教基一〔2015〕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是开展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2000年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于素质教育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努力,使活动中心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
截至目前,我省建成投入使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有124个,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育人功能,经研究,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创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建设管理有关精神,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进行检查的通知》(教基一〔2015〕2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27号)要求做好检查、整改和创建工作。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益性原则。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使青少年学生充分享有校外活动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使校外活动中心在服务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河南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管理局)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广播电视局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林业局河南省文物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档案局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河南省电影局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河南省密码管理局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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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07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
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
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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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
见 》、《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
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
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
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
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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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
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
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
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
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
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
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
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
制定。
第七条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
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
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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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
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
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
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
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
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
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
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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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
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
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
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
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
等;
(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
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
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
式,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
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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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