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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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诉权: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回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期间: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既判力: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在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并确定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再提起诉讼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当事人之间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进行判决或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决。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即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自由心证: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允许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加以判断,在内心形成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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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名词解释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也即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变更)有何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当事人能力:即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诉讼担当: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的资格或者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行为保全: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某种行为的保全,即行为保全。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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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民事冲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

4.ADR 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5.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6.民事诉讼(civil procedure)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s,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原则的规定。

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

8.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①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9.诉讼标的: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诉的理由:起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1.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2.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3.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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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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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引起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4、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7、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8、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11、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2、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3、共同诉讼人: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1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

民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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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是指争议主体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解决争议,排除侵害,维护其权益。

自力救济:是指争议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自行解决争议,排除侵害,维护其权益。

民事审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运用法律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的权力。

基本特征:1. 民事审判权行使的依法性。

2. 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3公开性4中立性5权威性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组成法庭,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

特征:诉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诉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法院须以裁判对诉作出回应。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特定的给付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

反诉:是指在本诉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联的诉讼。

特征:当事人的特定性;诉讼目的的对抗性;诉讼标的的独立性;诉讼标的的关联性;诉讼时间的限定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在诉讼进行中提起,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不属于其它法院的专属管辖,反诉与本诉须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的有法院,当事人,检察院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民诉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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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冲突。

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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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产生、发展及其运行规律,并对民事诉讼立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

:2.法律上的纠纷:一般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具有利益色彩的矛盾、冲突、争执或者争议。

:3.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4.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私人力量和私人资源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主要方式有:自决、和解。

5.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和资源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主要方式有:诉外调解、仲裁。

6.公力救济:指依靠国家公权及国家机关的力量和资源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7.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9.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1.民事之诉:是指原告就其对被告的权利主张要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申请(请求、意思表示)。

12. 所谓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诉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13.诉的原因:是当事人对诉的解释和论证,具体包括: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当事人的观点、看法14.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客体、诉讼对象、诉讼上的请求),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或声明、要求)。

15.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16.民事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17.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活动始终,反映民事诉讼本质和规律的基本准则。

18.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20.处分权原则:是指诉讼的开始、审判对象特定、诉讼终了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原则。

:21.诚实信用原则:指运用道德伦理来限制民事诉讼主体滥用权利,督促其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时讲究信用、诚信作为的准则。

:2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指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基本审判规程。

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审级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反诉制度、再审制度、诉讼费用制度等。

23.所谓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4.独任制度:它是指由审判人员一人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5.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依法退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

:26.审级制度,是指法院处理案件从法律上达到终审的层级数。

审级制度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

::27.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相邻两个层级的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诉讼制度。

一个案件初审后可以上诉的法院层级数仅有一级,第二审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

::28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29.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又称受案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即确定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主管、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国外的事物管辖):30.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31.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3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

::33.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地域管辖在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34.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尤其是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35.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3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

:37.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38.裁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39.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40.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41.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4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43.应诉管辖: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44.实体利害关系人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5.程序当事人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46.权利保护当事人说: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可消灭的人。

:47.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48.当事人诉讼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49.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行处::分的自由。

::50.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

::51.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5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一项制度。

::53.诉讼担当,是指作为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而由实体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诉讼)::54.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5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56.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57.代表人诉讼,是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人数众多,众多的当事人无法或不便出庭时,由其选任或指定的若干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58.示范性诉讼是反映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契约,约定选择某一具有相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诉讼作为示范性诉讼,在示范性诉讼善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的当事人暂时不起诉,或已经提起的诉讼中止,接受示范性判决的约束,此协议为示范诉讼契约。

::59.团体诉讼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专门性诉制度。

::60.所谓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61.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人。

::6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63. 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为维护该当事人的利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参加人。

::6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65.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66.诉讼辅助人:指在辩论期日协助查明案件事实,补充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的人。

:67.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8.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9.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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