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和游艇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游艇码头的人员,包括游艇码头工作人员、游艇船员和游艇用户。
第三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游艇码头安全设施第五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救生设备等。
第六条游艇码头应保持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经过合格的专业机构验收。
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置,确保其能够覆盖到每个区域,并在易发生火灾和危险的区域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游艇码头安全管理责任第八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游艇码头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作业,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游艇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游艇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游艇设备正常运行,主要包括船体完整性、电气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
第十三条游艇用户在使用游艇时应遵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员安全和游艇设备完好。
第十四条游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游艇码头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游艇入码头管理第十五条游艇入码头前应提前通报游艇码头管理部门,接受相关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游艇入码头时应按照指定的码头区域停泊,并严禁非授权人员入内。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码头作为货物装卸、运输和人员往来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码头的正常运营,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稳定,特制定以下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人员安全管理1、所有进入码头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
2、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码头作业区域。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码头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疲劳作业、酒后作业。
4、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操作员、电工、焊工等,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审。
二、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1、码头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起重机、输送带、装卸机械等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码头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警示标识等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4、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三、货物装卸安全管理1、货物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装卸。
2、对于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3、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货物的稳定性,防止货物滑落、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码头通道畅通。
四、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1、船舶靠离泊前,码头应与船舶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船舶的状况和靠离泊计划。
2、码头应根据船舶的大小、吃水等情况,合理安排靠泊位置,并确保系缆设施牢固可靠。
3、在船舶靠离泊过程中,应加强现场指挥和监护,防止船舶碰撞码头设施。
4、遇到恶劣天气或海况不佳时,应暂停船舶靠离泊作业。
五、消防安全管理1、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3、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吸烟、动火,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北京市)

ICS 93.140 P 67 备案号:26839-2010DB11市地方标准DB 11/ 666—2009北京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Safety setting code for tourism boat wharf2009 - 12 - 12 发布2010 - 09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666—2009目次前言……Ⅱ引言……Ⅲ 1 2 3 4 5 6 7 8 9 10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 1 基本规定...... 2 码头选址...... 2 码头平面布置...... 3 助航设施...... 7 附属设施...... 7 消防、救生、电气设施...... 9 环境卫生要求 (10)参考文献 (11)IDB11/ 666—2009前言本标准4.5、4.7、4.8、5.5、7.3、8.1.1、8.4.2、9.1.2、9.2.4、10.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波、邵春华、华军、熊柏松、张明、刘慧芳、孙云霞、王晓岩、张德茹、龙友、王玥葳。
IIDB11/ 666—2009引言北京市属于非水网地区。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游船码头没有纳入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多为游船单位根据各自水域特点自行设计建造,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其结构设计、水域要求及设施配置远远达不到交通运输部部颁行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游船码头的设计、建造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交通运输部部颁现行标准主要是针对沿海、江河等通航水域靠泊大型船舶的码头,技术要求过高,很多方面不适合非水网地区,尤其不适合北京市封闭水域靠泊小型游船的码头。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内所有人员,包括游客、码头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游艇码头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游艇码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与消防、警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
第五条游艇码头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二章游客安全管理第六条游艇码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如安全警示牌、安全提示牌等,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七条游客进入游艇码头前,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携带的物品经过安全扫描,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游艇码头。
第八条游客在游艇码头内应当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游艇码头的规定和秩序,不得随意爬上游艇、碰动游艇设施,不得在游艇码头内搞乱喧哗。
第九条游客在游艇码头附近禁止垂钓、游泳等危险行为,严禁私自上下岸,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游艇码头应当配备专业救生员,定期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做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和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防范安全事故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二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游艇码头的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码头的安全。
第十三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调动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码头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游艇码头管理单位报告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事故的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相关单位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相关单位进驻游艇码头的人员应当按照游艇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游艇码头管理单位的安全培训。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本规定旨在确保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码头运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凡在码头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责任分工1. 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码头内各岗位的安全工作。
2. 运输单位应负责管理和检查码头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运行状况,并提供相关证件。
3. 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1. 码头应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2. 码头应设置明确的安全警示标示牌,包括火灾、溺水、坍塌等警示标志。
3. 码头应设立安全防护栏杆,确保工作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四、安全行为1. 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2. 码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火源和烟草制品的使用和放置。
