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百万医疗个人版条款

合集下载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对属非既往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相关综合 征、性传播疾病和相关疾病、症状接受医学必需的、非试验性的治疗费用。
3.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保险人对其支付的、与先天性疾病和症状医疗费用对应的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30,000元为上限。对先天性疾 病和症状保障,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保险人可对其适用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 生的先天性疾病和症状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费。 (二) 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费。 (三) 分娩和生殖 1.性功能障碍治疗费; 2.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费; 3.变性手术费; 4.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5.与不孕不育症相关的所有研究和治疗费,任何类型助孕费(包括受胎药、不孕不育症药、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 移植、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代理怀孕以及其他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怀孕、妊娠并发症、分娩、产后护理费等; 6.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分娩前培训、选择性剖腹产费。 (四)成瘾性疾病(症状)和违法故意行为 1.完全或者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者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病症或者伤害的治疗费; 2.对溶剂、毒品、酒精、药物滥用等瘾癖的戒断治疗费,以及对由瘾癖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的疾病或者伤害的治疗费; 3.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费。 (五)选择性治疗和设备 1.依据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判断,非医学必需的手术和治疗, 仅为改善或者提高目前身体状况而发生的、非医学必需的费用; 2.在健康水疗院、自然治疗诊所、矿泉疗养地、养老院、长期护理机构或者类似疗养机构接受的治疗费,或者以隶属于这些疗养 机构、登记为“护理病房”的私人病床形式接受的治疗费,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费; 3.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与视力相关的其他器械,助听器,义齿,牙科器械,矫正仪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4.定制或者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费; 5.所有非处方(OTC)医疗器械费,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或者类似器具费; 6.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 7.矫正鞋或者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者任何其他预防性的设备)费,任何用于治疗易劳损、易扭 伤而固定足部的器材费,治疗扁平足或者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 (六)美容治疗 1.任何美容治疗(包括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牙科治疗)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2.对痤疮的治疗,对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痣、皮赘、疣、色素沉着、黄褐斑、胎记)的治疗或者去除费,对白癫风的治疗 费,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痣、非瘢痕疙瘩型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者手术费; 3.对脱发、秃发的治疗费,去发、头发移植费; 4.视觉治疗相关费用,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校正手术费; 5.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培训费,减肥代餐费,食欲抑制剂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包括但不 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及相应并发症治疗费; 6.丰胸或者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费用; 7.对脚表面损害(比如鸡眼、老茧、角质化)的治疗费,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者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 (七)未经被保险人医师推荐的物理治疗、语言治疗、职业治疗、美式脊椎矫正医疗费。 (八)常规医疗 1.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任何牙科医疗费; 2.常规医学检查、化验(包括但不限于常规眼、耳、脚检查)费,免疫接种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3.健康检查费,免疫费,出于行政或者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者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九)特定费用 1.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试验性医疗费; 2.医疗机构已实际成为或者倾向作为被保险人住家或者常住处情形下发生的费用,完全或者部分因为家庭原因的住院医疗费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附加永康重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附加永康重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附加永康重大疾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第一条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作为本附加合第二条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第四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第五条植术、终末期肾病、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和主动脉手术。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第六条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或者接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对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相应治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给付范围的、医学必要的累计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的费用部分和对应给付比例的乘积,分级累进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5000元以下部分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5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60%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70%30000元至40000元部分80%40000元至80000元部分90%80000元以上部分95%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以三十日为上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1.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化证明或者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7.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除第1至5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
断书;
8.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 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麻醉意外 :指在麻醉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仍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事故。
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AIDS):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
前款约定的任何情形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 二 十 三 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 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高端医疗 大地保险

高端医疗 大地保险

家庭折扣(仅适用于所有家庭成员选择相同方案)
家庭折扣 (二人及以上)
折扣 -5%
体检保障 ¥3,200 ¥5,000
成人 ¥2,875 ¥4,025
子女 ¥2,156 ¥3,019
扫一扫获得MSH直付医院列表
住院 (0免赔额)+门诊
大中华增强保障
国际增强保障
选项一
选项二
选项一
选项二
公立+私立,昂贵医院除外 公立+私立,含昂贵医院 公立+私立,昂贵医院除外 公立+私立,含昂贵医院
¥15,429 ¥14,867 ¥14,025 ¥13,596 ¥13,977 ¥15,410 ¥16,938 ¥20,137 ¥24,484 ¥29,138 ¥32,694 ¥39,169 ¥48,935
此福利可允许客户自由选择福利赔付,含体检、疫苗, 牙科,眼科
年度最高理赔限额 40,000元 全额理赔至门诊限额
1,000元/次,累计以12次为上限
全额理赔至门诊限额
最高限额2,000元
年度最高理赔限额 80,000元 全额理赔至门诊限额
1,000元/次,累计以20次为上限
全额理赔至门诊限额
最高限额2,000元
第八部分:筛查福利
肠道早期病变无创筛查(常卫清)(限一年一次) 此筛查由MSH指定机构提供, 仅限成人使用
全额理赔
全额理赔
年度最高理赔限额 80,000元 全额理赔至门诊限额
1,500元/次,累计以20次为上限
全额理赔至门诊限额
最高限额3,000元 全额理赔
其它可选福利
牙科保障
无等待期
无等待期
无等待期
住院保障(30天等待期, 意外伤害除外) 保障1-5部分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专门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运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截了当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难: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操纵并造成物质缺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缺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缘故造成的缺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缺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缺失;〔六〕盘点时发觉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缺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缺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缺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缺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缺失,但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缺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缺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缺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缺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全家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 十 八 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比例×《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 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 定的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的亲友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如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亲友在被保险人户籍资料地址所在地的居室内遭受意外,并在两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 (同一次事故以三人为上限),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福宝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福宝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福宝新型农村合作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条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者正常生活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而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第五条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付部分后,保险人就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封顶线以上个人承担部分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各段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以被保险人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者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或者患疾病从而接受相应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对相应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或者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三)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质的行为或者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的治疗,怀孕、流产或者分娩,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五)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五)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六)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和康复,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六)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投保前已有伤害的治疗和康复,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美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美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美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31201803130796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除归咎于保险人过错的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投保人可从以下 A 类至 C 类保险事故中选择一项或数项进行投保,保险人仅对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事故承担第六条约定的保险责任:A 类:医疗事故B 类:医疗意外C 类:麻醉意外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医疗美容机构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医疗美容治疗过程中发生其选择投保的第五条所列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发生该保险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给付比例为100%,下同)的乘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康馨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康馨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康馨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本合同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事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事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包含医疗事故保险责任和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
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为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附加险种。

凡投保了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不可预料的,或虽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或者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不可预料或不可避免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第三条 赔偿限额、免赔额和附加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分别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主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的10%;
(二)本附加险的免赔额按每人每次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本附加险的保险费在主险的基础上按照费率规章的标准另外收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附加康乐住院补贴团体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附加康乐住院补贴团体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附加康乐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其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配偶,以及其出生满三十日、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亦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者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而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与该被保险人住院日补贴金额的乘积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而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一) 第五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 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三)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医疗事故;(五) (六)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七)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设有奖金或者报酬的体育运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者污染。

大地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大地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

大地大地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电网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第二条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端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1032512017082500541】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及其双方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统称“共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分设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第六条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医学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第七条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因此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第八条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内,由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第九条 门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累计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十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的伤害或疾病;(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自杀;(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五)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六)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第十一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二)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第十二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二)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三)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四)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请求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因每次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的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个免赔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