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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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评级制度文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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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评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提高机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构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债务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出具评级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机构评级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信誉性。

第四条评级机构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地位、信用历史等因素,综合评价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确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评级机构应当定期披露评级方法、评级结果、评级过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业务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章评级机构第七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四)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分析师;(五)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级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取得评级业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评级业务。

第九条评级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关系,影响评级客观、公正。

第十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负责确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

评级委员会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评级程序第十一条评级机构应当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接受评级业务。

第十二条评级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地位、信用历史等方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评级机构应当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评级机构应当向债务人出具评级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评级依据、评级结果、评级展望等内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暂行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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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营业部全体员工的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科学合理的营业部评价体系和营业部执行力督导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经纪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月度对营业部经营绩效及营业部经理进行评价,并根据分类发展的原则,按照不同营业部的竞争程度以及管理模式进行分类评价。

营业部分类:A类地区:xB类地区:xC类地区:x其中,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作为整体参与所在类别的考核排名,但不包含上年未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低于1亿元的新设营业部。

注:新设营业部在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高于1亿元之前,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营业部绩效考核暂行规定》单独进行绩效评价,在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高于1亿元之后纳入本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评价原则:公开性原则: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要公开;公正性原则:合理确定营业部各项评价指标标准,客观反映营业部及营业部经理实际工作;公平性原则:同一类型各营业部按照评价指标排名,不同类型营业部之间不做比较。

第四条评分体系:评分体系由绩效指标得分、业务指标得分、管理指标得分和附加得分构成,绩效指标包括代买卖收入指标、考核利润指标;业务指标包括融资融券业务指标、金融产品销售指标、新开户新增托管资产指标;管理指标包括新业务推广指标、标准化考核指标;附加得分由超额完成金融产品销售任务得分、超额完成融资融券日均余额得分、新设营业部考核加减分构成。

第五条长春分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长春分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办法单独执行。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营业部评价指标权重如下:第七条公司于年初下达各营业部年度评价指标,各营业部每月按照得分由高到低在同一类型中排序,得分由绩效指标得分、业务指标得分、管理指标得分、附加得分构成,具体评分规则详见《营业部考核评分细则》。

一、评价指标释义(一)代买卖收入指标:营业部代买卖收入指标考核营业部评价期完成公司下达目标数的比例,并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代买卖收入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佣金净收入及可记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金融产品销售收入等其他收入;(二)考核利润指标:考核利润指标考核营业部评价期完成公司下达目标数的比例,并按照完成比例计算得分;考核利润=营业部报表利润+融资融券息费净收入+扣除营业税费及投保基金后的金融产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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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统称“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控制,督促被检查对象增强风险责任意识,防范投资银行业务执业风险,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质量检查,是指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承揽、承做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和证券承销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相关规定、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处分。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

公司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检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检查职责分工第五条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执业质量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制定以及执业质量检查的组织、监督与落实。

第六条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负责执业质量检查的标准和政策的拟定,并具体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执业质量检查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接受检查,并按照执业质量检查的统一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业务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八条投资银行事业部在每年的5至8月期间,应定期组织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投资银行事业部可以不定期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承做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的执业质量检查。

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办法一、前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是重要的审核过程,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如何评估一个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从中介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权重、评估方法和结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的办法。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的中介机构是非常关键的,需要审慎选择,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进行选拔,评选出最适合公司的中介机构。

三、评价指标和权重评价指标和权重是评估中介机构的关键。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经验和实力:包括中介机构的业绩、专业知识、员工素质等方面。

(2)服务能力:特别是项目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

(3)行业声誉:包括中介机构的行业地位、声誉、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4)价格和费用:包括服务费用、投入成本等方面。

四、评估方法中介机构的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现场检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法。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注重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建立评价模型。

模型应当充分反映不同指标和权重的作用和影响力,并建立有效的评估体系。

五、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公平、透明,并且应当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指出评价结果的优缺点,并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

另外,在中介机构评价之后,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六、结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确定较为合理的指标和权重,以充分保证中介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确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一、评价内容及标准1. 交易能力:通过管理投行业务得力性、准确性、灵活性以及结果预测等分析,评价投行交易能力。

2. 客户满意度:可以通过对客户是否满意性给投行业务提供及服务质量提供评价。

3. 项目管理能力:根据项目能够合理安排、有效把控、高效能展开等,衡量投行业务管理能力。

4. 后续服务能力:评价投行能够提供优质的跟踪及咨询服务能力,包括开展财务分析、担保支持、商务咨询等。

二、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1. 交易能力指标:交易过程的合理性、最终的交易结果、及时的把握机会等。

2. 客户满意度指标:客户对投行服务给予正面评价、客户对交易质量给予满意度等。

3.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交易实施时间、流程控制程度、交易费用管理、项目成功率等。

4. 后续服务能力指标:投行能够提供有效服务和有效维护,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高质量的服务等。

三、评价办法1. 综合评价:结合客户满意度、交易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及后续服务能力等几个指标进行评价,将具体的细分项合并进行综合评价。