3. 严禁在码头范围内进行携带、贩卖和使用违禁物品,如毒品和爆炸品等。
4. 码头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随意涂写。
五、作业安全1. 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装卸设备,保证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2. 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安全带,确保人员的安全。
3.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进入装卸区域或危险区域,不得触摸悬挂和移动的货物。
六、交通安全1. 码头内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保养。
2. 在码头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适当的速度,并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3. 严禁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操作码头内的车辆。
七、紧急应急1. 码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2. 码头内应设立紧急避难点,供紧急情况下的人员避难。
3. 发生火灾、溺水等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应迅速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援。
八、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九、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艇码头的安全运营,确保船员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游艇码头的所有人员和游客。
第三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应科学、规范、有效,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第五条游艇码头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游艇码头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七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八条游艇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
第九条游艇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游艇码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一条游艇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全面、系统,包括游艇码头设施、人员、船只等方面。
第十三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安全情况。
第五章应急处理与救援第十四条游艇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溺水、风暴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游艇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迅速、有效地响应应急情况。
第十六条游艇码头应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游艇码头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游艇码头应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配备安全警示标语等。
第十九条游艇码头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游客发布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的,应予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由游艇码头负责人负责解释。
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船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游船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码头所有工作人员、游客及游船经营者。
第三条游船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游船码头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游船码头各部门职责:(一)游船码头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二)游船管理部门:负责游船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游船安全运营;(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管理,维护码头秩序,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四)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游船运营的组织协调,确保运营安全有序;(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游船码头应定期对工作人员、游客及游船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防护措施;(四)事故应急处理;(五)其他有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游船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码头设施、设备安全;(二)游船安全;(三)消防安全;(四)用电安全;(五)人员安全;(六)其他安全事项。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公园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公园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公园游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维护公园游船码头的安全和秩序,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园游船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1.3公园游船码头负责人负责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2.安全设备2.1公园游船码头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防滑垫、安全标志等。
2.2公园游船码头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安全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人员管理3.1公园游船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游船码头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3.2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3.3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并戴上明显的工作证件。
3.4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向游客提供友好和周到的服务。
4.游船管理4.1游船应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游船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良好的状态和安全性能。
4.3游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救生设备的使用说明。
4.4游船起航前,工作人员应向游客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并确保游客正确穿戴救生设备。
5.旅游指引和安全提示5.1公园游船码头应制作旅游指引和安全提示的标识牌,并张贴在明显的位置。
5.2旅游指引应包括游船码头的布局和位置、游船的线路和时间、游客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5.3安全提示应包括游船的安全措施和急救方法等内容。
5.4公园游船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应急处理6.1公园游船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职责。
6.2公园游船码头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组织急救培训。
6.3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技能。
6.4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7.1公园游船码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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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标准3.5、4.5、5.1.5.1、5.1.5.4、5.5.6、6.4、7.1.1、7.4.2、7.5.2、8.1.2、8.2.4、9.1.3、9.2.2、9.4.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方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公司
游船
顺岸式码头的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向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根据游人上下船方式、自然条件、安全、卫生、环保、防洪、土石方工程量和节约用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码头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改建或扩建游船码头的总平面设计应与原有码头相协调,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减少建设过程中对原有码头运营的影响。
候船厅(廊)宜建于沿河道路靠河一侧。到港旅客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候船厅(廊)至码头间宜设置带有雨棚的廊道。
游船码头宜设候船厅(廊)、卫生间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游船码头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上下船的设施,游船码头的安全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游船码头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不应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
