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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
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4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
校中专部: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我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参考贯彻执行。

【总页数】12页(P2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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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豫人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1日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推动我省职业培训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牵引,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基本原则1.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职业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是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按照《条例》要求和各级政府的安排部署,依法开展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

2. 人社牵头,部门联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起牵头作用。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人口[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豫财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03〕1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四条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计发月数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计发月数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计发月数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创业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创业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创业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公布了五批全国创业培训授权机构,其中有河南创业培训机构31家。

随着创业培训工作的发展,原有的授权创业培训机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有的与其他机构合并。

同时,不断有新的机构加入创业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管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3]2号)精神,结合2013年创业培训机构评估情况,按照“公开、便民、择优”的原则,现公布全省创业培训机构(名单附后)。

本次公布的创业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创业培训操作规程,加强教学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实效,努力打造河南创业培训品牌。

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强化质量监控和相关后续服务等工作,推动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河南省创业培训机构名单2014年4月25日附件河南省创业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序号机构名称1郑州市郑州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2开封市开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3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4洛阳市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中心5洛阳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洛阳市劳动就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6洛阳高级技工学校7宜阳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8平顶山市平顶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9平顶山市劳务合作中心10平顶山高级技工学校11安阳市安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12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13新乡市新乡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14新乡市创业职业培训学校15新乡市高级技工学校16焦作市焦作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17焦作市鑫诚职业培训学校18濮阳市濮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19濮阳市技工学校20濮阳华龙区中原创业培训学校21范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22许昌市许昌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23许昌市高级技工学校24漯河市漯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25三门峡市三门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26三门峡市高级技工学校27南阳市南阳市就业训练中心28商丘市商丘市就业培训中心29信阳市信阳市就业训练中心30信阳高级技工学校31周口市周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32周口市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33驻马店市驻马店市就业训练中心34济源市济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35巩义市巩义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36汝州市汝州高级技工学校创业培训基地37滑县滑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38邓州市邓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39永城市永城市就业训练中心40固始县固始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结束——。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强化反腐倡廉源头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树立“大监督”理念。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树立管理就是监督、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大监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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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豫人社[2017]7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9.20
【实施日期】201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7〕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和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大众创业扶持项目(含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相关条款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0日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推进大众创业,激发社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项目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带动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及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首次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三)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符合我省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优先。

(五)创业团队优秀,项目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等。

(六)至少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七)同等条件下,创业地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项目优先。

(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九)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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