2. 样本法:根据最近一段时间内实际操作案例,抽取典型样本,采用统计方法、定量评价,通过分析记录中成功率及成果,来反映投行业务质量。

3. 专家评定:投行本身会定期对员工的专业能力、责任心等进行检查,评价专家们以及本身的质量,反映出投行业务质量。

四、综合考核1. 全面了解:把握投行的实际情况,根据客户的反馈及服务以及运行状况,加以检查及了解。

2. 成本核算:深入分析投行业务的成本,包括客户服务、交易费用、管理费用等,对成本进行评估、比较。

3. 人力资源:对投行业务人员进行审核和考核,检查其转投行业务所涉及到的经验、培训、技能及能力等。

4. 业务流程:反复检查投行业务实施情况,确保投行业务的流程是否合理、控制是否有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评审委员会议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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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规范立项评审委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立项评审委员会及其委员有效地履行立项评审职责,提高立项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立项评审委员会,是指对公司拟承接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和质控综合部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评审的非常设机构。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是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立项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银行事业部从事的评审立项管理类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评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立项评审委员会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负责人、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合规部合规审核人员和公司其他资深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共计7-15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具备董事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职级的投资银行事业部其他资深从业人员担任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提名,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立项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勤勉尽职的;(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立项评审会议的;(四)本人提出职位变动或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的;(五)经公司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因解聘委员导致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低于最低人数的,应按第五条规定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立项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依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实际,制订业务承接的具体标准;(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三)对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就已正式立项的项目因内核会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而提出的项目中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四)对质控综合部出具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审核;(五)对是否通过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六)应由立项评审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监控项目风险,依据有关监管机关及公司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资料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有关资料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延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

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咨询顾问协议等资料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资料文件。

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咨询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履行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

第一次公开发行并上*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

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

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估工作。

投行立项小组建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建。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备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延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

投资公司项目评判制度范本

投资公司项目评判制度范本

投资公司项目评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

第三章项目的评估与决策第七条投资项目评估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内容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方面。

第八条投资项目决策应依据项目评估报告,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资金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监控第九条投资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投资项目监控应建立项目跟踪管理体系,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五章项目的后评价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后评价,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应包括项目实际效益、投资回报率、风险控制、项目管理等方面,评价结果应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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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中介机构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旨在使公司投行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人员”)在项目执行中保持独立性,更好履行核查义务,提高项目申报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人员在投行项目执业过程中对其他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核查与判断,作为向发行人选聘中介机构提供建议的基础。

通过对各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及其形成意见的过程进行审慎核查、独立判断,从而确信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及申请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具备推荐条件。

第二章评价方式
第三条业务部门及项目组作为项目总协调人应在知晓发行人确定与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时,通过及时调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是否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查看行业排名、调查执业纪录、与中介机构经办人员沟通等方式,了解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诚信状况和执业水平。

项目人员应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一),并就此与发行人进行沟通。

如果项目组认为项目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水平不能胜任投行项目时,项目组可在确认后的第一时间填写“更换中介机构建议表”(附表二)。

该表由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投行管理总部审核确认后,以公司名义将更换中介机构的建议提交发行人。

第四条项目人员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适时与中介机构人员进行交流及观察其对特别问题的解决能力等来判断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执业水平,并及时对中介机构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人员应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后,对该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投行管理总部在现场检查时将参考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能力。

第七条公司内核成员在项目内核时应评议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及该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第八条项目人员需持续了解和关注其他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及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在申报期间及后续的持续督导期间执行与申报前同样的核查程序。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九条项目人员应对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与整套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对照核查,关注是否有描述不一致之处,针对不一致之处进行核查并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项目人员应对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编报格式准则的要求进行核对,确保该意见从形式与内容上符合编报格式的要求。

项目人员应对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的逻辑和依据进行推敲,并与执业律师进行探讨,最终确信该意见的出具所依据的事实完整、充分,思路清晰,可以形成专业意见。

项目人员应对律师出具意见所执行的调查程序进行了解,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作为了解律师执业水准及判断专业意见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必要时可申请调阅律师的工作底稿。

第十条项目人员对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报告逐一进行核查。

对审计报告主要关注:(1)报表数据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账务处理是否恰当;(3)报表列示及附注编制是否完整和充分;(4)对数据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与所了解的行业发展及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相互印证,如有疑问应进行独立的调查和了解;(5)关注会计师对表外事项的披露是否与项目人员的独立调查情况相符。

如果项目人员发现异常财务事项或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采取现场察看、核查相关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向董事会、监事会、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项核查。

必要时,
就会计师的审计或审核意见、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或请会计师作出书面解释,但应对会计师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做出独立判断;对于重大财务异常事项,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独立的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纳税鉴证报告主要关注:(1)核查公司出具的纳税说明与完税凭证情况是否相符;(2)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与原始财务报表数据有匹配关系;(3)公司对应纳税情况与实际缴税情况的差异的说明是否合理;(4)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5)会计师是否对上述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报告。

如果项目人员对上述问题存在疑虑的,充当进行独立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与发行人及会计师沟通、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查阅发行人的纳税报表、查询税收征管法规等,最终确信该报告确实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纳税人的征税情况。

对内控评价报告主要关注:(1)了解会计师履行的相关程序;(2)了解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更详细的综合评价。

通过上述了解,确信会计师已针对发行人内控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建议已被发行人采纳,会计师确信发行人目前的内控不存在重大的缺陷,不影响所出具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性。

第十一条项目人员对资产评估师出具的专业报告应特别关注其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所选取参数的理由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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