游船码头宜设置广播设施。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游船码头可设置安防监视摄像头,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海事或消防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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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游船码头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码头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
系泊设备、防冲设备、船岸间连接设施和护栏的布置应避免对码头上下游客产生干扰。
码头附属设施结构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修复。
△Z——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1)波浪富裕深度,是因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的富裕深度。对波浪较大的河口、库区、湖区和水域开阔的码头的波浪推算;
(2)码头前沿可能发生回淤时增加备淤的富裕水深。备淤富裕深度根据回淤强度、维护挖泥间隔期及挖泥设备性能确定,其值不小于0.2m。
陆域平面布置
码头陆域平面布置应与城市规划或旅游景区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宜为
图1顺岸码头端部泊位的水域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夹角示意图
船舶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船舶回旋水域可占用航行水域,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船舶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船舶长度的
为统一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安全设置的技术要求,规范北京市游船码头及码头附属设施的设计和管理,适应北京市水域游船码头的发展,提高码头的适用性、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和技术政策,特制定本规范。
游船码头安全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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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游船码头在码头选址、码头平面布置、助航设施、附属设施、消防、救生、电气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安全设置要求。
表1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
建构筑物名称
码头、锚地在上游
码头、锚地在下游
桥梁、渡槽
4L
2L
注1:码头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锚地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系指锚地边线至桥梁、渡槽边线的净距;
注2:L为码头设计船型的实际长度(m);
注3: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梁或渡槽,不受上表限制。
游船码头安全作业标准。
风力等级小于4级(5.5~
雾的能见度:机动船大于
水流流速:横流小于
距离枢纽排洪口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和船舶回旋水域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应占用主航道,其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水流平缓河段的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
在同一泊位并靠多艘船舶时,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可取并靠船舶总宽度加1倍设计船型宽度,计算时,并靠船舶应按设计船型考虑。
直立式顺岸码头机动船泊位的码头长度(图
表4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的码头长度
单个泊位
≥0.65L
连续布置多个泊位
端部泊位
≥0.8L+0.5d
中间泊位
L +d
注1:L为设计船型长度(m);d为泊位富裕长度(m),两相邻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注2: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单个泊位或端部泊位的码头长度可适当加长;
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系缆和游客上下船的要求。
机动船码头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独立布置的单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图
Lb=L+2d
式中:
Lb——泊位长度(m);
L——设计船型长度(m);
d——泊位富裕长度(m)。
图2单个泊位长度示意图
在同一码头前沿线连续布置多个泊位的泊位长度(图
富裕长度d (m)
直立式码头
≤1.5
3
5
8~10
斜坡或浮式码头
≤3
5
8
9~15
注:相邻两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按较大船型选取。
机动船码头前沿线布置成折线或与护岸相交,转折处的泊位富裕长度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图
表3码头前沿线相交转折处的富裕长度d0
转折处夹角θ
90°≤θ≤120°
回旋水域 turning basin
为船舶靠离码头、转头或改换航向而设的水域。
港池 basin
码头前供船舶靠离和进行游客上下船作业的水域。
浮码头 floating wharf;pontoon wharf
由趸船、支撑锚系设施、引桥及护岸等组成的码头。
斜坡式码头 sloping wharf
前沿临水面呈斜坡状的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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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应设置必要的助航设施。
游船码头可采用交通安全标志或无线电助航设施。
对设置无线电话台的游船码头,无线电话台应满足下列规定:
设备技术性能、通信频道和通信方式应符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我国《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等有关规定。
岸台通信应具有在其覆盖的水域内,与船舶电台进行无线电话通信的功能,能够满足遇险呼救和安全通信需要。
120°<θ≤150°
θ>150°
富裕长度d0(m)
(1.5~1.0)d
0.7d
0.5d
注1:d为泊位富裕长度,按第5.3.3条确定;
注2:θ角小于120°时,d0不得小于设计船型宽度;θ角小于90°时,d0应适当加大。
图4两码头前沿线成折线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码头前沿线与护岸成折线相交(图
图5码头前沿线与护岸相交时富裕长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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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码头选址应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进行综合论证、比较确定。
游船码头
游船码头的设置地点不应影响该航段船舶正常航行安全,不应恶化通航环境和通航条件。
游船码头不应设置在取水口和排水口的附近水域。
游船码头、锚地和趸船锚位不应布置在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以内。游船码头、锚地与桥梁、渡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水库上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水库坝前正常蓄水位的沿程回水曲线确定。
码头面设计高程应考虑码头的设计船型、码头布置及型式、前后方高程衔接条件、地形、地貌和工程投资等因素,结合下列情况分析确定。
码头面设计高程应为码头设计高水位加超高,超高值宜取0.1~
码头陆域自然地面较高时,码头面设计高程可适当提高。
受道路、衔接高程的限制,码头面设计高程可适当调整。
波高较大的库区、湖区和河面开阔的码头,码头面设计高程可适当提高。
水库上下游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宜取码头所在河段当地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Dm=T+Z+△Z
式中:
Dm——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水域新建或改扩建游船码头的设计和管理。已建游船码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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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游船码头 tourism boat wharf
位于河、湖或水库沿岸,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靠,用于上下游客的地方,含码头、回旋水域、港池和码头陆域。
码头wharf;quay;pier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游客的建筑物。
应设置船舶遇险呼救守听专用频道,并应配置备用设备。船舶运营期间,船舶遇险呼救守听专用频道不得关闭。
岸台和船台各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游船码头应配置无线手机或无线对讲机,具有遇险呼救报警功能。
具有机动船舶的游船码头,可设置紧急报警电话。紧急电话应与市话公用网或相关管理部门连通,满足及时报警功能。
系泊设备
游船码头系泊设备的平面位置和安装高度应合理布置,避免相邻两船发生碰撞。
系泊设备的系缆力和系泊点数量应根据设计船型合理确定。系泊设备宜选用系船柱,亦可选用系船环。
系船柱的布置应结合泊位功能、码头结构型式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船柱布置间距应满足船舶系泊作业要求,可参照表
表6系船柱间距
船舶总长(m)
注3:有艏艉系缆墩的直立式码头的长度为艏艉系缆墩外侧之间的距离。
图6单个泊位的码头长度示意图图7多个连续泊位的码头长度示意图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趸船主尺度应根据靠泊船型确定,趸船长度为
码头设计水位和高程
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水文特性、淹没影响、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湖区码头和河网地区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重现期
游船
游船码头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码头入口处必须设置游客上下码头安全须知标志。游船码头必须设置供游客上下船舶的防滑、防冻、消防、救生设备等防护安全设施。
浮码头的设置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设置范围、用途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条件进行评估,并经过船检部门法定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